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勇敢的”郝守才教授,“勇敢的”朱军先生   作者:未来者   终于见到了郝守才教授和朱军先生二位的再度“合作成果”─一个还算及时 的回复,所以颇感二位的勇敢。   首先感谢两位对我《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一文中所作的解释性回应和文 中所指的“郝守才教授这篇大作大概有万余字却有近八千余字和朱军先生的文章 完全相同”事实的肯定。   在前文中我并未对两位作任何的指责。而只是对这样一种事实从一个普通读 者的角度来判断。但你们的《回应》中指出你们并不存在抄袭行为,而是一种合 作成果。同样,从“猪头看世界”、“cernet2000”、“challenge”(网友名) 三位网友的文章中我们也可以得知他们和我一样对两位所作的解释仍然有所不明 和难以接受,以一一求教如下:   一、 我首先想请问的是,这篇《回应》是否又属于教授和学生的合 作成果呢?还是由朱军同学执笔草写了其内容,最后由郝守才教授经多次修改并 定稿?但至少我们在此文的上方看到了由两位共同署名,所以我们也就推定是两 位的合作成果了。   二、 看罢《回应》,我再次拜读了朱军先生的那篇优秀硕士论文。 如两位《回复》中所言,“我们二人商定,对上述合作成果作如下使用:(1) 在朱军同学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分别以“立功的概念、构成条件、本质及分类” 和“立功制度的规范分析”为标题(10000余字)作为其硕士学位论文的第二、 第五部分(其毕业论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共分八部分,60000余字)”。但笔者 却发现朱军先生的该论文全文共70页, 60000字,那么其第二和第五部分共25页, 应该是二万多字吧?   三、 二位所说的“共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呢?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推定郝守才教授为《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 度的构想》一文(即朱军先生硕士论文的第二和第五部分)的创作人应该是没问 题的。但这样是否会造成这样两个问题呢?   (1)硕博论文都会有个这样的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 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在文章中特别加以注 释和引用的部分,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过的研究成果。”那么也就是说, 朱军先生的全文有共两万余字的合作成果。这样的成果是否符合我国对硕士论文 的要求,是否要重新考虑给朱军先生授予硕士学位呢?   (2)朱军先生侵犯了郝教授的署名权,并违反了我国相关的学术规范。因 为我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不得以任 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第十六条规定: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 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而朱军先生的 硕士论文第二和第五部分和郝教授独立署名的《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 构想》一文完全相同,也未在其论文中注明该部分为同郝教授合作的成果,也没 有在文中向给过其重要指导的郝教授公开致谢。   四、经过核实,网友cernet2000于7月3日所发的“郝守才教授在《江苏行政 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发表了题为《对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规范分析》一文, 该文竟然也剽窃了朱军的硕士论文——《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而且,剽窃 程度高达99%。这两篇文章在中国期刊网上(应是万方数据库中,未来者注)能 检索到。”(XYS20060703)一文中所说事实是基本属实的。(但笔者不赞同其中 指明是谁剽窃谁的结论)鉴于郝教授和朱军先生两位的《回应》中对前文所提的 两文完全相同事件的解释为合作成果,我认为郝教授和朱军先生至少应该重读下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 倾向。第十三条、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对于两位的《回应》,我不想再作任何的评论,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各位读者也自有评判。原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胡兴荣教授的一句话让人 深思:“人总会犯错误,这件事情上,光道歉不足以表达我的诚意,我希望能更加 光明磊落一点”。   对于读者批评的回应需要勇气,而对于真相的坦然却需要更多的勇气! (XYS200607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