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小评北京高法对“八卦宇宙论案”的判决   作者:肖凌   看了北京市高法对“八卦宇宙论”一案的判决,替北京高法脸红,也为中国 的司法界担心。他们真的是没水平?还是被其他东西搅乱了逻辑?   我看很可能是被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干扰,因为本市中级法院判的案子,本市 高级法院很难彻底推翻——那不是给自己人难堪吗,以后还见不见面了?这种 “官官相护”的做法在官场可说是一种常态,这样的例子在北京下级法院不胜枚 举,而在高法是否也是一种习惯,则需要更多的事例来证明。但是基于对中国社 会的了解,做这样的猜测不是异想天开。   北京高法的判决维持原判的“被告有错”,却大幅度减少了判罚款额,既维 持了中级法院和原告的面子,又减轻了初审诸被告的经济负担。似乎是一种折衷 的判法,结果是使法院自己丢了面子和可信度,虽然收入了数万元的审理费。   北京高法判决的基点是确认原案被告对死者刘子华的“人格”使用了“带有 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从而“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应 构成名誉侵权”。然而,什么时候“欺世盗名”和“江湖术士”变成“人格评价” 了呢?“欺世盗名”是两个动宾词组构成,指一种行为,“江湖术士”则恰如其 分地描述了刘子华本人的“学术地位”,两者都与“人格”无关。至于这两个词 可能使人们对当事人“人格”产生的联想,则是社会文化的问题,与法律无关。 难道北京高法也要继武汉中法搞笑的“国际期刊”定义之后,再给“欺世盗名、 江湖术士”赋予新义?照如此逻辑,连“狐假虎威”、“鸡鸣狗盗”、“上蹿下 跳”之类的贬义词语岂不都成了人格攻击?看来以后的汉语词典要由法院来编撰 了。   此外,北京高法认定原案被告“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说也难 以立足,因为原来社会对刘子华就没有做过“人格”的评价,有的话也是其家属 和追捧者的褒扬之词,并非“社会”评价;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早有科学家和天 文科普家做过批判,现在的批评者多在说刘的八卦理论荒谬之处和他及家属的所 作所为以正视听,这些都是“社会评价”而非“人格评价”,因为一些人正在利 用伪科学来蒙骗世人、谋取名利。法院在“社会评价”前故意加上“人格的”这 一限定语,无非是借此来判被告有错,没有这个词,法院就无法把被告对刘子华 的评论定为“违法”。所谓“社会评价降低”更是可笑,因为评价的“高低”都 是主观和暂时的,所掌握的信息发生变化,评价自然也要改变。难道北京高法认 为对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只能上升不得降低?难道人格评价的“降低”就 等同于对人格的“污辱”而于法不容?其实,在“八卦宇宙论”事件中,社会评 价降低的就是该论本身及其追捧者。   还有就是做出这种判决的法院。 (XYS2007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