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垒“八卦宇宙论” 方舟子输了 早报记者谭晓娟 2006-11-22天府早报   因撰文称已故巴黎大学博士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伪科学,轰动国内学 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昨(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宣判:“打假斗士”方舟子被判败诉,公开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2万元 抚慰金。   判决人格攻击构成名誉侵权   昨(21)日下午,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下午4:00左右,记者与刘子华儿子刘 少华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拿到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刘子华 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 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 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 “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 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 贬损,名誉受到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所登载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 论》,未对严重不当的评论纠正,并配发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 构成名誉侵权。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载 侵权文章,也构成对刘子华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为: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 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 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并赔 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其他五位被告媒体,在规定判决生效后30日后,发表书面致歉声明,分别赔 偿抚慰金或支付相关费用。   回应   方舟子:一审判决很荒唐,我将会上诉   昨天晚上,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被告之一方舟子。   记者:请问您对于法院的判决怎么看?   方舟子: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很荒唐的,混淆了学术争论与批判伪科学 的不同,违反了“科普法”。我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批评,并非一般的学 术争论,而是根据“科普法”的要求,有根有据地揭露伪科学。一审法院认为我 的文章涉及侵权的“欺世盗名”、“江湖术士”等用语,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刘子 华及其“八卦宇宙论”的实质,不过是指出了事实真相,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 哲在上个世纪40年代以及最近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等反伪科学斗士在评价刘 子华“八卦宇宙论”时都使用过相同的措辞,是学界公论,任何一个有科学素养 的人也应该会有类似的看法。   记者:请问您是否会遵从判决还是会不服上诉?   方舟子:我将会上诉。   记者:案件进行到此,您是否还坚持自己当初的观点?   方舟子:我当初的批评是根据科学事实和历史事实做出的,我的观点不会因 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改变的。   记者:您认为这次的判决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方舟子:这个判决对我本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对中国批判伪科学、进 行科学普及的事业会有非常恶劣的坏影响,也有损中国司法的尊严。   原告:我们很满意,不在乎赔偿金额   昨日接到北京代理律师的电话,得到胜诉的消息后,刘子华之子刘少华马上 打电话告知了母亲,80多岁的曾宇裳喜极而泣。   经过8次奔波到北京,最终等到胜诉的消息,刘少华对于法院的判决内容表 示同意和满意。对于原本“250万索赔”最终判为2万元,刘少华解释道:“赔偿 的金额多少本来就不在意,重要是维护了父亲的名誉。”   刘少华表示: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是此案引起大家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才刚刚 开始。“不应该只是我们全家的胜利,而是传统文化的胜利。”   新闻回放   2005年8月10日,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名为《欺 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引起争端,因而遭“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家属索赔 40万;五媒体因刊发或转载文章被索210万。   在《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中,方舟子称:“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 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 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 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同火 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 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这个未知的配偶,他 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   对刘子华的八卦推算法,方舟子认为是“迷信、伪科学”的。“预测第十颗 大行星的人在刘子华之前有,在他之后也有,凭什么就要把发现权归于他?” (XYS200611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