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一件国内科技界的名誉权纠纷案记实 ■周晓霞   2002年6月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被告是我的导师,中国器官移植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前主 任委员,同济医科大学器官移植所名誉所长,著名外科学家夏穗生教授;原告是 他的学生,我的师兄陈忠华博士,现任所长,长江学者,英籍华人,我与原告被 告均相识多年,即使在我来德后彼此也有电话和书信往来,算是知根知底。 何以本派掌门和门内师兄需对簿公堂?会不会两败俱伤?这实在是我不愿意 看的热闹,可是既然已经走到这一步,到底谁是谁非?还是应该有个明断,所以 我一直很关注审理进展。 其实此案原由倒也不复杂。 早些时候,被告给业内同行写信、并且当众向原告指出,原告剽窃其科技成 果,侵犯其姓名权和署名权;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赔礼 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原告是否剽窃。如果陈忠华博士确系剽窃,则夏穗生 教授此举就是科研打假,伸张正义,反之才是侵犯名誉权。 2002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即夏穗生教授败诉,现摘录判决 书如下: 经审理查明: 1999年,被告与同济医大的医生曾凡军、林正斌等六人共同写了一篇名为 《活体亲属供肾移植29例报告》的学术论文。 该文发表在《中华器官移植》杂志2000年1月第12卷第一期上。   2001年8月20-23日,原告在参加名为“2001年移植奥的塞”的土耳其国际器 官移植专业会议期间,将上述六人署名的文章经翻译整理后在会上发表,题为 《活体亲属肾移植:单中心研究》。署名为:曾凡军、陈知水、林正斌、沙波、 文志向、张伟杰、陈忠华、夏穗生。   在该文中,原告首次提出了“在中国,脑死亡和器官捐赠仍未被广泛接收及 开展,移植器官短缺尤为突出”的观点。   会后收录在会议论文汇编《墙报集》中,该文题目改为《活体亲属供肾移植: 单个中心的研究》,署名为:陈忠华、曾凡军、林正斌、文志向、陈知水、夏穗 生、陈实、剑桥大学,剑桥、大不列颠。后在该会议出版的论文集光盘中,该文 署名改为陈忠华(英国)、陈知水(中国)、林正斌(中国)、文志向(中国)、 夏穗生(中国)、曾凡军(中国)。   原告作为同济医大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有责任和义务将该所部分同仁的最 新医疗学术成果经翻译整理后向外界宣传。 原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有利于扩大包括被告在内的院作者及同 济医大的知名度。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这就有问题了。   发表于《中华器官移植》2000年1月第21卷第一期上的《活体亲属供肾移植 29例报告》,是作于1999年的学术论文,与陈忠华在2001年8月在土耳其发表的 所谓《活体亲属肾移植:单个中心研究》一文先后顺序明显。再从判决书上看, 未征得被告同意,而经过陈博士“翻译整理”的文章与原文有几点不同:   第一,标题从《活体亲属供肾移植29例报告》改为《活体亲属供肾移植:单 个中心研究》。   第二,署名顺序不同。从无陈忠华至有陈忠华,再至陈忠华排名第一。   第三,作者单位由同济医大变成剑桥大学,剑桥、大不列颠。   第四,原告首次提出了“在中国,脑死亡和器官捐献仍未被广泛接收及开展, 移植器官短缺尤为突出”的观点。(滑天下之大稽,中国供肾短缺还用创造性劳 动才能发现吗?各界呼吁了多少年了,还用原告首次提出吗?)   这还不是剽窃,那还有什么才算剽窃?这不等于说任何人都可以将别人已经 发表过的文章“翻译整理”一番,然后署上自己的大名,在国内外再发表他一回, 再说就是对炒别人的冷饭感兴趣,充其量也只能打个括号,在哪个角落写个经某 某“翻译整理”而已。   此案背后隐藏的是明显的司法不公,具体内幕我等自然不得而知了,可是这 种现象实在令人寒心,象夏穗生教授这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物尚且遭到如此对待, 可见像纪实小说《天网》中那样平头百姓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的现象实在是 顺理成章了。   中国的司法机关何时才能革除故弊,清白示人,真正摆正肩上那座天平。某 些人既能放弃海外高薪,回国报效,也当能尊重别人的诚实劳动;不要急功近利, 逐势争名,作为外籍华人别把故国当作冒险家的乐园,浑水摸鱼一把。   年近耄耋的夏穗生教授已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孰是孰非,让 我们拭目以待。    2002年7月 方先生: 此案后来到了湖北省高法,开庭我没有旁听,据说陈的代理律师坚持大会组委会的 错误以至陈成为作者(注:文章是以网上投稿发的),法官要求陈出具证明大会组委会 错误的证据,陈当然拿不出证据. 因为此案影响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的名誉,也影响到少数领导的乌纱帽,他们 多方活动干预案件审理,二审法官感到很为难,所以亲自上门作夏教授的工作,要求调 解,老人家是一个顾全大局的人,经法官作工作,后来就同意了调解,本案最后以调解 结案. (投稿者) (XYS200604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