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请问河南大学郝守才:您是法学教授吗?!   作者:猪头看世界   看了新语丝郝守才、朱军的《未来者的〈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一文的回 应》(XYS20060703)一文,最大的感慨是:法学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啊。 这不连猪头这样的法律门外汉也来凑热闹。猪头以教授经济学糊口,偶尔也翻翻 法律条文,算是法律业余爱好者。   有几个疑问还望郝守才教授不吝指教。疑问如下:   1.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 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 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知道郝守才 教授在你们那个所谓“共同成果”中担纲什么角色,因为这一成果是由硕士生朱 军执笔的,从您的那篇说明一文中,猪头看到你的作用仅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提 供材料,二是确定了题目和研究框架,三是多次修改。前两点肯定是辅助工作, 这没什么好说的,关键是第三点。可惜您没说明:您做了怎样的修改,这种修改 是否对论文的观点有实质性的贡献。因为猪头有时也帮助俺的研究生定定论文的 题目、修改修改论文的标点符号或者把结构框架调整调整,这在俺看来纯粹是个 体力活,几乎对论文无贡献。   简单地说,猪头此处的疑问是:您是在创作吗?   2.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 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 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你们那个“共同成果”已经分割使用,那么郝守才教授你创作的部分是哪一 块?   既然你发表的论文只签署了你自己的姓名,那么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 推定你“独自创作”了这一部分,否则你是不是侵害了硕士生朱军的署名权?   3.你对共同成果“共同使用”的解释令猪头惊讶,您说共同使用“既包括合 作者联合署名公开发表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使用,也包括合作者单独公开发表或其 他形式的单独使用”,如果把共同创作中别人创作的部分单独署名,不违法吗? 是不是你在硕士生朱军的文章中到处圈圈点点,您的创作贡献无处不在了啊?这 也不对啊,因为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 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即使这样, 著作权仍然属于你们二人,您无法剥夺人家的署名权啊?除非那个硕士生放弃这 种权利。   4.您在《回应》一文中结尾这样说道“未来者(网友名,猪头注)的相关指 责,完全在于不了解事实。特作上述回应,以澄清事实真相。 ”遗憾的是,您 那篇《回应》一文离澄清事实真相还差10万8千里(依据见上文第1、2、3点), 很难相信《回应》一文出于一个法学教授之手,否则法学教授也太好当了吧?   所以猪头最后的一个疑问是:郝守才,您是法学教授?! (XYS2006070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