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戚名琛先生质疑的答复   董藩   最近,戚名琛先生对我是否是购房按揭贷款最早提出者这个问题提出质疑。 我十分感激老一代学者对年轻学者成长的关心,也诚心欢迎大家对我的科研活动 进行监督。但对戚名琛先生的判断,我很难接受,特答复如下:   一、我从未说过我是“购房按揭贷款最早提出者”   “购房按揭贷款最早提出者”意味着是这种业务的“发明者”,而我说的 “实施购房按揭贷款的发展主张”指的是宏观层面的“发展这种业务的政策建 议”,是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而言的,不是针对银行业务创新而言的, 自然也不是说我“发明了这种业务种类”。“发展主张”比“政策建议”的含义 广些(还隐含制度变革、法制建设等内容),所以我使用了这个词。按揭贷款业 务海外早已有之,我的文章也提及“该业务传入广东”,如果我自己说是我发明 了这种业务,任何人都会嘲笑我是“疯子”。但是,中国解放后很长时间是严格 限制消费类中长期贷款的,虽然南方当时出现了按揭贷款业务萌芽,但没有得到 国家金融法规的认可和鼓励,所以我于1993年秋天写完《楼宇按揭——大有可为 的房地产新业务》短文后,开始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推进这一业务的发展,强调这 “有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可以引导居民的消费趋向; 有利于金融部门拓展业务范围。”并强调“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以便能 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楼宇按揭业务的发展”。显然我本意论述的就是一种 “发展主张”或“发展政策建议”。戚名琛先生一时误解了我的意思,并以此为 主题对我进行批判,可能是我的文字表达不够确切——我对由此引起的误会而感 到内疚。   二、现有证据不能否定我是率先公开论述实施按揭贷款改革措施必要性并向 有关部门献策的学者   本来,对戚名琛先生论述的我不是购房按揭贷款最早提出者这一问题,上面 我已经做了答复。我不必再论述自己是否为最早论述“实施按揭贷款”这一改革 措施必要性并向高层建言者,但说明白总不是坏事,免得引起更多误解。   1993年下半年,我原本是根据老师的要求,要搞清楚“按揭”的含义。但当 时还没有今天的论文数据库和藏书数据库,没有计算机手段可以利用,只能采用 手工检索。我检索了多天,没有在我国政府文件查到这个词,也没有查到相关论 文,好像只在几条新闻报道中看到按揭的英文词汇“Mortgage”,后来好像在一 本英文词典中了解了它的含义。我感到中国发展这种业务很有意义,就结合新闻 信息和我的肤浅认识,写了《楼宇按揭——大有可为的房地产新业务》这篇政策 建议稿。我将它投给了《经济参考报》,但迟迟收不到稿件处理通知(后来发现 1994年5月份发表了),又改投《中国投资与建设》,1994年8月发表。现在,我 利用权威而且戚名琛先生看重的中国期刊网(www.cnki.net)“中国期刊全文数 据库”重新进行了检索,发现了数百篇相关文献,其中明显比我文章早的只有叶 天蔚写的《房地产金融和按揭贷款》(《上海金融》1992年10期)、盛群的《香 港房地产市场的按揭之争》(《特区经济》1993年9期)和孙华的《浅谈按揭贷 款度的掌握》(《海南金融》1994-2期),这三篇文章虽然前两篇因为管制无法 下载,但从题目可以看出应是介绍文章,不属于政策建议文章,与我文章的立意 完全不同。考虑杂志印刷、上架一般有一、两个月后滞期,其他和我文章几乎同 时与读者见面的包括徐星发的《对按揭贷款的研究》(《中国城市金融》1994-4, 月刊)、李善美和张强的《如何拓展上海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上海金融学院 学报》1994-2,季刊)和曾令少的《香港银行住宅贷款简介》(《新金融》94-4, 月刊),这三篇文章的立意也与我完全不同。其他文章的发表时间均晚于拙文。 所以拙文是公开最早论述这一改革措施必要性的。   拙文写出后,我还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改革主张。后来民革中央将其整 理成提案提交给全国政协。但遗憾的是,当时得到的答复都是“暂不可行”。因 为作为国家的政策建议,当时这个提法太超前,还缺乏认识,在政策、法规方面 支持条件也不充分。这就是当时的历史。   三、戚名琛先生将“抵押贷款”与“按揭贷款”混为一谈,所以相关论据均 不具备证明价值   戚名琛先生说:“据推算,董藩上中学时间是1981~1984年。历史本来面貌 是,董藩尚未成年的1981~1984年,银行贷款居民建房买房直至采用香港盛行的 ‘按揭方式’,已陆续在有的城市萌芽”。对按揭贷款在大陆出现的时间虽然我 现在也有些拿不准了,但戚名琛先生误将抵押贷款等同于按揭贷款,其相关论据 均存在明显错误。   例如,戚名琛先生说的“同年(1991年)2月陈锦华《关于住房和社会保障 制度的改革》报告,提出的“配套进行住房金融制度改革”任务,就包括“实行 抵押信贷购买制度”——其实,熟悉金融业务的人都知道,“抵押信贷购买制度” 绝不等同于“按揭贷款制度”,前者虽然包含后者,但二者含义差别很大——因 为抵押信贷购买还包括利用存折、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有价物进行抵押的贷款购 买行为(当时提的“抵押信贷购买制度”指的主要是这样的内容),而“按揭贷 款”已经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其突出特点有两个:一是专指银行、开发商(或政 府)、居民(或企业)三方之间围绕房屋买卖形成的信贷关系;二是用房屋产权 作为抵押。查阅文献很容易找到论述房屋抵押与房屋按揭的异同的文章,即使不 看文献,有些法学基础和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人也都知道二者在主合同的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主体、标的物的范围、贷款目的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系列不同。另外,这 里提到的时间“同年(1991年)2月”根本不能证明1981~1984年就存在按揭方 式。   又如,戚名琛先生用地方法规中的“抵押贷款”字眼来论述上个世纪80年代 初已经出现了按揭贷款业务,同样是错误的。他说“1985年12月广东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翌年2月13日 广东省政府公布实行”。这个文件的确说抵押人有所有权的房屋可用作贷款的抵 押物,但当时这种房屋抵押贷款指的是现在说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它不涉 及开发商,只是借款人以本人的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可上市流通的房产作为抵 押,向银行申请取得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较短。查阅深圳发展银行的“个人 业务”网页可以了解到业内对二者是有明确划分的。   再如,戚名琛先生说“据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提供的上世纪末撰写题 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发展》一文所载,……以后逐渐发展升级有些城 市的建设银行进而推行居民购房抵押贷款。”这里,他依然把购房抵押贷款理解 成了按揭贷款,再次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   四、戚名琛先生的其它时间证据也不可信或根本无法证明80年代初大陆就开 办了按揭贷款业务   首先,戚名琛先生说“据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提供的上世纪末撰写题 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发展》一文所载,早在1981年东北三省、山东省、 上海市等地建设银行,就开办了居民建房贷款业务。以后逐渐发展升级有些城市 的建设银行进而推行居民购房抵押贷款。”这个论据是站不住脚的:(1)这里 只提到1981年开办了居民建房贷款业务,根本没说1981年也开办了按揭贷款业务; (2)“以后逐渐发展升级有些城市的建设银行进而推行居民购房抵押贷款。” ——“以后”是什么时间呢?是1983年还是1993年?   其次,戚名琛先生说“桂强芳告知,1982~1984年期间,当时深圳房地产业 最大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独资开发的几个楼盘……都是与建设银行深圳市 分行携手采用按揭方式预售”,这个说法我不太相信:其一,这不是文字记载的 说法,凭记忆可能有误;其二,桂强芳不是深圳建行的人,关于深圳建行开办按 揭贷款的时间,我更相信戚名琛先生提供的前后不一致的另一个证据:建行深圳 市分行郭振坤文《房地产开发与楼宇按揭》称:“该行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 于1991年6月率先在国内全面推出‘楼宇按揭’贷款新业务”。   再次,戚名琛先生说的“1988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后来又进一步开放外汇购买商品按揭贷款 业务。”存在与上面同样的逻辑错误,他这里的“后来”绝不是指上个世纪我上 中学的80年代初期,他自己的考证也是上海1992年才出现按揭贷款业务。   最后,戚名琛先生用陈锦华报告来论述上个世纪80年代初已经出现了按揭贷 款业务,我不信服,我想陈锦华本人也不会同意的:(1)他提到的陈锦华的这 两个报告的时间都是在1991年,两个报告中均未明确提到按揭贷款业务出现的时 间;(2)戚名琛先生说“根据1991年10月当时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 长陈锦华在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报告,截止当时仅建设银行系统 设置的房地产信贷部就达1296个”,这能说明什么呢?当时的房地产信贷部主要 是对房地产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啊,可没明确提到按揭贷款业务!如果当时哪家房 地产信贷部确实开展了这项业务(如建行深圳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也只能说明 该业务种类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不能证明80年代初就出现了。   当然,也许1981~1984年期间大陆确已出现了按揭贷款业务,再动用大量人 力、花上大量时间可能会找到这样的例证,但我相信这绝对不会是大陆银行搞出 来的(只能是外资银行进行的尝试)。桂强芳所说的1982~1984年期间建设银行 深圳市分行就开展这种业务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否则该行不会到1991年才制订 了一个《楼宇按揭贷款管理办法》。1981~1984年期间就是有了这种业务也不会 是面对大陆居民开办的,而且它出现的可能也仅限于当时的深圳市。戚名琛先生 说此间“已陆续在有的城市萌芽”,意思是绝对不止一个城市,我虽然不认为他 是为批驳我而故意夸张,但我已经问了“珠三角”和“长三角”多个城市银行界 人士,绝对可以肯定这是没有依据的主观判断。   五、其他两个相关问题   首先,戚名琛先生第三组实证证明了什么?它们证明的是我当时孤陋寡闻, 检索量不够,或者当时学校图书馆根本没有这本书。但不能说明是谁较早甚至最 早结合中国情况论述了发展按揭贷款业务必要性,更不能说明谁最早对高层提出 了这种发展建议,所以这些实证与戚名琛先生要阐述的观点没有太多关系。我的 检索表明,1992 年3月以前,上海还没有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戚名琛先生能证明 上海出现按揭贷款的最早时间也只是1992年4月28日上海文汇报的报道,但他仍 用1992 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香港法律大全》中“现有的深圳、上海等地的 有关房地产的地方性法规中都使用‘抵押’一词”这样的话来论述那时候上海已 经出现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这是错误的。我一时找不到这本书,但从他提供的 有限的解释文字看,原书作者在“抵押”与“按揭”的区分上认识就不清楚,戚 名琛先生在认识上受到误导也是自然。   其次,我是否创建了国内高校第一个房地产专业?否!准确的说法是:我与 我的老师、同事一起创建了国内财经院校第一个房地产专业,但这个说法或者是 我当时说得不清楚,或者是记者记录时为求速度记得比较简单,导致后来笔下有 了出入。不管什么原因,需要说明一下,免得浪费大家时间去考证。   六、结语   通过戚名琛先生的质疑,我了解了更多关于按揭贷款的信息和知识,虽然他 的言语中对我有不少讽刺、贬低和怀疑,有些表述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但我还是 发自内心尊重他——他是学术界的前辈,为地产理论做出了不少贡献,其成就惠 及后人,包括我在内,对此我仍不会有任何怀疑;虽然我至今无缘见到戚先生, 但他给了我许多知识和做人的启发:我知道了我应该注意什么,如何对待自己的 学生!但是,因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个说法竟引起他愤怒,并花费了半年加以考证, 我虽然进行了辩解,但还是为影响了他的心情和占用了他的时间而深感愧疚!   我想起我的忘年之交、或许也跟戚先生相熟、刚刚去世的著名城市经济学家、 原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对我说的话:“董老弟(我其实是他名副其实 的晚辈),学问不看辈分,贡献不论长幼”。这句话使我和许多本科生又成了忘 年之交。戚先生学富五车,看过的文献汗牛充栋,我企盼能在友好的气氛中与其 讨论,若能当面聆听教诲更是求之不得! (XYS2006080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