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一种新的学术腐败模式诞生在〈学术月刊〉》后续   中君   2007年元旦的《新语丝》刊登了我的一篇题为《一种新的学术腐败模式诞生 在学术月刊》的文章,列举了《学术月刊》编辑以刊物为平台所进行交易的不当 行为,以及作为该刊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 接到我的举报信两个月后,不做任何答复的事实。文章刊登后的第9天,即1月9 日,我收到了《学术月刊》用Email发给我的答复信。奇怪的是,信的签署时间 却是2006年的12月31日,即赶在我网上文章发表的前一天,这种倒填时间的“巧 合”感觉是想要混淆我文章中列举的事实;同时,答复信在一番苍白的“感谢” 之余,却否定了我信中最核心的问题。这不能不使我在反复考虑之后,决定将答 复信公之于众,并向《学术月刊》讨一个说法。   第一,我所揭露的《学术月刊》编辑沈敏大肆抄袭何玉长的文章,同时沈敏 又以编辑之职为何玉长发文章,这是学术不“规范”的问题,还是一桩学术交易、 一种新的学术腐败模式?   答复信认为,这仅仅是“有违学术规范”,不是学术交易。它提供的证据是 他们“专访了”被抄袭的“受害者”何玉长教授,这位教授表示,他“曾与沈敏 有过这方面的探讨,沈敏在该文发表前曾征求过他的意见,请他修改过。”在我 看来,这恰恰成为沈、何幕后交易的铁证。一篇原封不动、一字不改地抄袭了五 年前就已正式出版的书稿中的某一章节的文章,发表前竟然还堂皇地拿去与被抄 者“探讨”、“征求意见”、“请他修改”。这真是天下奇闻。探讨什么?征求 什么意见?作何修改?只要稍有一点判断力的人都会看出,这些庄严的学术用语 的背后的真实含义是沈何交易的一番讨价还价,最后才拍板了这宗交易。对沈敏 来说,这已经不是规范不规范的知识性问题,而是编辑的职业道德、编辑的纪律 与学术的道德问题;对何玉长来说,它也根本不是被抄袭的受害者,需享受“专 访”的待遇,而是这宗交易的一方买主,并从中获利。在这样清楚的事实面前, 《学术月刊》作为一个高级别的刊物,为什么其判断力连常人都不如?我不得不 怀疑他们平时是怎样编刊物的!   第二,沈、何的交易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术月刊》也参与其中,是一种团 伙行为?   答复信认为,这与《学术月刊》无关,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何玉长2006年第 1期上发表的文章“是经过三审程序定稿的。沈是责任编辑,负责初审,文章的 选题质量是符合本刊的用稿标准的”。但在我看来,事情恰恰相反,如果何的文 章没有经过三审,属擅自刊用,或许倒可证明与《学术月刊》无关。现在你们既 然在2003年10月就已经“收到相关举报”,已经知道沈、何的交易内幕,但你们 三审后仍然放行这种交易,这说明你们是有意为之,体现了刊物的意志,因为它 “符合”你们的所谓“用稿标准”。这是哪家的“用稿标准”?!沈、何的交易 正因为有了编辑部的保驾,更是理直气壮,畅行无阻。从这个意义上说,编辑部 “三审”成了这桩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便不能成交。至此我才明白,正 因为《学术月刊》的团伙身份,才使它在事实面前丧失了起码的判断力!说这是 一种学术腐败的新模式一点不错,它新就新在是团伙作业,有平台、有“程序”, 与单枪匹马的梁上君子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什么叫做“引用观点”?   答复信在涉及另一起沈敏抄袭卢现祥的事件时,认为沈“确实引用了卢文的 观点”,“也没有在注释及参考文献中说明出处”,“存在学术不规范之处”。 并且说这是请教了“专家”之后的结论。我不知道这位专家是谁,是否就是曾经 “专访”过的何玉长?卢教授是否知道此事?沈、卢之间是否也有过类似关系? 由于本人没有更多的精力一一调查,请感兴趣的朋友帮忙查询。本人资力不深, 尚未见过一篇短文中竟有上千字的“引用观点”,也不知国内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但鉴于以上事实,我对《学术月刊》的判断力始终存有疑问。同时我也不希望他 们搞什么“再教育”,也不要坐等别人的举报,自己认真地查一查就是了。否则, 哪一天又来个举报,又有“再再教育”、“再再再教育”……。接连发生这样的 事,这样的编辑仍然继续担任着这个光荣的职位,本身就很能说明“教育”有问 题。难道国内学术刊物这样缺乏人才?请国内同胞给以注释说明,非常感谢。   《学术月刊》曾经是我敬重的刊物之一,按理说,像这样的刊物不仅应该严 以律己,守身如玉,而且应该站在学术反腐的最前沿,是学术界正义声音的代表。 但从《学术月刊》的所作所为,以及这封倒填时间、思维混乱、逻辑矛盾的答复 信看,它还不配!令人扼腕!我也希望他们能从善如流,改邪归正,恢复过去在 我心中的敬重地位。我将继续关注这个事件,直至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7年1月18日于法国巴黎   附《学术月刊》的答复信   (中君)先生:   11月21日我们接到市委宣传部转来您的举报信,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学术月 刊》社工作的关心。   我们曾在2003年10月收到相关举报,并立即进行了调查。对沈敏发表在《社 会科学》2002年第7期的《公司治理结构亟待加强法律保障》一文抄袭何玉长的 论著一事,我们专访了上海财大的何玉长教授,他表示曾与沈敏有过这方面的探 讨,沈敏在该文发表前曾征求过他的意见,请他修改过。我们根据调查情况认为, 这仍属于抄袭行为,有违学术规范。据此,我们已经对沈敏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 育,并作了相应处分。   您的举报信中又提出沈敏发表在2002年第4期《江苏社会科学》上的《制度 创新:变迁与重构――兼论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文部分观点抄袭卢现 祥发表在2002年第1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上的《我国制度经济学研究中 的四大问题》,我们根据您提供的新线索进行了核查,并请教了有关专家,认为 沈文第一部分确实引用了卢文的观点,也没有在注释及参考文献中说明出处,存 在学术不规范之处,我们将据此再次对沈敏进行批评教育。   何玉长教授发表在2006年第1期《学术月刊》上的《节约富国论》,我们是 经过三审程序定稿的。沈是责任编辑,负责初审,文章的选题质量是符合本刊的 用稿标准的。   感谢你的关注和监督批评,我们将严格把好来稿审核关,努力加强学风建设 和刊风建设。   此致   敬礼   《学术月刊》社   2006年12月31日 (XYS2007012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