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语词的价值含义和事实基础   作者:与苏子泛舟同游   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我们经常使用一些语词来表达我们的价值倾向,例如 “欺世盗名”、“江湖术士”,而听者也往往可以从这些语词中感受到言说者的 价值倾向。但是,单纯的这样一些语词是否构成了“名誉侵权”?   我们知道在日常语言中有一些词并不具有直接的描述意味,它主要是基于一 种价值立场而进行使用的。它甚至可以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而纯粹是我的主观 好恶的表达。比如“nigger”,当我用这个词称呼一个黑人时,这是一种侮辱性 的称呼,他可以告我。   但是为什么“Black”这个词被允许?因为它主要是基于一个事实描述。再 比如说“小偷”,用它来形容一个事实上是小偷的人,并不构成对他的诽谤,他 去告别人这么称呼他是在进行“名誉侵权”,不知道那个法院会受理,如果受理 的话不知道警察们会不会成为被告之一。   在方舟子最近涉及的两个案件来看,由于他认为西安翻译学院和刘子华都是 在虚假的基础上进行了夸大的、误导性的宣传和自我吹嘘,所以使用了一些基于 事实描述的语词,它们完全不同于单纯的主观好恶表达的语词。   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应该按照我们的日常使用对这些语词加以理解,在事 实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除非法官认为,我们说一个人“欺世盗民”,这个说法和 事实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主观好恶的表达。   再说一遍:有的语词是单纯的主观好恶的表达,它们可以没有任何事实描述 的基础,而有些语词则是基于事实描述的,比如“欺世盗名”之类。   (其实陶世龙先生在新语丝上的文章已经表达了我这里想说的意思。) (XYS200611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