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离真理只差一小步   作者:天地良心   读了北京高院(2007)高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感到就目前我国司法现 状而言,这份判决书无论在判决质量上还是对公正的把握上都属于上品。个人认 为,这份判决离真理其实已只有一步之遥了。   本案中,原审原告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争口气,要法院认定“八卦理论” 是一个真理,至少并不象被告所说的非常荒谬;二是赢点钱,哪怕是赢一点点, 让被告气恼一下也好。   但是,这个判决让原审原告的两个愿望全部落空:一、法院除了认定从目前 证据来看,方舟子使用“欺世盗名”来形容刘子华属不妥外,对方舟子的其它言 论全部未予否认。因而,评论“八卦理论”非常荒谬的言论至今还可以合法有效 地存在和流传。当然,法院更没有承认“八卦理论”是一个真理。二、原告没有 赢钱,从经济上看,原、被告都亏了点,亏的数量差不多。这个帐从诉讼费和赔 偿上计算一下就能看出。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离真理差了一小步,指的是法院没有认真考虑使用“欺世 盗名”来形容刘子华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来在事实上很容易查清,在 法律上也很容易认定的。审理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已经足够认定这一问题了。   一篇没有被加以保密的博士论文,不管是否公开发表,都属于学术界注视和 研究的对象;而论文的作者,如果没有对其身份加以保密,就进入学术界而变成 了公众人物。这一结论,在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典型判例中已经得到确认。   博士的学位论文投入学术界,就必须成为被评论和争议的对象,同时作为公 众人物,其撰写这一论文的动机也当然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学术争议既可以对 事,也可以对人。对论文的评价结论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差”;对人的评 价可以是“功在千秋”,也可以是“欺世盗名”。   刘子华把自己的学术成果投入学术界的行为本身就成为方舟子评论的事实基 础,他自己有没有大量宣传该学术观点并不重要。方舟子对此的评论是“欺世盗 名”,纯粹属于对刘子华个人这一行为的学术评论,并没有捏造事实。言论自由 允许公民主观评论自由,但不能捏造事实。“刘子华欺世盗名”这句话并没有叙 述刘子华这个人做了什么事,而是综合刘子华这个人的某些言行给出的一个结论 性评论。这是具备语文常识的人都能理解的。   所以,北京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就变成了:“方舟子说刘子华是欺世盗名的” 这个观点是法院不能接受的。那么,法院究竟想要接受什么样的观点呢?法院难 道只接受“方舟子说刘子华是功在千秋的”的观点吗?这样倒省事了,建议方舟 子可以主动履行道歉义务,在人民日报上头条刊登“刘子华八卦论威振四方,其 业绩功在千秋”之类的话。法院可以想想,这样道歉的效果是不是有点“八 卦”……   北京高院把本案唯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欺世盗名”或是“功在千秋”这个 搞笑的话题上,说明了有关法官其实心理是明白的,他们对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很 懂的,这让我感到很欣慰。所以我说这个判决离真理只差一步,而且是一小步。 如果该院能再审把这一小步走完,那这个案子就完美了。   北京高院的判决还表现出了一种诚实的态度。它没有说方舟子为评论“八卦 理论”伪造事实,它就直接说,方舟子的观点是不对的,不该说那个人“欺世盗 名”,法院就是对方某人的观点不服,要他赔钱。除了这个以外,整个判决书行 文用语非常精当,显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在逻辑论证上也是非常严谨,没有什 么漏洞。   相比之下,西安和武汉的法院的那几个法官写的判决书简直是跳梁小丑在演 滑稽戏,缺乏基本法律素养不说,在行文上好多地方让人读都读不明白。看了那 几张判决书,给人第一感觉不是去申诉,而是先去查查那伙人赖以当法官的文凭 是不是大街上买的,纳入新语丝的学术打假话题里去。   而且,那几个法官极不诚实,明明是反对方舟子的观点,却硬在事实问题上 进行伪造,把对方舟子有利的事实说成没有,把丁某、肖某捏造的事实说是真实 的。   一个人的无知是知识问题,一个人的不诚实是品德问题,西安和武汉的法院 的那几个法官有品德问题。新语丝打假中提到的好多造假者其实都和这伙人一样 存在道德问题:明明是抄来的偏不承认;编造中国古代靠中医医疗水平很高的谎 言;明明是男盗女娼却偏要说是德智体综合考虑;把西方在竞争环境制约下的学 术自主说成是中国教育垄断体制下的学术独裁。   最后,还是回到本文的话题,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是一份诚实的判决; 因为它诚实,所以它离真理只差了一小步。 (XYS2007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