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替方舟子们写一份上诉状   作者:只是常识   来源:律师之窗   看了方舟子等败诉的一审判决书,技痒,替他写一份免费的上诉状。为了省 事,省略掉前面的标准格式部分,直接进入导致不服的事实与理由。当然了,因 所依据的仅仅是公开的判决书,疏漏在所难免,敬请观者谅解。单从判决书上看, 一审时被告们的应诉思路是有问题的,没有真正理解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没 有真正抓住对自己最有利的事实,很可惜。但也许是一审判决书故意疏漏了一审 被告们的观点,才导致我得出上述结论,祝打假的勇士们二审好运。   一、 一审判决笼统适用法律,妄图回避、掩盖被上诉人“欺世盗名”的真 相。   一审判决依据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其 全文如下: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 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该条规定包含三部分,其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 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 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 誉权;其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但无论是否认定侵权,“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而所谓“不同情 况”,实际就是批评文章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基本属实。但一审法院在这个根本问 题上给我们设置了一个逻辑迷魂阵,使我们不得不从分析中得出一审法院的认定。   从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方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看,一审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行为 符合该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之规定。上诉人之所以使用“或”,是因为该两 项规定由于其前提矛盾,不能同时适用。我们来看看一审法院是如何设置逻辑迷 魂阵的。   为证明上诉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一审被告共同提出了以下事实及证 据:   1、 被批评人的博士学位是文学类,以证明其博士学位说明不了他有天文学 研究的资历;   2、 成都飞机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员的证言,以证明其在宣传过程中做假;   3、 被批评人出生年的三个版本,以证明其有撒谎历史,诚信度不可靠;   4、 张钰哲、朴英等人在此前发表的对“八卦宇宙论”的批驳文章,及有关 专家的意见,以证明被批评人的理论是错误的;   5、 被批评人及其亲属夸大其理论的影响、误导民众的言论,以证明其确属 欺世盗名。   对于以上被告方提出的证据,一审法院通过阐述认为上诉人使用了侮辱被批 评人人格的言辞的理由进行了否定,一审法院是这样表达的:“本案中,方是民 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 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 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 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 方是民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实质上是通过认为方舟子使用“欺世盗名的行径”、 “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词汇没有任何根据的办法,否定 了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述六项证据,但否定的证据呢?一审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说法 “没有任何根据”的证据呢?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凭什么认为被批评人的博士学位不是文学类??一审法 院凭什么认为李力知的证言不是真实的?一审法院凭什么否定被批评人具有三个 版本的出生年?一审法院凭什么认为张钰哲、朴英等人对被批评人理论的否定不 是正确的?基于上述,一审法院又凭什么认为被批评人及其亲属对其理论及形象 的宣传没有夸大和误导民众?如果对上述问题都拿不出证据,又凭什么认为被批 评人不是“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呢?   很显然,一审法院不能否定方舟子文章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但又不愿意承认 其文章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于是故意不指明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妄图混淆视听, 淡化人们对被批评人行为及言辞正确与否的注意力。但上述人坚信二审法院眼明 心亮,不会被一审法院故意设下的迷魂阵所迷惑,一定会首先确定方舟子文章所 反映问题是否基本属实。   二、 由于一审法院故意回避认定方舟子文章所反映问题是否基本属实,导 致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免除赔偿责任之诉权的被剥夺。   第十一条之规定如下:“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 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只能从其被批评的行为或言论来判断, 如果其符合法律规定及道德规范,那么他不应对其名誉受损害的后果承担任何责 任。但如果他是自取其辱呢?比如本案中的被批评人,有撒谎行为(三个出生 年),有宣传错误言论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否定专家意见),有夸大其理论影 响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否定李力知的证言),有误导民众的行为(一审法院没 有否认其博士学位属于文学类),这样的行为当然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伦理道 德,方舟子称其为“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 术士”完全是因为其有上述不符合和谐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其名誉受损的根本 原因是他违反了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而不是因为方舟子的上述言辞。一审法院 回避对方舟子文章所反映问题是否基本属实的明确认定,使方舟子实际上无法根 据该规定行使免除赔偿责任的诉权。   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一审判决方舟子等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完全掩盖了被 批评人行为及言辞的无德,是在维护与和谐社会不符的道德,是十分危险的。   三、 理论方面的延伸   查《现代汉语词典》,侮辱是指:“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 辱。”将该词用于法律,本身就掩盖了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原 因,客观上否定了社会上确实存在人格低下的人群,或者我们的立法者认为,即 便存在这样的人,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侮辱,要以德报怨。但对确实嫉恶如仇的 人,我们的立法者通过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来免除其承担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 我们的立法者认为,如果对人格低下者进行侮辱,侮辱是不对的,应当道歉,但 其因被侮辱而产生的精神郁闷所导致的物质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结合本案的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只注意到立法者打击侮辱言辞的目的,但忽 略了立法者对自取其辱者的物质损失不保护原则,从其判决书设置的迷魂阵来看, 上诉人不能不认为其是故意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通过笼统适用法律规定的办法,妄图达到回 避、掩盖被批评人自取其辱的事实,整个判决书仿佛一个逻辑迷魂阵。但上诉人 坚信二审法院思路清晰,能正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首先明确认定上诉人文章所 反映问题是否真实,籍此达到维护和谐社会伦理道德的根本目的。   补充两点,其一,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其二,赔偿数额如何认定?我累了, 这两点让他们的二审律师去论述吧,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是应该的。 (XYS2006112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