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八卦宇宙论”案一审判决的一些看法   作者:晋陇   二中院作出了一个让法官省事的判决,回避了应有的事实审查。判词中提到: “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 格攻击”,这一说法超出了法律对“人格(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公民的人格 不受侵犯是指不受“不实”的人格攻击,如果人格攻击的内容完全属实,那就不 构成侵权,换个好听的词来说就是“批判”。   面对越来越多的因学术打假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有些不堪其扰。 法官欲审清这一类案件的事实,势必要引入专家证言。可是中国尚未制定出一套 完备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法》仍在酝酿之中),法官在庭审中会遇到一系列 的问题,例如:专家的资格?专家证言是否基于他人理论?该理论是否被广泛认 可?专家是否正确地理解、运用了该理论?专家的书面证明是否属于“传来证据” (hearsay)而不能引入?等等。当法官对一些事情拿不准时,一般倾向于回避 (中外都一样),本案的法官就采取了这一方式。该判决确立了一个原则:学术 观点随便吵(不论真伪),个人名誉不能提(不论真伪)。通过这一原则,法官 可能想实现两个目的:1回避对相关事实的审查;2促使大众在学术争议时斯文一 些,避免触及人身,从而减少纠纷。可惜这一原则完全脱离了现实。   现今的学术打假名誉纠纷根本不是发生在庙堂(专业学术期刊)之高,而是 散布于江湖(互联网、大众报刊)之远。原告在宣传其学术理论时,一般都带有 自吹自擂、拔高声誉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才引发了被告对其学术理论兼名誉的 双重批判。当原告一方主动提及自身名誉从而打开名誉争议之门时,被告完全可 以针对原告的名誉予以回应。如果法院广泛地适用上文中提到的原则,就会造成 一个显失公平的结果:一方可以在散布学术理论的同时自冠美誉,另一方却被限 于只能就学术问题予以回应,而不能揭穿对方的虚名。这既限制了言论自由,也 是对名誉权保护的滥用。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现在声称发明了永动机,实现了 水变油,解决了能源问题,并自称是中华民族的英雄,人们在批驳时只能说该理 论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而不能直斥其为骗子(人格攻击,但却属实),这是何 其荒谬。这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根本不是人民所追求的名誉权保护。   法官不应对学术作出评判,但当世俗案件的争议核心涉及学术而无可回避时, 法官就必须借助专家证言尽力查清事实。回到本案中来,法官应分两个阶段查清 事实:1八卦宇宙论的真伪;2刘子华本人是否利用八卦宇宙论欺骗世人,博取名 声(欺世盗名)。被告在两个阶段都有举证责任,任何一个阶段举证不力都有可 能导致败诉。判词中称方在评价刘的人格时用词没有任何根据,这表明法庭对于 被告在第二阶段的举证未予采信(第一阶段的查证被回避了,第二阶段的情况判 词一带而过,详情不明)。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刘92年去世,举证时应集中在 刘生前的言行上(证据收集有一定的难度), 92年后他人的鼓吹并不能证明刘 本人欺世盗名,只能证明有其他人借机欺世盗名。即使是刘的儿子在炒作“中国 的哥白尼”、“爱因斯坦深表赞赏”等言论,他仍然有权主张其父的名誉权(他 的言行与其父的名誉权无关)。关键还是要收集刘本人欺世盗名的言行证据,其 他人的鼓吹在本案中毫无证据价值。   本案中6个被告,骨干力量是方和科技报社。既然准备上诉,就一定要下功 夫准备证据。张钰哲、朴英在解放前发表的批驳文章只是间接证据,必须要构成 一个完整的体系才有证明力。最好是找直接的人证、物证(例如自传、答记者问、 申报职称的材料等),但难度较大。尽力而为吧! (XYS200611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