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向法律专家请教私人科学打假与言论自由   水博   高一飞的《私人科学打假与言论自由》一文写得非常好,很有说服力。不过 在文章的一开头,作者说“私人科学打假的权利属于学术批评权,但其来源并非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权,这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对象针对的是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私人科学打假的权利来源于言论自由。”我对此种说法有些 疑问,希望与作者或者其他的法律专家探讨。   我认为,公民的批评权源于言论自由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实际上言论自由 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还可以引申出很多其它权利形式,例如,出版权的本质也 应该是言论自由权。宪法为什么要把公民的批评权从言论自由里面分出来,单独 作为一条我认为也是有道理的。其原因正如作者在文章中的这一段论述“言论自 由中评论和批评的对象并不限于政府,也可以针对社会和个人。由于政府掌握国 家权力,对其批评存在很多的难度,也很容易以法律的名义(如在法律上对非法 言论的扩大化)侵犯言论自由,所以我们通常重视监督批评政府的言论自由,却 忽略了针对社会和个人的言论自由。”   因此,我认为作者说“私人科学打假的权利属于学术批评权,但其来源并非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权”的说法与作者在文章的最后一段的说法,似 乎存在着某种矛盾。作者最后说“学术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在有时候,它与行 政权力相结合、与不正当的学术势力相结合,还可能成为一种学术霸权。这时来 自私人或者民间的学术批评可以较多地免受学术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因而更显珍 贵。”我非常同意作者的这一段话,所以,我们对某些行政官员、行政机构的某 些批评,完全可能就是私人学术打假的内容。   特别是对于具体的“私人学术打假”行为,需要强调用法律保护的情况,一 般恰恰是“造假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时候。比如:公民对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 “水变油”试验的批评,我认为就应该属于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权。当 然,它也还是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   我在写《私人科技打假的权利不容质疑》一文的时候,对于到底应该突出强 调“私人科技打假”的言论自由权还是批评监督权,曾经斟酌半天。最后我还是 采用了批评监督权,因为我感觉强调保护私人对“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学术霸权” 的批评权利似乎更重要一些。况且有了这种权利的保证,对于一般人的学术造假 的批评就应该更没有问题了。后来我在写的《私人学术打假体现着社会的进步》 一文中,考虑到论述问题的范围更广(包括造假者的权利),我特地把言论自由 和批评监督权并列写出。我认为这样的表达“私人学术打假”的权利,才能算比 较全面。不知上述说法是否有道理。希望有关法律专家予以指教。 (XYS200512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