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看冯文坤的答复:沈履伟案第二   yys   看了冯文坤(教授/博士/博士后/副院长)的《真相如是:答<四川大学>又 一丑闻》(XYS20060304),再复看四川大学博士生小张的《四川大学又一丑闻》 (XYS20060303),并简单查证了一下两文的署名,原本对小张的举报也并不太重视 (因为太多了,相信各个大学都能查出一些),而正是冯的答复让人感到有意思, 体会到“越描越黑”是怎么回事了:   1. 既然冯亦承认何的文章属于“稿件使用上的问题”,加上“一直是合作 者”,那么先发表在《湛江师范学院学报》的文章只署冯一人为作者,如果何当 时未同意冯一人署名,那么冯自己就“剽窃”何的贡献(成果),如果何当时同 意冯的署名,那么何就放弃了署名权。这一案与已经定案的沈履伟案,几乎一模 一样,只是沈履伟抄袭的是“朋友”封野、董志广的文章,何抄袭的是“夫妻关 系”冯文坤的文章。可惜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 权的署名权转让给他人!所以冯-何案是“沈履伟案第二”无疑。   2. 何文抄自冯文的问题,仅仅是“属于稿件使用上的问题”吗?否!自己 抄自己的叫“自我剽窃”,抄别人的叫“剽窃他人”,在学术上性质相同。同时, 学术论文不是私人财产,是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是涉及出版社、读者的,也不是 个人之间的私事,所以抄者与被炒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并不影响剽窃性质的认定。 再者,这两篇文章的发表,是否符合学术作假的界定呢?当然符合,一篇文章成 了两个人分别独撰的成果,不是作假是什么?这与沈履伟案中一人升职称用过后, 另一人再用,不是一样的吗?   3. 既然何现在是川大的博士生,当然与川大有关,更因为这位冯大教授/博 士/博士后/副院长的答复,我觉得各位网友可以进一步查证一下他的“学术成 绩”。另外,沈履伟案已经处理终结,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已在新闻发布会 上指出:“天津外国语大学已经解除了沈的岗位聘任,并给予他记大过处分。” “这可以作为一个范例,高校应该加大对学术造假的惩处力度。” (http://www.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3/node79272/node79275/us erobject1ai1242584.html)。故建议何、冯所在的高校应当进行查处。   声明一点:本人不知道何、冯是何人,仅仅是有感而发。 (XYS200603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