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未经他人同意发表其信件算不算“无耻”和“侵犯”?   Snail   我注意到在2006年03月01日南京晨报的文章《潘知常卷进“所见略同”风波》 (可见新语丝网站: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panzhichang26.txt) 中,潘知常称,方舟子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写给方的数封信件公开 刊发在网站上,“这不仅是一种无耻,更是一种侵犯!”   我坚信潘教授的高见一定能够让不少人高兴。假设我是个色情狂,就喜欢骚 扰别人,现在我就可以用写信的方式了,被我骚扰的人如果把信给别人看了,那 是“无耻”,那是对我的“侵犯”。他/她不能这样做,我真爽,在下谢谢潘教 授。   说点正经的。我不知道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不能发表他人信件。 信件有时候也被当作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但是前几天看方舟子的一篇文章,得知 在一些地区未经他人同意电话录音是违法的。可是如果有人给我打恐吓电话,我 未经他允许录了音,向警察报案,这算不算是违法呀?各位有没有内行给解答一 下。 (XYS200603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