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按:武汉江汉区法院在2005年12月15日根据肖传国的申请撤销对北京科技报的 诉讼,但在2006年2月18日又根据肖传国的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对此, 北京科技报社再次提出诉讼管辖异议】 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因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申请 人现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法院应优先 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权。   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也应本着方便当事人诉 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由三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   二. 江汉区人民法院通知本申请人参加诉讼,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 讼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自食其言,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有相 互矛盾的行为。禁反言原则禁止当事人违反自己之前所作出的各种诉讼承诺而重 新作出诉讼行为或提出新的要求。因为,一方当事人先从事的一定诉讼行为会使 对方对其诉讼行为产生一种期盼,之后若从事与对方期盼完全相反的行为,就会 损害对方的利益。   禁反言的法理在于,一方当事者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如果 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背 信行为而被予以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 四款、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正体现了禁止反言的原则。   而本案有关本申请人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为: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 初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根据肖传国申请,2006年2月1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 参加诉讼”。   可见,肖传国前后作出的诉讼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 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 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鉴于“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诉”后,本申请人已有不参加 本案诉讼的期待,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 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故本申请人特申请江汉区人民法 院撤销(2005)江民一初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法院应同意本申请以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本社认为:原告肖传国对本申请人撤诉后又申请追加,法院应不得同意其追 加申请,而裁定不准许,告诉原告可另案诉讼,法院另案收诉讼费,而不是现在 这样把本申请人和法院当作其肆意摆弄的游戏对象。   三. 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北京青年报社、本申请人均系中国较知名媒体,方是民 先生在中国科技界、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本案系方是民先生 第一起因直言而被诉至法院的名誉权案件、第一起中国落选院士在候选期间状告 他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本案的审理将引起相当多的公众的关注、将在全国范围 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 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自行纠正的法院,不得行使审判权;屡屡被批 评、质疑的机关不宜成为本案的审判机关。   除违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2005)江民一初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 书》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还因如下的违法审判活动或瑕疵审判行为而不能 或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一)本申请人于2006年2月22日收到江汉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件中没 有肖传国作出的追加被告申请文书,而有落款为2005年10月8日肖传国出具的 《民事诉状》。该情形反映出:在2006年2月18日前,肖传国没有向法院提交追 加北京科技报社为被告的申请文书,而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凭肖传国或肖传国代理 人或肖传国的关系人的口头申请,而违法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   (二)肖传国的追加被告申请或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江汉区人民 法院受理本案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 确的被告;……”。   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本社送达的《民事诉状》中竟列第一被告为“北京科技 报”、列第二被告为“北京青年报”,而不是“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 社”,可看出————该诉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未规范列明, 该起诉不符 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 的瑕疵拒绝立案”。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正是起诉要件,而一般的常识会告诉我们,在中国,某某 “报”不可能是该单位的全称;某某“报社”才是单位全称。若某某“报”等同 于某某“报社”,为什么《参加诉讼通知书》不根据《民事诉状》的称谓而作出 呢?   肖传国或其代理人,如具有以上应具有的常识,不应当出具该诉状。   江汉区人民法院,如依据规范司法,不应当接受并送达如此的诉状。   总之,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信息陈述不规范的肖传国的起诉,显然为 违法审判活动或瑕疵审判行为。   (三)截至今日,江汉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追加北京科技报社 为被告的情况通知本案其他当事人——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 人”。   (四)江汉区人民法院违法确定举证期限。   本申请人于2006年2月22日收到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的 《普通程序通知书》通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06年3月21日,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006年2月22日至2006年3月21日的期间为27日,少于30日。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 次日起计算”,所以,江汉区人民法院在《普通程序通知书》中确定的庭前举证 期限,明显违反有关司法解释及该院与《普通程序通知书》同时发出的《举证通 知书》的规定。   总之,江汉区人民法院的该项审判活动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 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的规定,本申请人通过本申请书、 方是民先生通过其作出的《管辖异议书》、《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对江汉区 人民法院合计提出了不少于十项的违法违规审判的指控。   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方的指控,部分予以纠正;但经《参加诉讼通知书》 反映的审判活动仍表现出该院对原告方的偏袒及不规范司法。   江汉区人民法院作为早被一方当事人屡屡批评、质疑的司法机关,若能作出 公正的、令人信服的裁判,其承办法官将需要极高的职业素养。与其让承办法官 承受压力,不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为宜。   另外,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自行纠正的法院,不得行使审判权。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均不会容忍国家审判机关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文字规定——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自行纠正的法 院,不得行使审判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第四款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 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故,与其将来被发回重审,不如减少司法成本,现在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即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但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武 汉市法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七条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望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官 行为规范(试行)》第五章(“文书制作”部分)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 活动的通知》中“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要求,充分论理,对我方的控告、主 张给予书面的具体的反馈。   综上所述,江汉区人民法院因其曾存在十余项违法或瑕疵的开庭前审判活动, 并屡遭被告方批评质疑,且鉴于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住所地、第三被告通讯地均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 此,本社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XYS200603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