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打假法 作者:joyso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合法行骗,制止不 正当打假行为,保护行骗者和被骗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打假者在打假过程中,应当遵循尊重行骗者名誉的原则,遵守公认 的行骗潜规则。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打假,是指打假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行骗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行骗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行骗者,是指从事行骗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 称骗子)。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打假行为,为公平行骗创 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对不正当打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打假行为进行社会 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打假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打假行为 第五条 打假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损害骗子的利益: (一)诋毁骗子的人格,使用诸如“欺世盗名”的词汇; (二)打假中不得对出现对传统文化诋毁的文字; (三)擅自引用他人的明显破绽,使骗子下不了台; (四)应尊重骗子引用的证据,不得对被骗者作对骗子误解的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管理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行 骗的行为,以排挤骗子的合法行骗。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被骗,限制其他骗 子正当的行骗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骗子以国外获得的证明合法行骗。 第八条 打假者进行打假时,骗子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 佣金,终止打假者的打假行为。 第九条 打假者不得利用网络或者其他方法,对骗子的行为作揭露性的宣传。 媒体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揭露骗子合法行骗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打假内容。 第十条 打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骗子的秘密: (一)以对知识和信息的掌握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行骗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行骗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行骗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行骗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披露他人的行骗秘密,视为侵犯行骗 秘密。 本条所称的行骗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行骗信息。 第十一条 打假者不得以排挤骗子为目的,称对方行骗。 第十二条 打假者打假时不得违背骗子和被骗者的意愿做科普等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打假者不得捏造、散布根据实际情况推测的事实,损害骗子的行 骗信誉、行骗声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法院对不正当打假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打假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打假者、骗子、证明人,并要求打假者提 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打假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打假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打假行为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撤 消被检查的打假者证据。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打假行为时,打假者应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打假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合法行骗的骗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骗子因调查该打假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 当打假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骗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打假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八条 打假者利用网络或者其他方法,对行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监 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媒体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不正当打假信息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行骗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打假者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 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被骗、限制 其他骗子正当的行骗活动,或者限制地区之间正常行骗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 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打假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打假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 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打假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XYS200611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