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再次对田向荣先生的回复   萧狼   田先生,您好!我首先声明一点,我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并与国 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任何关系,我目前在国内从事新药制剂的研发工作(其实基本 都是仿制,我都不好意思说),对于专利纯属“自学成才”(呵呵,借用赵本山 的话),我并没有想要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形象,我写出来的观点纯属自己的 判断,欢迎大家讨论。   1. 关于原料使用“油膏”代替问题。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您说的“1.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一个方面的违法可以逃避您一再强调的新药审查,因为专 利中没有指明什么时候“代替”,完全可以在新药报批时用国家批准的原料药, 而在获批后的生产中才用“油膏”代替,显然,这种违法只能从专利审批过程中 把关才能防止。”我不知道是不是兽药不用GMP,人药在GMP生产过程中是不可能 用“油膏”代替的,近来的齐齐哈尔二药的事情我想大家都知道;   2. 关于使用丙酮、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问题。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在 药剂成品中一般不能含有有机溶剂,但生产过程中有时是可以用的,如片剂包衣。 所以模糊点就给了对方以辩护理由,我讨论的主要是诉讼策略的问题,如何才能 合理的达到我们的目的。   我在这里转述一下《审查指南》上的一段话:   “4.1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 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 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 列或类似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一种可 自动将小偷逮捕的保险箱”, 应当作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 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全部内容涉及的)或者删除相应部分(部分内容涉 及的)。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 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审查员意 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 许。   细则9   上述所谓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的发明创造。”   3. “目前,很多单位非常重视专利数量问题,甚至将取得一项专利等同于 发表一篇SCI文章,以致专利审批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并不奇怪。我们本不会因 此而大动干戈,关键是学校不顾我们提供的真实情况,居然将其倾巨资开发,害 国害民,没想到的是最终我们输得连讲理的地方都找不到,不但权大于法,而且 权大于科学!”   我以前还以为中农大的校长陈章良会给学校带来一些新鲜的空气,没想到 (其实应该想到)天下乌鸦一般黑。 (XYS200605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