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关于抗菌多肽的一些看法      作者:CRAZY   2006-1-21 成都   因为抗菌多肽的真伪之争,我上到了新语丝,潜水多日,有些问题不吐不快。      首先,我不认为丘博士一开始就是恶意诈骗,因为从动机上来讲不大说得通:造假所得 只是一时,而要将项目转产的话揭穿是必然的,影响可能会终其一生。但丘博士的研究工作 可能做得不够细,实验设计及结果解释也不太完善:在专利CN01128836.1审定授权的说明 书实施例一中,"本实施例是将金黄色葡萄球菌的AgrD信号传导多肽连接到大肠杆菌素Ia 的羧基端上,制备成人工组合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的质粒,将突变好的质粒转染到 不含质粒的工程菌里……",目前技术还没有人可以制备含有什么目的多肽的质粒,虽然不影 响业内人士理解是将信号传导多肽与大肠杆菌素的基因相连接,制备成含人工组合的抗金黄 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基因的质粒,但至少说明发明人的技术交底文件、专利代理人的说明书 撰写、发明人的最后审定都没有在意这个明显的错误,同时这里的"突变"也用的不对,应 当是"构建";另外,现在我们知道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该抗菌多肽检测出的抗菌效果是否是 链霉素残留所致,从其提纯工艺可知是加入了链霉素的,但看不到有考虑链霉素对实验可能 干扰的设计。当然,后来丘博士在网上的一个回应中也有说明链霉素干扰的有关实验结果, 但与投资方的结论完全不同。   对于资方迟迟做不出样品,网上多次出现一个说法,下面摘录一些:"四川大学科技处 副处长蒋青认为:我们之间所签订的是一份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仅 代表你们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也就是,有转让,收取专利使用费和产品生产销售的权利。 并不表示你们就掌握了这个专利的核心技术。也就是说你们所受让的这个专利的核心技术是 没有给你们的,我们是有保留的。我们是能够做得出来的,抗菌工程多肽的核心技术是掌握 在我们手里的,你们没有。(4月26日会议录音记要)","应当是想让丘把关键技术交出来 才这样做的,真是可恶,给丘教授扎起", "在丘小庆事件的专利转让中,双方如何约定权 利和义务取决于专利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只是把专利的申请人转为新泰克,而没有诸 如保证新泰克可以按专利方法生产出意向中产品的话,丘小庆和川大科技处就可以一边数 钱,一边偷笑了", "丘小庆教授称专利权属于对方,但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自己手里,不 可能轻易给人。"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 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 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按此说来,任何专利技术就不应当有什么 可以保留的核心技术,否则就构成未充分公开,而通常所讲的专利技术转让实际上就是专利 使用权的转让,在技术上最多是发明人帮助受让人尽快掌握,而不可能还留一手。   关于赵利军,大家都知是站在投资方一面的,但他声称"丘小庆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 丘,我和新泰克没有任何雇用关系。"不过我倒是认为这位"PROPHET的科学顾问"、 "在 University of Georgia供职"的赵利军博士,如果"科学顾问"是收取一定报酬的雇用关系的 话,那我更相信其公正性:因为保证独立的学术判断是此职位的基本职业要求。   关于"商业恶斗"说,"质疑丘小庆学术成果真实性的深层次原因,源于两年前该校华 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签订的一项专利技术的转让合同,该专利的发明人正是丘小庆教授。合 作双方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发生矛盾,由此产生商业纠纷。"从双方的说法中,前期的合作还 是很好的,但"在2003年11月05日,公司安排西藏药业两位负责人来到靶向抗菌多肽联 合实验室与丘小庆就链霉素问题进行了交流。在不到10分钟的会谈过程,双方就情绪激动 地争辩起来,各执己见,"以后的矛盾应当由此开始,并没有见到还有其它与此无关的重大 问题(没公开?)。从此项目进行的程度看,资方说法投入上千万是可信的,如是"商业恶 斗",资方就想赖100万元专利尾款?要真是那样的话,还不如承认丘博士的成果,相信有 保留的的核心技术,以此指控发明人未充分公开技术而骗取国家的专利授权,并以此虚假专 利骗取资方的风险投资,以商业诈骗罪起诉,不仅不会支付那未付的100万元专利尾款,已 付的100万以及相关的投资损失等均在赔偿标的中。   本人对整个事件的臆测如下:丘博士本意并非学术造假,在其坚信的有关理论指导下, 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终于有了令人振奋的结果,虽然是未经严格检验的初步结果,但申报 专利先(占先为王,专利申请常用战术,无可厚非),此时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结果是否有 什么不足了(专利申请有一年的优先权,可做非原则的主动修改),但很遗憾没有发现链霉 素残留漏洞,不知是否与忙于引入风险投资有关?投资方的风险投资在项目不太成熟时介入 风险虽大但比较便宜(等获临床批文后应当在2000万以上),川抗的药效检验报告出来后也 没发现结果中的不妥之处,却忙于发表那个引发此事件的论文。此时我也不认为丘博士在 造假,因为"关于邱小庆论文的一点拙见 作者:江湖 我主要从事肠球菌的研究,去年在 AAC上看见邱小庆教授的一篇文章"A novel engineered peptide, a narrow-spectrum antibiotic, is effective against vancomycin-resistant enterococcus faecalis",根据论文描述, 人工制备的多肽可以杀灭肠球菌,该多肽可特异性的与"肠球菌上的PrgZ蛋白结合",破坏其 细胞膜,造成细菌的死亡。据我所知,PraZ是pCF10质粒编码的蛋白,而该质粒并不是所有 肠球菌都具备的,并且只有一小部分肠球菌携带该质粒。邱小庆教授所用的菌株ATCC 700802 (又名V583)和ATCC29212均不携带pCF10质粒,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应该得出作者描述的试 验结果。本人当时给邱教授发过一个邮件(混到垃圾邮件箱了没收到?),想跟他探讨一下 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他的答复。近期在新语丝上看到邱小庆同研究组人的介绍,知道了该 多肽的杀菌原因是由于残留的链霉素,更证实了我的判断,因为ATCC 700802是对链霉素 的敏感菌,如果他选择另外一个对链霉素高度耐药的肠球菌很可能就得不出同样的结果 了。",说明文中还是有采用对其不利的数据的(我还没见到全文,按投资方提供的邮件地址 索取未果),但至少在投资方"2003年11月就链霉素问题进行了交流"后,丘博士应当知 晓其成果有重大疏漏,但或者是固执已见对不利证据拒不接受,或者是因有太多光环在身骑 虎难下,在对其理论及本身学术水平的坚信下,认为在有大量资金支持下可以很快做出真实 的好结果,所以一拖再拖。川大官方也没有及时做出应有的反应,不知是否与华西川大合校 磨合期行政效率低下有关?"2005年1月19日,一封来自由美国PROPHET公司转发的美 国左治亚洲大学疾病感染实验室赵博士的电子邮件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丘博士于2003年12 月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自然/生物科技》杂志上发表的抗菌多肽一文提出严重质疑。"资方 最初暗示是由此引发事件,但这明显只是借"黄禹锡"的东风将此事公开化。   事件以后可能的发展:   A:不了了之,我无言;   B:调查结论证实资方的指控,发明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该多肽而恶意造假,对丘博 士及川大都是极为不利的;   C:调查结论证实我的前述臆测,发明人及川大向资方就重大学术错误及投资误导道歉, 不再要求支付100万元专利尾款,资方的损失可能只会当做风险损失了,也许可以有一些象 征性的补偿,但在资方正式照会川大后的损失可能会因未得到及时处理而索赔,这样只是一 个较为重大的技术失误,对发明人及川大是很好的结果了,各方面都不会有太大的损失,甚 至还算是因此事小发一笔,毕竟已经获得的n多资助多半是不会退了(当然将有可能获得的 2亿?国家投资算上的话就损失惨重了);如果后来又成功地获得了真正的突破,双方还有 继续合作的可能,那就是大团圆的结局了。   D:调查结论证实发明人目前坚持的观点,即一开始就有所说的成果,或者如我臆测的 那样一开始没有,却在调查前成功地获得,但坚称是一开始就有,那么川大及发明人成功地 捍卫了其学术声誉,但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商业信誉及人格损失。如前所言,没有充分公开 其专利技术属于骗取国家专利授权,以此虚假的专利申请获得风险投入是商业合同诈骗,投 资方如不愿继续合作,应有权利追偿其全部的投资损失。川大其它想获得民间投资的项目就 受累了! (XYS2006012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