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的所谓“学术批评”文章及我的答辩文章   尊敬的方舟子先生:   您好.我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也是您的网站的热心读者, 深为您的学 术批评的勇气和坚持真理和坚持正义的风骨所感动。现特把杨玉圣先生的所谓的 “学术批评”做法向您反映,请把我寄来的两封信在您的网站上如实公布出来, 让学术界认识一下杨玉圣先生“学术批评”的本质。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义感 的人都会鉴别出杨玉圣先生的“学术批评”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的经过:我在11月初结束英国的学术访问回到长沙,就接到了杨玉圣先 生的信,说我抄袭他的文章的部分内容,严重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并抄送他的 信给发表我的论文的刊物主编及我从事博士后流动站的地址。我在核对了他所说 的“抄袭”内容后,发现他完全是在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诬陷和勒索。随即(11 月7日)我用特快专递给他本人及该刊物的主编寄了我的详细的答复信(一一驳 斥他的观点,写于11月4日),指出他的这种做法完全是诬陷,对我的名誉已构 成侵权,并涉嫌勒索,希望他能从学者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出发,停止侵权,消除 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杨玉圣先生不仅不回信,反而在11月17日在他 的“学术批评”网上单方面公布他的信,进一步扩大对我的名誉的侵害。他如果 真的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最起码应该同时在他的网站上公布我的答复 信,但他并没有这么做;更有甚者,他在网站上公布他的信的时候,加上一个所 谓的注解,“原信中误把一元人民币打印成一万元人民币”,想以此掩盖他在信 中对我的勒索,这更暴露出他的用心。   为了把事实的真相公布于众,请您一定要坚持正义,把这两封信同时在您的 网站上公布出来,让学术界真正认清杨玉圣先生的“学术批评”的本质。谢谢。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聂资鲁   2005年11月17日   附一:   关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的抄袭问题   聂资鲁教授:   笔者与阁下素不相识,冒昧写这封信,是因为阁下在《xxxx》2005年第5期 上发表的大作《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 中国立宪的影响》的有关段落(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倒数第一段第1-5 行;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有关文字、第四段第5-6行、倒数第一段第3-5行;第 112页第二段第4-14行;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 全抄袭自拙文《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原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 期;收入《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为此,先行写信向阁下通报,并分别寄给阁下在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所的地址各一份。请查收。   我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在《xxxx》和《光明日报》刊登书面道歉启事,就上述剽窃事实向笔 者公开赔礼道歉。该道歉信应事先征得笔者同意。   第二,鉴于阁下的上述剽窃事实已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为此要求赔 偿一万元人民币。   请在两周之内(2005年10月26日之前),给予书面答复。请勿打电话给我。   笔者保留在网站、报纸公开披露上述抄袭事实以及向阁下工作的湖南大学、 就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反映上述事实的权利。   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5年10月12日   (说明:此件抄送《xxxx》主编xxx教授)   附二:   对杨玉圣教授2005年10月12日信的回复   杨玉圣教授:   我刚从英国访学归来,就收到了你的来信。看后,我感到极度震惊。现答复 如下:   一、你在信中说我抄袭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这完全是违背事 实的污蔑和诽谤,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   你在信中煞有介事、危言耸听地称我在《XXXX》2005年第5期上发表的论文 “《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中国立宪的 影响》的有关段落(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倒数第一段第1-5行;第111页 第三段第1-2行有关文字、第四段第5-6行、倒数第一段第3-5行;第112页第二段 第4-14行;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全抄袭自拙文 《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原载《美 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收入《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这是违背事实的污蔑、诽谤。而真 相究竟如何呢?   《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是我多年来研究的成果,全文17个版面,约27000 字。为了搞好这项研究,我曾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查阅了数百种原始档案、文献。 在文中,我恪守学术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好引文的注释工作。该《学术规范(试行)》第 七条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因而,我在文中对 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全部标注的是原始出处。但不料我的这一规范之 举,却被你诬陷为抄袭了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我真不知道你安 的是何心?你有什么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品人对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诚然,你对《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文拥有知识产权。 但这并不等于你对该文中所有的文字都拥有知识产权,你只是拥有文章中那些属 于是你的独创性的文字的知识产权。其他部分,如你在文中所引用的魏源等人的 文献资料,以及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历史性的知识,等等,你并不拥有知识产权, 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它们窃为己有。   下面我将逐一对比说明,看我是否“剽窃”你的文章?是否严重侵犯了你的 知识产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好地分清是非,原来在《一部宪法与一个时 代》和《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两文中的尾注和页下注,我现在通通把它们放在 引文后面。)   1.《XXXX》2005年第5期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的内容如下:   又如,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 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 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 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 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 周乎!”(《海国图志》,第59卷)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 《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酋”’ “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谓公乎! 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 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海国 图志》,第39卷,《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在《海国图志,后叙》中, 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两相比较,可知,你我引用的都是魏源的原文,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当然 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这是最正常不过了的事。何来侵权?为什么你在文章中可 以标注《海国图志》?而我在文中标注《海国图志》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 严重侵犯呢?莫非你拥有魏源《海国图志》的知识产权?否则,你有什么资格说 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呢?   2.第110页倒数第一段第1-5行的内容如下:   梁廷枬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合省国说》是《海国四说》的 一种,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梁廷枬对美国的民主制度 极为心仪,在书中,粱廷枬详叙美国“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 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梁廷枬:《合省国说》卷2, 第13—15页。 见《海国四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 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 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 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梁廷枬:《合省国说?序》,见《海国四 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这表明梁氏对《美国宪法》的钦羡与推崇。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与魏源同时代的梁廷木丹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这是中国人撰 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在该书卷2第13—15页中,粱廷木丹详叙美国 “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 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 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 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   同样的道理,你我引用的都是梁廷枬的原文,当然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又 凭什么说我抄袭了你的文章,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难道你也拥 有对梁廷枬《海国四说》的知识产权?   3.你说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1-5 行有关文字全部照录如下:   概括而言,以上诸位先贤对《美国宪法》的介绍,是相当粗糙的,在当时不 曾,也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大大开阔了国人的眼 界。然而,这些并不表明著作者已在要求按照美国的模式改良中国政治的结论。 他们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推崇,更多的是寄寓对现实政治的不满情绪和对理想社会 的向往情怀,而不是对《美国宪法》的真正认识。但他们对《美国宪法》的介绍 为后来维新变法思潮的兴起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概括说来,上述叙论仍是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意味深长。   这两段文字相比较,能说明我抄袭你的观点吗?“相当粗糙的”、“但终究 是开风气之先”,这样的话语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成果吗?更何况,我在第 111页第三段第1-5行的文字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你要表达的“意味深长”的模 糊含义。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能分辨出这两段话的意思。   4.你说第111页第四段第5-6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同样把 1-9行有关文字全录如下:   洋务运动兴起后,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一批出使或随使人员的日记与游记 纷纷出版,有关美国社会政治学说的书籍也不断面世,其间,对于《美国宪法》, 时有记载和评述。如1847年至1849年,福建人林鍼曾在美国工作。回国后,他把 赴美旅程和在美国的游历观感记述而成《西海记游草》,1867年付印。这是迄今 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在书中,他介绍美国的选举制是“土官 众选贤良,多签获荐”。他还推崇美国的总统制“统领为尊,四年更代”。(李 力:《以蠡测海:林鍼眼中的美国法制》,载张生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8~169页)又如,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 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也介绍了与《美国宪 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由于考察者多是士绅,记录的又是他们的真实心得, 因而不难想像游记的内容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不过,这些记述大多止于客观介绍 所见所闻的《美国宪法》及反观国内的对比感受,尚不曾明确地从制度上提出具 体的改革主张。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 录》,这是迄今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 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   对比这两段,我们会发现什么问题呢?你把李圭游历美国后撰写的《环游地 球新录》当作是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这是对基本史实的误判。更 何况我的观点与你的观点截然不同,我认为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当属林鍼的《西 海记游草》。这何以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此外,“李圭1876年游 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介绍了 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这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观点吗?这句话 只不过是对一本游记的客观描述,属于历史常识性的东西,何来知识产权之说?   5.第111页倒数第一段第3-5行有关文字如下: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有《20世纪之中国》一文,作者指出: “世界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 会亡国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枬、王忍之编:《辛亥 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20世纪之中国》一文,它写道:“世界 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会亡国 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木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 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你说《20世纪之中国》一文的部分观点是否也是你的原创呢?我在文中如实 地标明引文出处,你又凭什么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   6.你在信中称“第112页第二段第4-14行”有抄袭你的文章之处,为了分清 是非,我特把第112页第二段第1-14行全照录如下:   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对《美国宪法》也是持赞赏态度的。以梁启超 为例更具说服力。梁启超曾称誉美国是“世界共和政体之祖国”。1903年,在游 历美洲时,梁启超亲眼目睹了美国的联邦制,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 所批评,但对联邦制褒奖有加,认为联邦制是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共和政体 所以能实行持久之原因也”。(参见董世礼著:《晚清巨人传--梁启超》, 哈尔 滨出版社1996年, 第450页)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 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 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 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 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 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 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 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 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 舍此末由”。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443页)论及 地方自治时,他认为:“为今日计,必有腹地一二省自治,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 路”。(梁启超:《上陈宝箴书》,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533页)他主张除日本外, “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447页)这表明,梁启超已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值得借鉴和移植。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 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 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 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 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 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 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 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 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 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页)”。论司 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李华兴等编:《梁启 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3页)。论及地方自治时,他也主张除 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447页)”。   对比这两段,我抄袭了你的观点或独创性的成果吗?梁启超对美国宪法的认 识和评价怎么都变成了你的原创和知识产权了呢?难道你先引用前人的文献,便 自动获得了对这些文献的知识产权吗?其他人便不能再引用这些文献,否则便是 抄袭你的文章了?试问,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7.更有甚者,你居然说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也 抄自你的论文,这就令我不得不怀疑你的动机和用心了。否则,你为什么会故意 对我所标注的注释视而不见呢?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 段第1-14行全录如下:   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翻译和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初。据学者杨玉圣考 证,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由章宗元翻译的《美国宪法提要》是中国最早的 《美国宪法》的全文汉译单行本。(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 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章宗 元在译书中高度评价《美国宪法》,称它为“各国成典宪法之祖也”。除“确依 原文,逐句详译之。附以案辞,则采诸他书,录诸讲义者”外,章宗元还以按语 的形式,或作解释,或发议论,向国人全力介绍和推荐美国的宪政制度。(章宗 元译:《美国宪法》,上海文明书局光绪28年(即1902年),第9页。转引自杨 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1902年,上海广学会也出版了由范槿翻译 的美国学者培特曼的《美国治法要略》,书中有不少笔墨介绍《美国宪法》及美 国的民主政治。(〔美〕培特曼:《美国治法要略》,范槿译,上海广学会光绪 二十八年)1906年在《新译界》杂志第2号上发表了范熙壬翻译Burgess所著《论 英美德法宪法之成立》,从比较的角度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述评。江南制造局 刻印的海丽生著、舒高第口译、由郑昌炎笔述、经陈洙润色的《美国宪法纂释》, 出版于1907年,是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较为完整的一部专著。凡21卷,涉及 宪法渊流、国会、总统、内阁、度支部、陆军部、邮政部、水师部、内务部、农 部、大理院,并附有《美国宪法》及其续增修正案的中译文。《美国宪法纂释》 还成了戊戌变法和20世纪立宪运动的参考书。(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 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5期)这之后,上海商务印书局于民国2年(1913)出版的美国人卜布尔著 《美国宪法释文》一书。除宪法本文及第一至十五条修正案译文外,还有解释性 说明文字,译者沈允昌最后总结说,“此为世界最古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 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 能不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美)卜布尔:《美国宪法释 义》,沈允昌译,第87页,上海商务印书局民国2年(1913年)。转引自杨玉圣: 《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 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   试问这是抄袭吗?有这样的抄袭吗?如果说在你看来这也是抄袭的话,只能 说明你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只能说明你有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只能 说明你为了达到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的卑劣目的,可以置公理、良心、人格于 不顾,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   总之,你在信中对我的污蔑、诽谤,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完 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我的名誉的侵权。   二、你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对我的人格造成了贬损,已 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 产权。但你却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如去信《XXXX》编辑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已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给我的 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 害,并给我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我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否则,我将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三、你的要挟信涉嫌敲诈勒索   鉴于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而你却在信中称 “保留在网站、报纸公开披露上述抄袭事实以及向阁下工作的湖南大学、就读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反映上述事实的权利”来要挟我,要我赔偿你一万元人民币,这 已涉嫌敲诈勒索,我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最后,我期待着你能从学者的良知出发,谨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我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2月1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 否则我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聂资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5年11月4日   (说明:此件抄送《XXXX》主编XXX教授) (XYS200511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