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从一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认定意见”看学术腐败的最高境界   自从“揭露沈阳大学信息学院院长原忠虎剽窃事件”一文2003年在人民网、 新语丝等论坛发表以来,已过去三年多了,如今终于有了“结果”。2006年11月 3日,沈阳大学纪委通报了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原忠虎主编《计算机文化 基础》一书是否属于剽窃行为认定意见”,全文如下:   “学校纪委:   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受校纪委的委托,特聘请校内外5位专家对我校信息工 程学院院长原忠虎教授主编《计算机文化基础》是否有剽窃我校信息工程学院教 师张宇主编《计算机应用基础》一书事宜进行专家鉴定。综合5位专家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认定意见如下:1、《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两本书均属编写的教材,其内容都是计算机学科领域已公开的公共知识;2、两 本书的参编人员均为我校信息工程学院的教师,且部分参编人员(任百利)参加 了两本书的编写;3、两本书均属正常出版,正式出版时间相差不到一个月,而 且《计算机文化基础》定稿时《计算机应用基础》还未有出版,故谈不上《计算 机文化基础》剽窃或抄袭《计算机应用基础》问题;4、两本书存在部分内容 (<19%)出现相同或相近的问题,原忠虎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的主编, 其本人虽没有参加任何一章的具体撰写工作,对《计算机文化基础》编写存在的 问题亦应负一定的主编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原忠虎同志属剽窃或抄袭行为。   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   2006年10月30日”   由以上“认定意见”可以确认两点基本事实:   1.两本书存在部分内容(<19%)相同或相近的问题;   2.原忠虎本人没有参加任何一章的具体撰写工作。   “认定意见”的结论也可以归结为两点:   1.《计算机文化基础》的作者没有剽窃或抄袭《计算机应用基础》;   2.原忠虎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主编应负一定责任。   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根据什么得出以上结论呢?第一点结论的根据似乎应该 是“认定意见”的前三条,第二点结论在“认定意见”中没有什么根据。那么, 这份“综合5位专家意见”的“认定意见”究竟有没有道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我们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   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 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   “青岛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 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 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 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 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 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 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 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 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 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 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 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 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 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 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 应认为属于抄袭。”   根据“认定意见”确认的第一点事实,两书有19%的内容相同或相近,这就 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容易认定的低级 抄袭行为。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什么会得出不存在抄袭剽窃的 结论呢?他们的根据是否合法呢?还是通过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照 说明吧。   1.以“计算机学科领域已公开的公共知识”为内容的教材是否受《著作权 法》保护?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口述、表演等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依法 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包 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   显然,以“计算机学科领域已公开的公共知识”为内容而编写的教材是以文 字形式创作的自然科学作品,既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不在 《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内,故应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2.参编人员均为同一学院教师,且部分人参加了两本书的编写是否可以抄 袭?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依法享有(一)发表权,(二)署 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人身权和(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十二项财产权。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由此可知,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的是第(五)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财产权,不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因 此,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不论两本书的参编人员是不是属 于同一学院,也不论原作者是否同意,都是抄袭行为。   《著作权法》中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 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唯一参加了两本书编写 的作者任百利在2003年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表“任现职以来发表 的论(译)著、教科书、教学研究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的成果”一 栏中亲自填写:在《计算机应用基础》一书中负责第五章“计算机网络基础”的 编写,在《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中负责第六章“数据库基础知识”的编写。而 两本书中“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均出现在前五章。前五章都是由没参加《计算机 应用基础》创作的其他人编写,不享有著作权,故出现的相同之处均系抄袭行为。   3.出版时间相差不到一个月,且《文化基础》定稿时《应用基础》还未出 版,是否构成抄袭?   《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两书的前言,《计算机应用基础》完成于2000年6 月,《计算机文化基础》完成于2000年9月。《计算机应用基础》自完成之日起 就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会因为“《计算机文化基础》定稿时《计算机应用基础》 还未有出版”而改变《计算机文化基础》前五章中大量相同之处属于抄袭行为的 性质。而且参编人员已经承认“《计算机文化基础》是在《计算机应用基础》的 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可以参见张宇和任百利在“新语丝”发表的声明)。   由上所述,按照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应用 基础》不论当时是否出版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论《计算机文化基础》 的作者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也不论《计算机应用基础》 的作者是否同意,都构成抄袭侵权行为。   4.没有参加任何具体撰写工作,是否可以作为主编在作品上署名?   大概“专家”们对利用前三条来说明《计算机文化基础》不构成对《计算机 应用基础》的抄袭感到心里没底,要额外给原忠虎院长加一道保险。于是强调 “其本人虽没有参加任何一章的具体撰写工作”,但是作为主编应“负一定的主 编责任”。目的在于“舍卒保车”,既要把原忠虎从抄袭剽窃行为中开脱出来, 又要保住其主编的地位。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 咨询意见,或提供资料,或审读、校订稿件,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不能称为作 者。”既然原忠虎“没有参加任何一章的具体撰写工作”,那么他就不是作者, 其作为主编在《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中署名的行为(不管其他作者是否同意) 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 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权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另外,“署名是作者文责自负的承诺。文责自负,是指作品一经发表,署名 者对作品负有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文章中存在剽窃、 抄袭的内容,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署名者应负完全的责任。”(叶继元等编 著:学术规范通论第186页)原忠虎既然作为主编在《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中 署名,就要对书中的抄袭剽窃行为负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原忠虎不但应对《计算 机文化基础》中的抄袭行为负主要责任,而且还要对其没有参加创作而在《计算 机文化基础》一书中作为主编署名负侵权责任。   沈阳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明显是与国家法律相对立的。由沈阳大 学对原忠虎抄袭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沈阳大学的学术水平很低,低到连“内容 是计算机学科领域已公开的公共知识”的教材都要进行抄袭,而且还将此作为 “成果”之一屡获沈阳大学教授、学术带头人、学术委员、优秀教师、硕士生导 师,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知识分子,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千层次 人才等各种荣誉待遇,最近又被推选为第四届沈阳市优秀专家。沈阳大学的腐败 层次相当高,高到对被检举的信息学院院长原忠虎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在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包庇纵容达三年之久。在上级主管 部门督办下才由“学术委员会”得出严重违法的“认定意见”。而且,沈阳大学 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对普通教师和领导干部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学校 有多位教师因同类问题受到取消教师资格两年,扣发全部岗位津贴的处分并在全 校通报批评。而原忠虎的剽窃行为不但一直没有被追究,还由此而屡获殊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 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沈阳大 学学术委员会竟然超越宪法和法律,为原忠虎等人的抄袭剽窃行为辩护,这不仅 是学术腐败,而且是政治腐败、官场腐败,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践踏。由此可 见沈阳大学的腐败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登峰造极的最高境界。   沈阳大学教师 2007年3月1日   附件:“关于原忠虎主编《计算机文化基础》一书是否属于剽窃行为认定意 见”复印件 (XYS200703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