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 “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   Robin   今天读了北京二中院关于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的民事判决书(详见: http://www.bullog.cn/blogs/fangzhouzi/archives/20416.aspx   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判决书在陈述了法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 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 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 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 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 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 “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 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 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是民《欺世 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时,未对文章中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 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 之六,并配发带有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 侵害。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的转载 了上述侵权文章,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面,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亦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刘 子华的名誉权,故作为刘子华近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要求六被告在相应媒体上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   公民或其亲属有权对损害自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自不用说。接下来, 法庭认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 能进行人格攻击”,并认定方是民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 “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 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 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书在作出上述判定前查明了一些“事实”——被告各方对刘子华进行 “贬损”的事实,却并没有认定或否定被告提交的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证据。   这里,法院忽略了两个重要事实的认定,即:一、“八卦宇宙论”是否科学 界公认的“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二、刘子华及其家人是否存在不负责任的 不当宣传行为。因为被告在辩词中说明对原告进行的所谓“贬损”正是基于这两 方面事实的。我们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八卦宇宙论”确属科学界公认的“伪科学、荒诞学说”,而刘 子华及其家人也确实存在不负责任的不当宣传行为,就是说,如果这两点事实存 在,那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 词汇来形容刘子华,即使“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也不应判定为侵 权。   第二,如果“八卦宇宙论”是否属伪科学、荒诞学说目前科学界并未确定, 即科学界对这一理论还存在争议,而刘子华及其家人在宣传这一成果或刘子华本 人时确实存在“不负责任的不当宣传行为”。这时,就得看这种不当宣传是如何 “不当”,如果是依靠作假、隐瞒事实、故意违背科学常理等手段来宣传,那么 以“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等词汇来冠之并不为过,不应判定为 侵权。   第三,如果“八卦宇宙论”是否属伪科学、荒诞学说目前科学界并未确定, 即科学界对这一理论还存在争议,而刘子华及其家人在宣传这一成果或刘子华本 人时不存在“不负责任的不当宣传行为”,或这种“不当”并没有采用主观故意 的作假、隐瞒事实、违背科学常理等手段,则应判定被告侵权。   打个比方:“A说B是小偷,B到法院起诉A侵犯了B的名誉权,法院认定“A说 B是小偷”的事实,从而认定A侵权,却不去理会A提交的证明B是小偷的证据。”   2006年11月22日   于大连 (XYS200611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