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魏于全院士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文的纠错   杨Q   看完南泥湾的《魏于全院士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文,对学术腐败之严惩, 我双手赞同。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对其分析中的一些问题,我想表达一下自己 观点,以免错误的观点影响太多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个笼统概念,如果依南泥湾的观点,魏行为也是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但该罪犯罪主体是生产、销售者,医院作为疾病治疗机构, 它是不具有生产、销售资格的,只有在一种情形下:该医院自己非法生产假药, 并向社会销售的,当他以生产者、销售者面目出现时才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依照已有信息,不能说魏有生产、销售行为,故不构成此罪。所以其后作者花费 精力讨论的数额也就毫无意义了。更何况患者住院的开支分为检查费、护理费、 治疗费(药物、仪器等)、床位费等,即使是药物费,也会联合用药,不可能单 单使用你所怀疑的那一种“假药”,故不能将其住院费统统算为魏一人头上,并 以此作为量刑数额。   按照作者观点,魏还有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之嫌疑,人的主观内容外人无法 确切得知,但仅从其行为,就基本能排除此两罪之嫌疑。我倒是认为:如果考虑 魏肿瘤治疗的法律问题,可能触犯刑法第335条之医疗事故罪,条件是:主观上 有重大过失,客观上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但目前这两方面均无 事实支持,待有相关证据支持时,再做进一步分析。   此外,因为一个人的非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一 种或数种,依据是其违法性的强弱以及法律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 作为最严重的一种,其适用有最严格条件,万不可觉得相像就给别人套上。在网 络环境下,对一篇发表出来的文章,用语严谨应是一个基本要求。   以上即是我写这篇感想的动因,希望今后在新语丝上看到更好的文章。 (XYS2006051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