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法官的逻辑   ——评“西译名誉权纠纷案”   钱塘野人   http://polozoro.blog.sohu.com/46223501.html   4月16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该院院长)诉方是民(即方舟子)、北 京科技报社尘埃落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的一审判决,即被告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败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 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 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 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 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且先回顾一下本案的经过: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 《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 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 名单”,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 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 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 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 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 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 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 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 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 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 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 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 “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 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 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 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 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 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 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 来龙 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 关于评比“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媒体的 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和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2005年9月8日,两原告以侵犯名 誉权为由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之所以用如此多的篇幅引述案情,为的是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清楚地展现出来, 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而在二审判决书将双方争议焦点归 纳为: 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 育联盟是否存在;3、“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4、 “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且让我们看看审理该案 的法官是如何分析这四个争议焦点的。   第一,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在一审中,被告提 交了《洛杉矶时报》2004年10月4日B6版,以及教育部发言人的发言,以证明 《洛杉矶时报》上刊登的关于西安翻译学院以及丁祖诒的内容为一则未署名机构 发表的自费广告。而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 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我们看看教育部新闻发 言人的原话:“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 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 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 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 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 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 动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作一介绍,以示澄清。”在这段话中,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是否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各位已 经一目了然,西译既然敢告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社,为什么不把教育部也列为共 同被告呢?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对其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 《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至于两上诉人提 供的证据(《洛杉矶时报》相关版面以及教育部发言人的发言)为什么不足以成 为“充分的证据”,二审判决书只字未提。   第二,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 法官和大家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 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 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 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所称子虚乌有, 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相矛盾”。事实上,给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颁奖”的 是 “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和STATE之间有空 格),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成 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和STATE之间没有空格),是一家注册公司而已。在 这里,二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得出所谓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 实存在的结论,不知是技术上的失误,还是有意为之?顺便说一下,此争议焦点 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被法院认可(双方提交的都是涉外证据,但都未经我国驻 美使领馆认证)。   第三,“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从语法上来 看,我认为确实没什么好争的。教育部发言人的原话是:“我们媒体从业人员, 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 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 光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确实不是直指西安翻译学院。但是,如果西安翻 译学院造假属实,那是不是也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呢?   第四,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二审法 院认为“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知和误导,故其该 表述不当构成了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也实属牵强附会。按照这样的逻辑, 假设某甲被公诉机关指控杀了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媒体报道“某甲故意杀人一 案如何如何”,如果后来某甲被证明没有杀人,那么岂不是报道这事件的媒体, 都侵犯了甲的名誉权?照此下去,新闻监督将荡然无存。   在对本案的判决理由进行简单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之 理由存在着不少疑问,如果读者对于我的分析尚存疑虑的话,那么一下的一个案 例很好地诠释了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法官应当持有的态度和原则。   这个案例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一案。杂志刊 登了一篇报道,揭露华侨公司这个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华侨公司认为报道不属实,有损其名誉,并影响了他们的效 益。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华侨公司败诉。审理该案的三位法官的名字是巫国平、 伍双丽和郭越,他们在判决里确立了两个“闪光”的原则。一个叫“合理信息来 源”原则。就是只要记者所依据作出判断的信息来源是合理的,即便有瑕疵,也 不应算失实。《中国改革》上的这篇报道的消息来源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广东当 地报纸的内参以及对一些知情人的访问。这些消息来源是合理的,而且从记者角 度看,也是可信的。如果是因为企业报表上的错误,导致记者作出了企业认为的 不正确的判断,那也是你的企业报表的问题。法官说,你不可能要求记者变成一 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侦查下去。第二个原则是“公正评论”原则。即媒体 所做评论是否侵权,取决于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里说,固然这些评论 里有个别字眼有些情绪化,但报道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为了 维护每一个国企员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应被认为 构成侵权。[①]   对比上面的案例,再来看西译名誉权纠纷案,方舟子文章信息来源于教育部 发言人的发言,以及《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信息来源 合法,并且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同时,方舟子的评论也并非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 谩骂,而是基于其掌握的事实所进行的评论,即便有“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 为”的字眼,也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相似的案例,截然相反的判决,法官的水平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后记   很久没有在博客上发文章了。本来写完“法官的逻辑”之后,还想写一篇 “西译的逻辑”,但是,当我在西安翻译学院的网站上,看到大多是这样的文章: “反华未捷心不死的方舟子”、 “陶世龙,想想你与方舟子蛇鼠同窟的下场”、 “方舟子穷凶极恶难撼法” ( http://www.xfunews.com/fangzhouzi/Index.asp)。能在学校网站上发这样 的文章,看来西译及丁祖诒的“品味” 也高不到哪里去,我顿时对西译的兴趣 大减,对于这样的文章,在怎么评论都是毫无意义的,再也不打算写“西译的逻 辑”了。   2007年5月15日   [①] 本案例引自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6/08/content_1127311.htm (XYS200705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