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法律职业其实是良心活   ——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后   作者:天地良心   今天浏览新语丝,看到了这份判决书,觉得有点花了眼。这有点象是哪个美 国地区法院的裁决书,怎么在中国的法院里出现了?仔细想想倒也释然,法律职 业原本就是良心活,凭什么中国的法官就作不出这样的判决!在此,我不想对判 决书上的三位法官所具有的足够的法律修养进行评判,因为自己的知识很有限; 我只是由衷地感叹:这是一份本着良心作出的判决,这是一份能够为善良的人们 读懂的判决!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重大影响,将此案移送给一中院,并由 后者审理和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确认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必须移 送。法院确认此案影响重大并予以移送完全符合人们的常识。同样的道理,在法 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依职权对事实予以查证;但是,我们看到有的案子 中法院对此做得不够,法官认为既然自己有权决定,就决定不予查实,使得案子 在事实不清(实际上可以查清,也应当查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糊涂判决。对比之 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法院在移送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做得非常完善,值得有的 法院借鉴。   2.关于名誉侵权的实体争议认定问题,我把本判决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地 的一些典型判决比较了一下,发现有几个“巧合”之处:(1)法律依据,都是 “公民言论自由”。人人都可以行使学术监督、批评、评论权,通过媒体学术打 假不存在公、私有别。(2)学术评论自由,言辞的对错应由当事人自行辩论, 由公众自由评判,由学术界自行取舍,法院不作是非决断。(3)过激言词在学 术争论上是难免的,法院一般不禁止。学术争论不可能是一团和气,互相指责本 是学术批评的题中之义。批评对方绝对不可能用褒义词的,即使有的话也是“讽 刺语”。使用贬义词的目的如是为了说明揭露、批判对方的目的,就应允许。不 是为了批评,纯粹是为了攻击对方而谩骂的,则有所不妥。(4)构成名誉侵权, 被告方必须有重大过错。如果被告“无感而发”,亦即毫无事实线索而评论贬低 他人,则推定有过错。被告“有感而发”,即使自己的感观与别人有所不同,也 属于学术上的百家争鸣。被告发出评论的依据,可以是亲手所得或是道听途说所 获均可,不需要查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聊天、评论,绝大多数都不是依据自 己亲自查实的事实,如果将这些都定为名誉侵权,不符合生活常识,这种官司也 打不完。   北京市一中院这个判决在学术上是中立的。法院没有说被告说得对,也没有 说原告说得对。在肖教授学术成果的问题上,法院克制自己,没有作出任何审查 和评论,甚至都不予任何理会。讼争所指向的学术质量问题,学术界舆论自有公 论,不属于法官判断的范围。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是清高的,即使自己有对 学术的判断,但对这个问题在审判中将不屑一顾!   在肖教授是好教授还是庸教授的问题上,本判决并没有给任何定论,也没有 给任何一方洗刷“冤情”。我想,在西安翻译学院是名至实归或是虚假宣传的问 题上,有关法院也没必要给个定论;新语丝和西安翻译学院谁冤枉了谁,也自有 公众评判,法院不需为任何一方洗刷“冤情”。   当北京市的三位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中炫耀自己有多少法律知识,甚至认为 自己在讼争的学术问题上一窍不通,却用自己的良心和朴实的语言向我们宣读出 这样一份简单的判决时,有关法院的汉子们,请以你们的良心,让我们再一次感 动:中国有法律、有正义、有良知;法制并不是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的专利! (XYS200705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