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别人的痛和自己的痛——再和何士刚先生商榷   胡途   “别人的痛和自己的痛”,这是何先生在2004年03月25日 《南方周末》上 发表的谈话文章中的一个小标题。我们能理解,何先生作为中国国家基金的既得 利益者,总算还有同情别人的那一部分良心。同样,不理解别的人对基金的看法 也情有可原。因为,“别人的痛和自己的痛”是有区别的。   何先生说:   “当女方本人受到致痛的电击时,观察到所有已知的与疼痛相关的脑区都被 激活。此外,躯体感觉区域也被激活,这反映了痛在身体上的位置和强度。然而 有趣的是,当女方看到情人将受到致痛刺激时,与疼痛相关的脑区也会被激活, 而与自己经历痛苦不同的是躯体感觉区不被激活。就是说虽然痛并不直接作用在 自己身上,但看到别人受痛时,自己脑内与痛的情感部分有关的区域也会活动 的。”   如果何先生在对待科研腐败问题上也是这样的话,我倒也可以理解或谅解。 可是,从我的角度,对科研腐败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这个科学问题的研 究。   下面,就何先生《和公民商椎》一文中有几个问题继续探讨一下,有些后续 与何先生的讨论,希望也能在新语丝上发表出来。   今天探讨两个问题,说一个问题。说的问题让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审计局都 无能为力?(还是我们不够级别,不能看结果?),我们小老百姓又怎么不能容 忍至今呢?:   1、“②“第二、三步”讲的是学校,我不在学校,不了解情况,不便评 论。”(引自《和公民商椎》)   071006 神经生物学 …… 何士刚▲ ……。(中国科大2006年招生博士生 导师一览表,http://yz.ustc.edu.cn/ylb/bszs/2005bdmd.htm)。   此何先生非《和公民商椎》的何先生?还是科大的招生广告有误?   2、“这么严重的腐败,您怎么可以容忍至今?” (引自《和公民商椎》)   先请何先生看看下面(全是引用别人)的一些说法:   “项目鉴定就是拿红包、说好话、 包通过”   “我国每年统计的数万项科研成果中,90%以上无实际价值,形成了大量 ‘科技泡沫’。” (全国政协常委张涛细述“科技泡沫”四大怪,北青网 - 青 年周末 (06/10/19 22:40)   吃喝拉撒都能报(《半月谈》2006年05月25日)   甚至有媒体报道说,有人用科研经费买车买房。近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中 外大学校长论坛上,不止一位参会的大学校长发出这样的呼声:现行的科研经费 提成合法不合理,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上海交通大学谢绳武校长认为,高校教师内部的收入差距拉大了。一般从事 教学的教授年薪是七万到八万元,如果从事科研有项目,年收入可达50万到60万 元。这种导向的直接结果是好的教师不愿意从事教学。(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年07月17日)   有的人家里从汽车到卫生纸全是经费开销,小孩补课,太太旅游也都算在科 研经费上。(葛剑雄教授,来源:新华社,2006年06月27日)   何先生,从上面的说法看来,是不是对有些人来说,买车、买房不仅仅是可 能,而是完全有实力!科研经费不仅能买车买房,吃喝拉撒全报销,还能……。   更令司履生感到诧异的是:   “2003年,我给《自然?医学》写了一篇评述性文章,当编辑部接受我 的短文以后,要他写回复文章时,他一连5周,每星期五从成都飞到西安,星期 六到我的办公室恳求我一定不要发表这一文章。”   “他说,这对他十分重要,关系到他的个人名誉。只要我将文章撤回,他愿 意给我资助100万元的科研经费。”   “除了他亲自来以外,他还动员我的朋友,以至我认识的熟人,对我进行劝 说,要我放弃发表那一篇评述。” (揭开学术打假的重重迷雾:七问“论文迷 局”,2006-4-13 来源: 人民法治网)   科研经费的管理单位又如何呐?   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2.28亿元一案在北京市 一中院首次开庭。卞中对指控全部认账,但对目前尚未追缴的800万元赃款去向 除承认购买了两套房子和一辆轿车外,其余款项并未说明。(北京消息据北京青 年报报道,2004.10.)……。   但据检察机关调查,这些赃款大都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用于吃喝、赌博、 买房、买车,有的还被其情人的哥哥用于买宝来轿车、丰田面包车等。为了所谓 的“爱情”,卞中将罪恶的手一次次伸向公款,在情人面前,他俨然是个大款, 为情人买名贵首饰,送豪华住宅,……。(2004年10月18日, 来源:北京晚报)   小小的会计从1995年就开始了蛀虫的生活,直到2003年才被发现。谁发现的? 你知道吗?   3、来自审计署的说法   看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是如何管理科研经 费的!   重点锁定42个中央部门 审计署发布第五号公告(2006年09月12日 09:4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资助经费预算25.9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基金会在向财政部编报2005年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年初未将项目资助经费 25.9亿元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 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 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未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4 814.9万元纳入年度预算。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会以前年度项目组织实施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财 政拨款净结余4 814.9万元,未纳入2005年预算,而又编报2005年项目组织实施 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预算7208.9万元,当年新增财政拨款净结余759.84万元。上 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不得出现一 方面要求增加项目预算,而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结余资金的情况”的规定。   (三)未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编报人员经费预算,多报预算138.43万元。   2004至2005年,基金会未据实而按人员编制数向财政部编报人员经费预算, 多报财政资金138.43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 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四)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3 251.1万元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基金会将2005年的人员经费1 799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452.1万元,编入行 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和《财政 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 时……对于属于基本支出范围,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要予以剔除”的规 定。   (五)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简称联络网)活动经费挤占项目资助经费 724.05万元。   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会1988年建立的基金会与受资助单位、申请单位之间 的非常设联络组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基金会在项目资助经费中共拨出 724.05万元用于联络网活动经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 法》关于“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即按规定直接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 经费支出”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 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的规定。   (六)分配联合基金管理费结余505.76万元。   联合基金是由自然科学基金会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的。 根据协议,从联合出资方拨入的经费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费用于联合基金项目 的组织实施。2004年,基金会将提取的131.81万元管理费,全部作为结余进行了 分配;2005年,基金会提取管理费440.72万元,除支付联合资助项目会议费 66.77万元外,对其余373.95万元进行了分配:40%作为福利基金,60%作为事业 基金。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项目 组织实施费……不进行分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规定。   (七)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2004至2005年,基金会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支出261.84万元,未进行招标,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的通知》关于“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规定。   (八)购置的计算机硬件设备514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基金会2003年及以前年度购置的计算机硬件设备514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19.4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中科院2005年度部门预算中,有14.82亿元的资金预算因未按规定细化到具 体项目及执行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的追加预算中,有4.63亿元资金预算未及时批复。上述未及时批复的预算,经过 年中6次细化,年末仍有10.05亿余元没有批复到预算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 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 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 规定。   (二)所属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股的北京中科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膜 公司)转移挪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600万元。   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下达中科膜公司“大型超滤组件、设备产业化示范 工程”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基建投资计划700万元,中科院于同年12月将这笔 “中央预算内基建专款”700万元拨给中科膜公司。2002年,中科膜公司将其中 600万元转移挪用。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组织国家高技术产 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 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的规定。   (三)所属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少结转收入1979.27万元。   截至2005年末,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中心)23个已结题项目,少结转 收入1979.27万元存放在“合同预收款”科目中,有的已用于课题组的其他支出。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 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 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的规定。   (四)所属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挤占科研经费1120.12万元。   2000至2005年,因基建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在创 新工程试点经费、事业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中多计提修购基金374.38万元、直 接列支基建支出745.7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 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和财政 部、原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关 于“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以及中科院《中 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应认真执 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 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 规定。   科技部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部本 级2002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8.56亿元;部本级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直接支 付”科技专项资金结余2.7亿元;“九五”期间“863”计划项目经费结余 2709.04万元;科技部安排或委托部直属单位承担、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134个课 题(项目)资金结余4203.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 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 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及《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合理编 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虚列“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   科技部办公厅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经费”中列支121万元,用于计划在 2006年安排实施的委托项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 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 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三)预算支出83.5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科技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未将13个科技专项的预算支出83.56亿元 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 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 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四)科研项目资金1650.73万元长期闲置。   科技部所属交流中心等单位承担的5个科研项目自2003年以来一直未执行, 项目资金1383万元长期闲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的某课题剩余 经费267.73万元,自2000年以来一直闲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 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 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   (五)有关下属单位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行有效监管。   科技部所属事业单位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对外投资账上未反映对8家企业 的投资,未对这些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 上报这些公司的情况。而且,“九五”期间“863”计划形成的部分无形资产还 被有些企业无偿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 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863’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 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六)所属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软件系统公司转让股权,获得转让 价款2938.8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扣除项目时,该中心将其实际出资额 790万元按1010万元计算进行申报,由此造成少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做法,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   教育部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2亿元   (四)“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2亿元,应招标 未招标8 427.97万元。   何教授,看过审计署的公告后,你还会有在你的《自然》文章与在《南方周 末》上的谈话勇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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