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关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浓情中南”BBS管理员颁布的一则谣言   最近有人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浓情中南”BBS的法学版转贴了“无所住” 的文章《〈中国法学〉的悲哀——湖北高级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吕忠梅剽窃》(XYS20040114),随后该BBS管理员登了一个声明,声称“此事在新 语丝提起之时,在开列原文时做了技术处理,即将吕文的注释标号做了转移。当 时正值学校申报一级博点,吕老师作为学校博导,影响相当不好,于是学校专门 组织了学术专家组对此进行调查,结论是吕文没有剽窃,新语丝网站涉嫌诽谤。 之后,新语丝网站对学校及吕老师本人作出了书面道歉,并删除所有相关帖子, 学校与吕老师不追究新语丝的法律责任。”云云。有人来问此事是否属实,特声 明如下:   一、新语丝网站从未收到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此事的调查报告,也没有见 到证据证明“吕文没有剽窃”。我们看到的是,吕文全文一万一千字,却有近三 千字的篇幅是照抄关文。   二、新语丝网站从未就此事向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做出过书面道歉。   三、新语丝网站从未删除过任何与此有关的文章。这篇文章仍然可以在新语 丝网站上找到。   四、“浓情中南”管理员无中生有,捏造谣言,才是涉嫌诽谤。 (方舟子) 附: 浓情中南-法学-请关注第二楼:剽窃论文事件澄清 http://www.ourznbbs.com/viewthread.php?tid=74847&extra=page%3D5 1.经过多方沟通求证,此文最先出现在新语丝网站,大约是2004年末,去年周叶 中事件后世纪中国系列论坛对此进行了转贴。事件有何背景并不清楚,但是,吕 文不涉及剽窃是肯定的。据说吕老师与关涛私交甚好,写作此文时是关涛在年会 上亲自将自己作品奉送吕老师的,所以会有“参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 权法》,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98年论文集”这样的注释。而在吕文投 到中国法学后,编辑将注释改为“参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载 《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在吕文中实质上是提携推荐关文的观点。 此事在新语丝提起之时,在开列原文时做了技术处理,即将吕文的注释 标号做了转移。当时正值学校申报一级博点,吕老师作为学校博导,影响相当不 好,于是学校专门组织了学术专家组对此进行调查,结论是吕文没有剽窃,新语 丝网站涉嫌诽谤。之后,新语丝网站对学校及吕老师本人作出了书面道歉,并删 除所有相关帖子,学校与吕老师不追究新语丝的法律责任。 2.在此向多位积极介入澄清此事的老师和师兄表示真诚感谢,并对因未能及时鉴 别进行版务处理而给吕忠梅老师造成的不良好影响表示道歉。 3.关教授文章是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期刊数据库CAJ文件转换,吕忠梅教 授文章通过百度引用自天下房地产网 http://www.law110.com/lawstudy/320219.htm。我们将尽快寻找原文,贴上对 比,换事实本来面目,也欢迎各位如果找到,可以贴在后面。 4.请各位以事实为依据,勿偏听偏信,勿受蒙骗。 ourznbbs team 2006-5-23 (XYS200606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