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说说《冷看“伪科学”之争》的硬伤   文/水博   2006年11月15日,一封要求删除《科普法》中的反对伪科学一词的公开信在 网上征集签名“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最近《科学时报》用 很大的篇幅发表了署名王中宇的《冷看“伪科学”之争》一文,支持“废伪公开 信”。然而,看过文章之后,我感觉王中宇先生自认为很冷静地思考,却存在着 非常致命的逻辑和法律硬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在《科普法》中写入“伪科学”的问题   王中宇说“在《科普法》中写入“伪科学”是不妥当的。不同于学术文件, 法律文件必须可执行。写入了“伪科学”,就必须以规范的法律术语界定何为 “伪科学”;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来认定“伪科学”;有法定责任人来裁决关于 “伪科学”的诉讼。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切,司法系统就成了学术系统的最终裁 决者,不知谁会欢迎这种状态?”   王中宇先生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然而,王中宇先生却似乎丝毫没有 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法律文件绝非“必须可执行”。要知道法律的作 用非常广泛,除了强制作用之外还有指引、教育、评价等规范作用。况且每一部 法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有些是表达法律规则的,有些是属于表达法律原则的。 其中凡是表达法律原则的条文,几乎都是不可执行的法律文件。最典型的例如宪 法,其中的很多条文,通常都是不可执行的法律条文。   王中宇先生仅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就敢在《科学时报》上公开的 写文章称“法律文件必须可执行”。而且,还紧跟着就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 “在《科普法》中写入“伪科学”是不妥当的”。如果按照王中宇先生“冷看” 文章的逻辑来推理,我们宪法中也已经写进了“科学”、“文化”、“教育”等 名词,但是宪法中也没有“必须以规范的法律术语界定何为‘科学’、‘文化’、 ‘教育’”;也没有用“明确的法律程序来认定‘科学’、‘文化’、‘教 育’”;也没有“法定责任人来裁决关于‘科学’、‘文化’、‘教育’的诉 讼”。那么是不是说我们的宪法中有关科学、文化、教育的词汇也全都应该被删 除呢?   二、关于何为“科学”?   王中宇说“什么是科学,在学术界里本身就是一个处于探讨、争论中的问 题。”。王中宇认为“自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逻辑实证主义受到广泛的质疑, 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对“科学”本身进行了越来越深刻、严谨的分析。不要以为 这只是哲学家们的游戏,它本质上是对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反思。波普尔的《科 学发现的理解》、拉卡托斯的《证明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费 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劳丹的《进步及其问题》、塞拉斯的《科学、知觉与 实在》……许多学者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即使在西方,逻辑实证主义也只是科 学哲学的一个流派,并非被公认为最终真理。”   我们知道王中宇所说的那些有关科学的争论是存在的,但是,以这种争论的 存在来否定、质疑科学的论调,实在有些可笑。有争论的事情几乎存在于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我们总不能因此就否定一切,质疑一切吧?即便对于某一具体科 学问题的争论存在,也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某一门科学理由和依据。例如,物种的 起源;科学的观点认为,物种是随着环境进化而来的,但是,不同的宗教派别坚 持强调,物种是由不同的神创造出来的。当然,王中宇先生也可以对“神创论” 说,“许多学者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即使在西方,进化论也仅仅是科学哲学的 一个流派,并非被公认为最终真理。”这里王中宇先生的逻辑毛病在于,世界 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公认的最终真理”,科学当然也不是最终真理,它就是 一个可以经受实证和逻辑验证的相对真理。和迷信、宗教相比,科学确实只能就 算是一个流派。我们之所以崇尚“科学”这个流派,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人类的文 明进步。如同我们不能因为世界上还有人研究、信奉各种各样的神学教派,我们 就不承认“进化论”是科学的一样,我们同样不能因为曾经有人质疑了逻辑实证 的科学判别方法,就否认科学是可以判别的,更不能因为科学是“在学术界里本 身就是一个处于探讨、争论中的问题”就否认科学的存在。   当然,关于科学判别问题,确实存在一些混乱。有关这些问题我在《如何鉴 别科学与伪科学》一文中已经做过很多说明。这些混乱主要是由于我们在现实生 活中,很少将广义的科学与狭义的科学概念加以区分造成的。然而,对于严格意 义的科学(即狭义的科学),必须是在实证基础上又经过严格的逻辑证明的科学。 它就是在原来证明的条件下绝对正确的真理。目前各种关于科学实证逻辑问题的 批判,大都是由于混淆了广义科学与狭义科学的区别,或者是对实证、逻辑的片 面理解。如果我们明确的区分开广义与狭义的科学,再把逻辑和实证给予细化的 定义,(实证满足:客观、可重复,逻辑满足:充分、可证伪)我们就可以合理 的解释任何对科学判别的质疑。有关这方面的话题,需要较多的篇幅,这里我们 就不深入讨论了。如果王中宇先生有疑问,可以就任何具体争论的问题拿出来探 讨。   需要强调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真理又都是相对的,对于发展变化后的情 况、条件,科学也是必然可以发展的。如同没有绝对的真理一样,世界上也没有 不能发展的“绝对的科学”。好像不能因为我们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我们就 说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真理、对错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科 学”,就否认科学的存在。因此,利用“绝对的科学”的概念,否认科学的存在, 否认科学是可以判别的,这种逻辑与强调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就断言说世 界上的事物没有什么正确、错误之分,完全是一样的可笑。   对于科学的态度,王中宇警告说“在我们的历史上,儒学无疑有重要的学术 价值,然而“独尊儒术”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大量的腐儒、酸儒、犬儒、陋儒、 小人儒,使儒学日渐僵化;一方面压抑了其他学派,使大量宝贵的思想萌芽得不 到发展的机会。逻辑学长期是我们的弱项。其实先秦时代的名家、墨家在逻辑领 域有大量富于启发性的见解。“独尊儒术”使名家后继无人,墨家则演变成民间 的游侠,而逻辑学的萌芽却枯萎了。”   我觉得,王中宇这个比喻又是一个偷换逻辑概念的误导。儒学只是诸多文化 流派中的一种,而科学则是我们人类正确认识自然的知识体系的总称。这完全不 是在一个层次上的类比。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好像是王先生听到别人说“人不 能光吃肉也要吃菜,否则就会得病”,他马上就会得出推论说“人也不能光吃饭, 也要吃屎,否则也会得病”,完全是一样的道理。这个例子虽然粗俗,但是非常 贴切。儒家、墨家之间的区别,有点像猪肉和蔬菜,而科学文明与迷信愚昧之区 别,就好比是食物与大粪。“独尊儒术”与“崇尚科学”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事件, 没有任何相比较的意义。此外,与我国封建社会的“独尊儒术”对社会发展的局 限性完全不同的是,全世界所有的国家的发展都已经证明,只有提倡尊重科学、 信仰科学、热爱科学的国家民族,才能真正走向文明和现代化。   当然,历来依靠骗人钱财为生的风水算命先生和形形色色的伪科学人士们, 对能够提高民众识别能力的科学自然是心有余悸了。所以,从要求“废除科普法 中的伪科学”签名中你就可以发现,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是算命先生、风水大 师和各种各样的伪科学骗子。他们决不会仅仅满足于“废除伪科学”的称呼,他 们最想说的真心话是要废除科学。只不过就是现在还没有到他们敢于表达自己真 实意愿的时机。不过,这次王中宇先生在《科学时报》上巧妙地把科学贬低为像 “封建儒术”一样的学术流派,已经为下一步公开的反对科学扫清了理论障碍。 大家想啊!科学界最权威的《科学时报》自己都承认“崇尚科学”和“独尊儒术” 一样都会阻碍社会发展,它们为什么还不能公开的反对科学呢?事实也正是如此, 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公开的叫嚣“仅仅删除伪科学一词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废除 《科普法》”。   关于科学,王中宇的文章还说“对科学而言,行政系统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 手里的公共资金,引导‘科学共同体’去解决社会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而非介 入不同学派间的争论,更不应成为学术争论的裁决者。因此,‘伪科学’一词也 不应出现在行政性文件之中。”   能够从这一段文章中,得出“‘伪科学’一词也不应出现在行政性文件之中” 的结论,王中宇先生主要是犯了自以为是和主观臆造的毛病。你怎么断定不同派 别间的争论,就不是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呢?袁隆平的杂交水稻也经历过植物学 中的不同派别的学术争论,难道因此杂交水稻就不是我们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了 嘛?学术争论是可以发生在任何领域的,有时候“科学共同体”判别的学术争论, 恰恰就是要解决社会急需的问题。例如著名的“邱氏鼠药案”。为了保证整个社 会免遭环境破坏之灾难,“科学共同体”必须对鼠药破坏性的真伪做出科学裁决, 即便该案曾经已经被个别法官误判,“科学共同体”还是要做出裁决。   一般情况下“科学共同体”当然不会干涉具体的学术争论,但是,如果有人 在没有得到争论结果时候,就想依靠各种炒作、宣传、欺骗的非常手段吹捧为科 学的举动,很可能就是在别有用心的制造伪科学的欺骗。在这种情况下“学术共 同体”通常也需要出面加以判别,以避免误导公众的伪科学泛滥。据了解,蒋春 暄的ISO数论和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由于他们不正常的过渡的炒作行为,都曾 经被我们国家的权威部门鉴定过。鉴定之后,社会公众就不会再被他们的伪科学 所欺骗了。然而,正常的科学创新、争论,常常不需要如此。在没有获得成功之 前,袁隆平从来也没有吹捧过他的杂交水稻,在暂时还得不到承认的时候,袁隆 平院士坚持搞自己的科学试验,最后用事实来说话。   拿出事实或者逻辑来证明自己的成果还是靠自我吹嘘、炒作、欺骗方式强迫 让公众接受,就是科学和伪科学的根本区别。真正的科学发现、创新总会有用事 实(或者逻辑郑明)说话的那一天,而那些形形色色的伪科学骗子,恰恰是因为 他们知道自己永远也不可能拿出来事实,所以,他们只能依靠造谣、炒作、欺骗 的方式,来标榜自己的“伟大创新”的“科学性”。所以,他们才会把“科学共 同体”的质疑、批评、揭露,视为是学术迫害。所以,他们才会对“抵制和反对 伪科学”的规定,出现在行政文件中耿耿于怀。   三、关于“科学共同体”   王中宇说“研究科学史的库恩发现:学术共同体,即处于权威地位的科学家 集团,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集团。一个革命性的划时代的新范式,要想获得这个集 团的承认,首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该集团的利益,而与新范式是否正确、是否更 有价值、是否比旧范式更接近于真理无关。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科学史上,阻 碍科学进步的力量常常来自科学内部、来自科学家对于科学发现的抵制。”   根据库恩的发现,王中宇接着说“有学者分析实验室活动,得出了这样的结 论:科学事实是由金钱、权力、谈判、妥协、约定等一系列因素所组成的复杂社 会网络所构造成的。”   因此,王中宇得出结论说“依赖“科学共同体”本质上是依赖权威,而权威 真正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分配资源,而非裁决学术。无数历史上和眼前的案例告 诉我们,人们追逐“权威”地位,其真实目标瞄准的还是资源。由“科学共同体” 判定何为“伪科学”,其后果难免导致“学术霸权”。”   王中宇先生对学术共同体权威的抨击,似乎是理直气壮的抢占了道德的制高 点。痛恨腐败、反对霸权,其境界不能不让人佩服。然而,存在腐败、霸权的何 止是学术共同体啊?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所有的权威,所有的共同体,哪一种权威 没有“霸权”?哪一个共同体没有“腐败”呢?不过,咱们的王中宇先生的巧妙 的逻辑欺骗就在于煽情。用一个绝对完美的概念,当然可以否定现实的一切。然 而,人不能生活在概念中,要知道追求完美,不能成为否认实现的理由,除非你 能另外给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例如,现代社会大力提倡法治,然而,有哪一 个国家的法院找不出几件冤、假、错案呢?按照王中宇先生的逻辑,我们能不能 就说表现现代法治(往往依靠“法官共同体”的判决),就是依赖“权威”其后 果难免导致“霸权”呢?我们能不能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也保证不了绝对的公正, 我们就不要再搞什么法治社会呢?   除非王中宇先生能够告诉我们,在判别科学的问题上,什么是比“科学共同 体”更可信任的权威。否则,“科学共同体”,就是我们法治社会在科学研究领 域的里的法官。我们尽管不能保证“科学共同体”的自身绝对完美,我们也不能 保证它的判断不犯错误。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还是不得不需要依靠它来判别科 学成果的真伪。用这种相对的公平、公正的权威,来避免遭受伪科学的欺骗。因 为,绝对的正确东西,在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现实。如果王中宇先生自己不会因为这不完美的世界去自杀,那么就应该理解我 们也不会因为现实中的某种不完美、不满意而否定社会的法治,否定科学共同体 的相对权威作用。更何况大量的社会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科学共同体”的权威 判断往往都是正确的呢。我们在《科普法》中敢于规定“抵制和反对伪科学”的 前提,就是我们承认“科学共同体”的权威判断。我们在《科普法》规定“抵制 和反对伪科学”的作用,就是要实现科学研究领域内的法治。   总之,王中宇洋洋万言的长文中,还有很多地方存在着逻辑概念上的问题, 不过由于篇幅的关系,我们就不再多说了。上面谈到的问题,仅仅是王中宇文章 中关于科学与法律方面的存在的一些“硬伤”。我们之所以特别需要指出王中宇 先生的这些错误,是因为“要求废除科普法中的伪科学一词”,恰恰是属于在科 学和法律方面的争论。然而,从“废伪公开信”和王中宇先生的这篇文章来看, 他们对于科学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确实还有很大的欠缺。我们大家应该明 白,要想正确的分析判断事物,仅仅做到“冷看”是不够的,你必须要有科学的、 全面地、辩证的思维方式;你们想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你们就必须对现行 的法律有一些起码的了解。不能幻想用过去炒作伪科学的方式,来炒作法律的修 改。   附:   《冷看“伪科学”之争》 http://www.cas.ac.cn/html/Dir/2007/01/08/14/63/78.htm (XYS200701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