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27日四川日报   二审裁定: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本报讯(记者刘传建)经过近八个月的审理,四川大学教授丘小庆因被指学 术论文造假而状告他人名誉侵权一案,“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 确判决”,日前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 重审。   11月25日,本案被告之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张淑华研究员的代理人张 宇律师告诉记者,他已于周末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裁定书。   据了解,本案原告丘小庆教授就职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系四川大学学术委 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2005年底,本案被告张淑华、欧真蓉与左俊勇等六人, 以不能容忍自己“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为由,曾给国外《自然生物 学》杂志主编写信,要求撤销其在该杂志上一篇学术论文上的共同署名。该论文 的主要撰稿人是丘小庆教授。   由于该信被“新语丝”网站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 杂志造假蒙人”的文章全文引用,在国内外掀起一场舆论风波。丘小庆教授由此 认为,张淑华、欧真蓉2人“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文章”,“采用捏造和诋毁 的方法和语言”,引起舆论关注,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于去年2月向 法院起诉,要求张、欧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抚慰金。   一审败诉后,张淑华等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被告丧失了传唤知 道案情事实真相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以帮助查清事实的机会;一审判决超越原告 诉讼请求对另一事实进行认定;混淆不同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 等程序或实体性理由,于今年3月2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原审被告的上诉,丘小庆则认为“原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原 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并认为张淑华、欧真蓉在有“科学造假”、“纯属杜撰” 词汇的信件上签名,本身就已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关注该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审理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 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材 料且并未同意其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一般不应当认定提 供者侵权”。他们认为该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在于张淑华和欧真蓉两人是否将其 署名的信件向网站提供,从而使公众知悉。省人大代表阎小川律师在阅读了一审 判决书后甚至认为,该案审理不仅程序有错,而且实体也错。一审法院用似通非 通的长篇法理阐释,回避了信件被公之于众的事实认定这一关键问题。   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管重审判决如何,科学问题或者学术纷争,显然 不属于法律能够予以调整的范畴。 (XYS2007112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