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谈科技“打假”和“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终南闲云   对于生物学,我是个典型的门外汉。但在最近浏览新语丝网的时候,发现人 们争论最多的词汇就两个,一个是“打假”(请原谅我在这里用引号标注这一词, 后面我会专门说明的),另外一个就是近期频繁出现的“无罪假定”。前者大多 牵涉到”打假“的权利问题,而后者则更多涉及到是否作假的判断原则。我是搞 法学的,虽然是“文科”,但的确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各位搞理搞工 的最下留情。   长期浏览新语丝,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里的人们学历和科学素质一般都比 较高,但是一涉及超出理工科的知识时,总是表现的似是而非。而今,学科划分 如此细化,象科技“打假”一类的社会活动,为什么不能有更多领域和学科的人 参加其中呢?也好收个优势互补的效果。   言归正传。关于“打假”问题,我一直觉得这个词用在揭露搞伪科学和科学 领域中的腐败行为这样一个行为中尤为不妥。这是近年来媒体的一个生造词,又 来被政府职能部门沿用了。最初是指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那时就出了个个人“打假英雄”王海。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危害的确太大了,人 人深恶痛绝,所以,除去人们对王海们的打假动机提出疑议外,对这类假是否该 打,大概没人会说三道四。人们当然也注意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其实 已经涉及到从一般违法到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所以,质检部门也罢,工商行政 机关也罢,直至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也都有相应的程序和实体法律依据。有人出 来为那些作奸犯科的人辩护或说情开脱说情,除去法律规定的律师行业人士,大 概都是那些见不得人得徇私枉法者了!公开出来为之开脱,大概要冒天下大不韪 了!   以上道理其实非常简单,除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得手段,道德准则同样也 是,假冒伪劣商品不论是从法律得角度或社会道德得角度来说,都很难有人为其 找到什么合法得辩护理由。   而科技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则很难沿用“打假”一词盖全,因为有了 “打”一字,则代表了惩罚或打击的含义,似乎人们就要涉及一个权限问题了。 我留意了一下,大约反方舟子的人士基本都是从这个“权限”上“下蛆”的!   其实,迄今为止,新语丝网站和方舟子的战友们(用战友是表示一种敬意) 所做的一切,不过是以自己所学知识对那些科技领域中作假的质疑,或对科技领 域中腐败行为的一种暴露和谴责!并没有超出自己的能力和权限范围。他们没有 把那些科技界作奸犯科的人绳之於法,也没有权力给予惩处。这个“度”大概没 人能说三道四。   科技领域的作假行为和腐败行为大致也应该有个程度的划分,从一般的违背 学术道德到利用虚假科技成果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大概也可以划分出违背 道德,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几个层次。韩国检察机关最近准备对科技诈骗嫌疑人 黄某人控罪举措就是很好的例证。在我们国家科技诈骗和一般诈骗行为没有什么 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手段上的区别而已。别以为冠以“科技”之名,就可以逃脱 刑法的惩罚,我国刑法有现成的法条等着那些科技作假者呢!不过,可惜的是, 我们国家警官和检察官的嗅觉和科学素质差了点,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付这些科 技诈骗的大鳄们,但今天没有注意到,不代表明天就注意不到,别心存侥幸!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科技领域中的作假或腐败行为有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 行为人关注的“热点”,说穿了无非就是名和利两个方面,而在中国,名和利往 往是分不开的。用犯罪对策学和刑法学的术语讲,就叫“犯罪动机”,科技作假 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哪个行为人作假的动机就只为单纯谋取个体心理满足, 或别人对他或她的赞誉。小到谋取荣誉、职位或职称,相应获取与之相关的经济 利益;大到获取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资金支持,进而占有和支配这些财富。当然, 如果是谋取国家基金,拨款一类的资产,那性质就不一样了。由此可见,一个普 通的诈骗犯用虚假事实骗取他人一定数额的财务因而或罪,和科技领域中的“科 学家”用虚构实验数据撰写论文而获得发表,并借此获取和占有国家资金的诈骗 犯罪行为并无质上的差别!他们同样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罚罪构成四大要件。不 同的是,后者得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前者!因而,其刑事可惩性也相对要高。而 对于后者,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包括那些有科学家称号的人却要不遗余力地为 其辩护呢?难道国家科技经费、专项基金就不是国家财产,就不是纳税人的血汗, 不是人民的血汗?可见,是科技的皇冠给科技蛀虫们提供了“灯下黑”的庇护。 和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普通刑事犯罪人侥幸逃脱法律制裁后,绝对不会当隔壁阿 二,但在我国,科技领域中的犯奸作科者不但要标榜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而 且还要群起为同伙或同类鸣冤叫屈。帮闲者的方式大概就是本文要涉及的两个词, 第一,“打假”。而且一提打,就要涉及是否有权力的问题。我在前面已经说过 对这一词的看法,我认为,应该用揭露科技领域中的作假行为、腐败行为,呼吁 国家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的重视更为贴切,至于“打击”的事情,应该是国家职 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揭露和呼呼是每个国家公民正当权力,宪法和相 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法律还赋予公民有“扭送” 司法机关的权力。这就是“合法程序”,就是那些发表公开信要求“合法程序” 的人们所要的“合法程序”。小到揭露科技领域那些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大到 揭露并呼吁国家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科技领域中以作假的手段获取国家资金 的诈骗行为,方舟子们正是在用自己所学及合法的行为与科技领域中的违反道德 准则,违反科学规律,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尽公民应尽的义务!他们超出权力范 围去惩罚被揭露的行为人了么?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去孜孜以求地讲要什么“合法 程序”?   中国古代法制沿革过程中,实体和程序两法从来是含混的,法学界至今为 “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作出种种哲辩,那都是在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角度而言。 揭露和呼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种侵害了他 人的权利,那相对人完全可以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求的法律上的公正;但反 过来,用种种借口阻碍他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只能说明阻碍者别有用心了!   对科技领域种违反学术道德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揭露,及呼吁国家职能部门 和司法机关予以关注,进而给与行为人应有惩处的行为,没有任何越权之处!应 该给予大力支持和声援!   第二个词汇——“无罪假定”,我的确不知道科技界是不是有这么个专门词 汇。诉讼法学理论中的确有这么个相近的词汇,那就是“无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来自拉丁文praesumprio,也称“假定”。它 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的含义为,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不得认为其犯罪,并处以刑罚;由此产生与之相关联得诉讼规则,包括“疑罪从 无”、举证责任等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之一,是对封建 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否定。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采用这一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使陪审制度,辩护制度,证据规则等一系列诉讼制度 有了相应的对像。该制度也是现代人权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从立法的角度讲, 是因为被控对像相对为弱势一方,面对指控,很难取证或自我辩白,法律上有义 务为其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援助。请大家注意这个立法思想!   质疑和揭露科技领域中作假行为则不同。科学技术知识及文化,是人类认识 利用和改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工具,是借助人们的认可和应用而得以传播的。 正像许多网友所说,科技成果及论文一旦公开披露或发表,即具有公开性。由于 科技成果的确立,其应用和推广势必关系到一定范围乃至整个人类的切身利害, 所以,人们对它的质疑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如果该成果涉及利用国有或他人资金 财产,那相关人对它的质疑就更有必要!你说你发明了一种新药,如果是专为发 明者自己发明和研制的,那大家质疑或许就没有必要,但你要公开这项发明,要 以此发明取得相应权利和荣誉,进而要利用他人资产扩大发明成果,要将成果进 入应用领域,也就是说要制药,要让大家吃你发明成果制作的药物,那你就不能 不面对人们的质疑!这些质疑或许来自同行科学家,或许来自普通消费者,如果 这些人有权力否定你的成果,并以制假贩假罪名将你绳之於法,那大概是要强调 “无罪推定”的原则了。但是质疑者并没有对你绳之於法的权力,这时候,你强 调有罪或无罪“推定”还有什么意义!因此,你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用事实说明 一切,出示你科研成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证明你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你有这个义务!因为你的科研成果和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为你占用了国家资金! 等你因为不能证明自己成果的真实性,而又因弄虚作假骗占国家资金而被国家检 察机关指控时,在法庭上再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吧!   行为人自己完成的科研过程,并以实验数据支持其科研成果,那么,其他人 并未参与其中,在被质疑作假的过程中,如果要求质疑人在质疑过程中承担“举 证责任”,这明显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这通常是对普通人来说;而对同样科学 家而言,他指出了你的成果或方法明显违背科学理论或常识,这就足够了。最为 建立科技成果的人,你应当负有证明自己理论或成果成立的“举证责任”。   其实,如果司法机关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和足够的职业敏感,问题就简单多了。 如果有举报线索,通过基本常识的判断,就可以立案侦查,就可以扣押查封相关 资料以取得诉讼证据,那就符合“正当程序”了,也可以在法庭上担负揭露利用 虚假事实骗取及占有国家财产的“举证责任”了。但是,对不起!在司法介入之 前,释疑和辩白的举证责任还是在你自己一方。作假者和同情者没有必要也不可 能将其推到质疑者一方!   看到那些用种种变换的方式为科技领域中作奸犯科者辩护的,我无法在科技 领域给予回击,但在自己所学范围中,还是愿意与之一搏的。 (XYS200605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