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歪批120位学者的公开信   作者 福若德   文章标题中 “歪批” 二字来自传统相声“歪批三国”,属于拾人牙慧而非 剽窃, 特此说明.对于120位学者的公开信的评论已经太多,本人未能博览群网,若 有和已发表的文章有雷同的论点,则是“所见略同”. 看在“剽窃是对原作者最 高规格的奉承”的份上,请最先发稿的作者不要追究.   一. “遵循合法与适当的调查程序”   据说公开信原稿是为魏院士救苦救难,所以公开信开宗明义首先明确了“作 为科技工作者,我们十分关切国内近来多起有关学术研究不端的指控事件。”不 用说川大论文事件也必然是其中之一.   支持魏院士的一方自然认同川大李副校长所说的“国内外高校都遵循学术自 律原则。大学对有争议的学术、老师有不端行为的指控的调查、研究、处理都由 大学自己进行,这是规则。”但本人观点和多数网友相同, 即认为川大的调查只 不过是英文媒体常说的 whitewash (粉饰,掩盖真相),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就连 李副校长所说的“规则”也只不过是他自己的杜撰.公开信的签名人实在得明确 说明什么程序才是你们认可的“合法与适当的调查程序”?   而公开信又声称 “在处理学术不端的指控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结果, 也为了对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辩论的当事人双方公正,我们建议中国的研究机构主 管部门建立起合适的程序 …”既然知道中国尚无“合适的程序”,还需要“建 立”,那么呼吁“国内近来多起有关学术研究不端的指控事件”“必须遵循合法 和适当的调查程序”岂不是多此一举而又何苦来哉?   向有关领导举报学术造假是合适的程序,但如司教授, 举报了三年没有下文, 而不得不求助于新语丝,这仍旧是合适的程序.如果有人不信任有关领导而选择直 接向新语丝举报也绝无任何不合适.感谢终南闲人网友很透彻地从法律的角度论 证了质疑和揭露学术造假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权限. 新语丝的打假事实上只不 过是质疑和揭露. 而攻击新语丝的那些人则偷换概念,用打假的另一解释即在具 体行为上干涉和制止造假,来指责新语丝越俎代庖.   目前唯独新语丝在学术打假上独领风骚,公开信很自然地使人感觉到签名人 是在不指名地指责新语丝质疑和揭露学术造假不合法不适当.   二. “遵守无罪假定的原则;“无罪假定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是我们在调查学术不端的指控时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仍以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的Bruce Hall案为例.东窗事发是在2001年9月,基 金会则于2002年1月,在刚刚收到举报时就通知大学和举报者, Bruce Hall的科研 经费将被依法冻结直到事件有结论,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 而那时大学正在 对投诉进行调查, 其后Bruce Hall的科研经费由大学垫付.2003年8月Bruce Hall 通过法律程序封杀外部调查报告的企图失败, 基金会收到外部调查报告后立即收 回了Bruce Hall的已被冻结的科研经费.我不怀疑120名教授或许能举出国外采用 “无罪推定”的例子, 但Bruce Hall案已经可以证明:在国外“无罪推定”绝不 是“在调查学术不端的指控时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所以教授们根本没有 任何理由非要把“无罪假定”强加给中国的学术界.   “无罪推定”的前题是将有公正的调查.如果连公正的调查都不敢提供,那么 又何妨"有罪推定”!   三. “建立外部调查委员会,对于指控与被控者的身份都加以保密;建议教 育部、科技部、科学院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协调建立国家权威机构,调查指控”   教授们想得太简单太理想了, 真是所谓“不当家不知柴米贵”. 教授们是否 说得出美国的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ORI)一年能处理多少宗投诉? 因Bruce Hall案,澳洲曾论证过应否建立调查指控的国家权威机构,结论是不可行. 这种国家权威调查委员会在中国这一泱泱大国至少在目前还行不通.可以相信,一 旦有了所说的 “国家权威机构”,由于积案如山,能得到调查的只能是其中的凤 毛麟角,而各大学则气定神闲地袖手作壁上观.多数举报于是因为不能立案,就得 采用“无罪推定”. 所以所鼓吹的“国家权威机构”的职能只能是为多数造假者 出具免检证书.   川大李副校长承认“国内外大学对有争议的学术、老师有不端行为的指控的 调查、研究、处理都由大学自己进行,这是规则”, 只不过李副校长把大学的天 经地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曲解为大学有可以一手遮天的特权.维护学术诚信 本是各大学的天职, “建立外部调查委员会”也责无旁贷理应由各大学自己组织, 自己提供经费.“国家权威机构”没有义务为各大学因领导的失职而导致的学术 腐败案疲于奔命. 教育部若是能够及时撤换渎职枉法不作为的校领导,肯定要远 比建立“国家权威机构”更简单更实惠更经济更有效.   四.“有关学术不端的公开指控,我们也鼓励举报者签署真名以示负责,或 者,为了保护举报者, 发表的机构应该代举报人负责。”“制止匿名人身攻击 或者传播谣言的行为”, “在任何有关学术辩论的公开通讯中都应当签署实名, 以表明其责任”.   网友们千万别听这些教授们的鬼话! 纵观国内外,放眼东西方, 古往今来有 几个签署真名的举报者有好下场? 真名举报之日,就是你们的学术生涯终结之时, 勿谓言之不预!   我以为举报清华院长助理履历造假的方式值得提倡:举报内容能得以证实,而 有权势的被举报者或他们的支持者们又无从对举报者下手.如果举报者不能保全 自己,自投罗网,竞死何益!   此前南大六名博士生真名投书新语丝,呼吁校领导正视学术腐败,而方舟子在 刊出时删去了名字.我认为方先生此事办得十分得体.这些学生才是学术界的未来 和希望,要是依了120位教授们, 非要“签署真名以示负责”, 难道真舍得要把他 们送去喂狼?   为什么要提倡署真名的举报? 那是因为那些书记院长,教授博导,记者编辑, 媒体网络,版主看客,当然还有被举报者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恩师门生,四亲八眷, 三姑六婆,通常只关心和案件毫不相干的举报人的动机和人格,而不是对举报的内 容感兴趣 (He still focuses in his piece on the completely irrelevant issue of whistleblowers’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 namely on the messenger rather than the message. ---- Dr Jean Lennane, Page 10, The Whistle, January 2003). 且看 “汉芯”案的 “神秘举报人”,此公对国家对 人民的贡献可谓大矣. 但要按120位教授们的观点,此人在媒体上匿名举报,属于 不负责任, “是不可接受的,必须加以制止”.而事实上当初媒体最感兴趣的的 却是“他为什么要举报?”,直到帮他想出一个理由,即所谓“因分赃不均”才肯 心满意足! (如今证实举报是实,可是还会有几人依旧记得他,对他说一声感谢,关 注一下他目前的处境?)   我讨厌世俗的对举报的内容不感兴趣而只对举报者本人的隐私感兴趣的阴暗 心理.难道此时此刻我真的有义务必须自报家门以满足那些人的阴暗心理? 因为 心血来潮时的一篇戏作“川大副校长李光宪为欺”让我的身份从新语丝看客沦落 为网络打手. 不消说必然有人要质疑:这家伙为什么总是要写这些不中看的文字? 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他们: 是因为分赃不均,本文就算我是因为没能有资格成为第 121名签名人而摘下的一串酸葡萄——我先替那些爱寻根究底的人说了这句话.   网络的兴起使学术打假得以别开生面. 在网络上或是行不更名坐不改姓,或 是巧立名目, 争奇斗艳,那是写手们的自由,自古以来未尝有言,而独不足于子乎! 对于卑微愚钝如本人者,不署真名乃是因为文笔拙劣,名声狼藉,实在拿不出手,是 有自知之明的体现,岂敢包藏祸心? 实在有劳教授们多虑. 但是,如果没有如此众 多署名千奇百怪的网友们几年如一日的支持参与,任凭他方舟子妙笔生花,新语丝 和中国的学术打假绝不会形成今天的气候. 所以也难怪有人要责问签署实名的教 授们,这些年你们对制止学术腐败曾有过那些贡献而值得如今忽然冒出来说三道四, 要对平民百姓的这点微不足道的言论自由“加以制止”?   要说的当然不止以上四点, 但又何复多言? 我愿意相信教授们签署这封公开 信时的诚意, 但我也不必隐瞒自己的看法,即认为这封公开信以消极的成分居多. 至少公开信的社会影响和120位教授的来头毫不对称,而只能和此前108位国内学 者的公开信一起成为“国内外相映亦风流”的笑谈. 尽管教授们在自己的科研领 域广有建树, 成就骄人, 但恰如你们自己所说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 由于其过于专业化和技术性”,在签署公开信时教授们显然忽略了自己是在谈一 个本专业之外的并不很了解的问题.傅教授,饶教授和其他教授能在新语丝上作出 某些澄清,应该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网友们更愿意看到今后教授们在促进中国的 学术研究和维护学术界的道德诚信方面能有实际的作为.   前些时候关于“汉芯”事件造假者将逍遥法外的传言的确令人沮丧.“汉芯” 事件的解决为惩治学术腐败清除了一个障碍, 而川大的论文事件则凸现为新的焦 点. 能否妥善处理川大的论文事件将是对国内学术界的诚信的考验. 即使公开信 的原意真的是为了声援魏院士, 教授们愿意以自己的声望人格担保魏院士自然也 无可非议,但相信教授们也都能明白: 只有公众信得过的调查才能还魏院士们一 个清白. 希望120位教授们能运用你们的影响力, 促成对川大的论文事件的公正 的调查. (XYS2006052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