◇◇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freedns.us)(xys-reader.org)◇◇   对闻韧教授所提问题的进一步回答   张建革   当我第一次在新语丝网上看到标题为:闻韧“有关我原博士生……BMCL文章 弄虚作假一事”的文章的时候,如五雷轰顶一般,非常气愤。当时意识到闻韧教 授不但不通过正规渠道来解决学术署名权问题,反而拿“弄虚作假”的帽子来压 我的的做法,又联想到自己博士研究时的艰辛,使我感到很委屈。因此,在我的 第一封公开回信中言语有些尖刻和情绪化。经过师长和朋友的帮助,现在我已经 能很平静地面对此事,下面就闻教授所提问题在上次回信基础上做进一步回答。   1.本人的博士研究课题是有机所导师林国强先生的研究课题。这个课题是 有机所2003年申请的上海市科委重点项目“几个具代表性的手性药物的研究与开 发” 中的一部分。根据知识产权的定义,该研究课题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有机所。 见附件1。   2.所发BMCL文章中的一部分的研究内容来自于我博士研究阶段所取得的结 果(也是投寄到药学学报没有发表稿件上的数据),本人从未否认这一点。但是 这部分工作的知识产权在本情况下并非闻韧教授所有。   3.所发BMCL文章所涉及的研究设想、实验设计及所有实验过程都是在有机 所导师林国强先生指导下完成的。本人每二周参与有机所课题组的课题进展讨论, 并经常与导师林先生讨论工作。在过去数年的原始实验记录本上,均有定期接受 导师林先生检查工作的签字(此情况闻教授应该清楚)。   4.至于那些没有写进我所投到药学学报的稿件中的结果即指我发表在BMCL 文章中新增加的8个三碳脂链硫化物编号为4′a、4′b、4′c、4′d、5′a、5′ b、5′c、5′d的活性数据,其中包括新测试的活性结果(即闻教授的帖子中所 指的数据不完整的部分),也就是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注明的待测化合物的活性, 是在我博士毕业后,林先生让我在郑州大学所成立的课题组负责的后续工作,这 部分结果是新的。为了测试的一致性,将原来一些已测试的化合物也一并重新进 行测试(即闻教授帖子中所指的数据有出入部分)。这是正如我在第一封公开回 信中所说的,考虑到这部分研究内容的成熟性,投稿的药学学报文章并未发表的 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我以郑州大学的名义作为通讯作者发表这部分成果的原因。 可以确认的是,闻教授对所获的结果包括化学合成及活性测试均没有帮助和建议, 更谈不上实质性贡献。更可以肯定的是,闻教授课题组也从未提供化合物活性测 试所需任何资金。顺便说一下,这些化合物在博士论文中的编号分别对应为29a、 29b、29c、29d、30a、30b、30c、30d。化合物编号的不同仅仅是为了论文写作 陈述方便而已。   5.还要强调的是我所做的硕士研究课题和博士研究课题是没有任何根本上 的联系的。顺便说一下,硕士研究课题“生物碱异喹啉类化合物的合成与活性研 究”还是在到了有机所以后,在林先生的悉心指导下和在该组的日本访问学者 Nakano博士的帮助下,得以突破而完成的。   6.我是郑州大学(硕士入学时属于原河南医科大学)的委托代培在职研究 生,并不是闻教授在电话录音中所说的全脱产研究生,有保存的委托培养硕士研 究生与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单位合同为证(必要时可以公开)。   7.根据上述理由并依据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linical Research, 2nd Edition, Edited by John I. Gallin and Frederick P. Ognibene Academic Press 2007, P45. 医学杂志编辑国际委员会—作者署名的标准,署名 应该基于:对概念的提出和设计、数据的获得或数据的分析和解释做出了实质贡 献;起草论文或批判性修改论文中的重要学术内容;最终同意论文发表的版本。 对照这个标准,正如前面所述的,首先,这篇文章中的研究结果来自于林先生的 研究设想(课题申请为证)及后续实施过程中课题拓展而获得的,且实验的设计, 数据的获得或数据的分析和解释都是在林先生指导下完成的。其次,这篇文章的 初稿是由我撰写,并经林先生修改而得以发表的。闻韧教授作为我博士期间名义 上的导师并不拥有天然的(或者说是惯例的)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单位署名权。   8.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一般情况下, 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学位论文中涉及到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如果是利用复旦大学的物质条件创作, 并由复旦大学承担责任,其著作权归属复旦大学。”本人作为博士论文的作者, 享有论文的著作权。我在有机所进行的博士研究课题中所涉及的化合物设计、合 成及测试工作是利用有机所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包括实验器材、原材料及测试费 等),并由有机所负责。因此,依照现有的复旦大学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 我的博士研究结果关于BMCL发表文章部分也不是天然地(或者说是惯例的)属于 复旦大学。   9.我是复旦大学的注册学生,当然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复旦大学的名义 来发表。但是由于本人博士期间所承担课题和导师的独特性,考虑到知识产权, 出于良知,正如我前面所陈述的理由,从课题设想的提出、课题的申请、申报到 具体实施都是在有机所完成的,所有的物质条件由有机所提供。因此,根据客观 事实以及相关条列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这部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有机所。   10.在我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引用 的主要依据是我博士课题研究以及在郑州大学后续研究的成果。2006年8月获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年期的小额资助,共8万元,并非闻教授帖中所 说 的主任特批可延续滚动基金。正是由于这个基金才使得这项研究工作得以继续进 行和发展。众所周知,任何基金的申请都必需有前期的预研工作作为可行性依据, 我的基金申请也不例外,这个前期的工作就是我博士课题的研究以及在郑州大学 的后续工作。并且,我的文章在BMCL杂志上发表是在这个基金实施之后,所以, 我致谢了这个基金。   11.文章署名是以贡献来定的,而闻教授对我发表的BMCL文章所涉及的研究 工作并没有实质性贡献。对于他在我本人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署名问题,我不予 评论,我也无奈!但在他与该课题的所有人的合作终止之后,我认为我应该客观 对待他所做的“贡献”。   12.对于闻教授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对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剪辑并公布于 众的做法,我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对于电话内容,我无须讳言。当时我告 诉闻教授可以加上他的名字作为共同作者而不是通讯作者,因他对我在致谢中谢 他不满意,仅此而已。他作为通讯作者是不合适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闻教授的做法在过去的几天的确给我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但是我 想现在我能告诉他的是,我仍然会继续和专注于我的研究工作,不愿再为此不愉 快事件付出宝贵的精力和无价值争执。如果闻教授就此文章的署名权问题仍有争 议的话,可以通过有关学术机构或其它正规渠道解决(顺便提醒以下闻教授,在 情况不明时您不应该也无权说别人造假)。   最后谢谢所有关心我、爱护我和支持我的人!   2007-8-8 (XYS2007080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freedns.us)(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