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过犹不及,名何以堪?   ——谈谈ALI兼评《许传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   作者:袁时伟   近日笔者接国内友人电话,交谈中说到国内法学界最近出了件天大的好事。 笔者忙细问端由,友人随即解释说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许传玺教授当选了美国法律 研究院的院士。为此,政法大学特地在人民大会堂为许教授之当选举行了隆重的 庆祝仪式。笔者羁游海外多年,自法学院毕业后,或执教或执业,自诩对美国法 律学界与业界有一定了解。然而,这个“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的称号还是让笔 者吃了一惊,因为好像从来没听说过有这么个院士级别的研究院。惊诧之余,忙 问这个所谓的“美国法律研究院”的英文对应名称是什么。友人查了一下,回称 是American Law Institute (以下简称“ALI”) 。听到这个回答,不觉茫然起 来。ALI当然听说过,就读法学院时很多授课老师都是其成员,过去或现在的不 少法学界的师友也是其成员,但笔者可从来没觉得这些人都是“院士”级的人物。 恕笔者寡闻,但据笔者所知,国内法学界习常将ALI译成美国法律学会。一年多 前刚问世的、代表国内英美法翻译界目前最高水平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 出版社2003)也沿用此译名。一直觉得这个译名很恰当,可怎么一下变成“研究 院”,而且对其成员还冒出个“院士”的译名来了?没弄错吧?!   听到笔者的疑惑后,友人半开玩笑地说,“人家年轻有为,一下就跻身于美 国法学界顶端,和德沃金、波斯纳称兄道弟,你这个老家伙不是嫉妒了吧?” 隔了两天,友人转来了“权威证明”——政法大学校刊和新闻网上刊登的《许传 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以下简称“访谈”),说是让笔者受受教育。细读之 下,果然大开眼界。原先觉得国内部分媒体可能因缺乏对美国法学界的深入了解, 犯了个不经意的、但可理解的错误;许教授身不由己,一时尚未来得及纠正。可 拜读访谈之后,疑惑变成忧叹,理解化为惋惜,感慨中有那么种喝下了一口装在 贴满了防伪标签的正宗茅台酒瓶中的劣质酒的感觉,虽无毒性,但让人的身心内 外那么的恶心难受。   就笔者看来,许传玺教授关于院士制度的访谈,归结下来,可有如下几个要 点。其一,从讨论西方院士制度起源出发,为“Institute”在中文中译成“研 究院”,“member”译成“院士”寻找历史,语源和传统基础。其二,通过讨论 美国院士制度,所谓“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实质地位和影响,以及辨析其与美国 其它主要法律社团之区别,将“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的称谓合法合理化。其三, 通过讨论ALI是否有固定中文译名,试图将“美国法律研究院”的译名合法化规 范化。访谈中,许教授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洋洋洒洒,气势磅礴,英文与法文 共舞,术语并人名齐飞,端的是逻辑“丝丝入扣”,论证“绵严细密”,让不明 人不得不信,让明白人无从置喙。怪不得访谈一出,万马齐喑,似乎“研究院” 并“院士”之说已成学界共识。可惜的是,这看似谨严的访谈不过是又一件皇帝 的新衣,包装得再好,也还是银样蜡枪头。人群中的孩子一声喊,不知道许教授 这新衣是接着穿下去呢,还是脱掉呢?   许教授首先从法兰西学院谈起,说明在院士制度语境中,“Institute”是 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经典用字,“Member”在指称 “院士” 时远比“Academician”普遍。所以,国内学者的“通常”认识,即“在西方, 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英文原文一律是 ‘Academy’,‘院士’ 的英文原文一律是‘Academician’”,是不准确的。许教授在东西方三所名校 受了多年学术训练,应该知道言出有据的道理。这国内学者的“通常认为”,这 两个“一律”,不知道许教授是经过何样的调查研究而做出如此斩钉截铁的判断 的。国内的学者真的那么闭塞,连法兰西学院是“Institute de France”,它 的院士叫“Membre”都不知道?这是不是太小瞧国内的学者了吧?不过,细加琢 磨一下,才体会到许教授此中苦心。两个“一律”之说,其实不过是立个靶子。 就访谈来看,立靶子似乎远比谨严立论来的重要。这也难怪,没有开篇诺大的靶 子,后面的鸿文大论怎么可能弹无虚发、颗颗中的呢?   一个并不存在、但巨大无比的靶子被立起来,要打倒它就不难了,举几个著 名的反例就成。于是乎就有了法兰西学院和美国医学研究院的例子。而打靶的目 的,其实只有一个,“American Law Institute”中的“Institute”是可以而 且应该译成“研究院”的,它的“member”是可以而且应该译成“院士”的。这 样译,有它的正统性与合法性。言下之意,不这样译,就是不正确的。   许教授如此斤斤计较于“Institute”和“member”在中文中的译名,未免 有些舍本逐末,也可惜了“谈西方院士制度”这么大的一个题目。不过既然要谈 译名,那笔者在这里不妨说一说一个翻译的简单道理。一个英文的词汇,在不同 的语境下,它在中文中的译名和译名的含金量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 “associate”,在Brookings Institution这样的智库,是指“研究员”;但在 律师事务所,则是指尚未当上合伙人的一般律师;而在J.C. Penny这样的百货商 店,不过是一个普通售货员而已。再比如说“president”,放在美国政府中, 是总统;在一个私人公司中,则为总裁。然而,公司有大小,通用电气的总裁和 一个皮包公司的总裁,都可以叫“president”,但这两个“总裁”的含金量, 何止是天壤之别?Member, fellow,academician这些词,基本上没有同中文语 境下的“院士”完全相对应的译法。这些词的译名到底是不是应该为“院士”, 归根结底,是要看这些member,fellow,academician所在的学术机构够不够在 中文语境下的院士级别,有没有足够的学术声誉,这些member, fellow, academician的贡献是否和我们通常所认知的中文语境下的院士的成就相同或相 似。“Institute de France”译成“法兰西学院”,它的“membre”译成“院 士”,并不意味着“American Law Institute”一定要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 它的“member”一定要译成“院士”。这两者之间,因为学术声誉、成员组成和 贡献的不同,可比性并不大。以前者为例而为后者的译称寻找合法性正统性,这 本身在逻辑上就存在问题。许教授却不惜笔墨,勾绘涂染,究竟是不知道问题的 关节所在,还是有意对之视而不见呢?谈到这里,笔者有必要对美国学界,尤其 是人文、社会科学界的所谓“院士制度”稍作评论。   总体而言,由于两国历史、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中美学术界社团组织的 形式及实体内容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严格而论,美国学界并不存在与中国的院 士制度(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为代表)相对等的院士体制。当然,这并 不妨碍我们在近乎同等、起码可比的意义上把美国某个学术团体的成员视为具有 中文“院士”地位的学者,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慎重和严肃的。撇开理工界不谈, 就人文社会学科而言,与中文语境下“院士”所指称的学术地位最为相近可比的 恐怕只有美国文理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以下简称 “AAAS”)的人文社科类成员了。诚然,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可能会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不可望文生义,用简单的英汉语词切换的手 法来证明ALI中的“Institute”可以译成“研究院”,其“member”可以译成 “院士”。   遗憾的是,在具体到美国的院士制度的讨论的时候,访谈仍然继续在 “institute”和“member”的译名上做文章。更有甚者,访谈还试图将ALI 的 实质地位和影响与美国文理学院和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以下简称“NAS”)相提并论。许教授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西方的院士 机构都是“由国王、总统和/或其他国家元首会同学界最有影响力,最有专业成 就的权威人士创建的”。于是,在列举了与ALI有关联的几个历史名人之后,许 教授庄严宣称,ALI“从一开始便拥有‘道统’与‘法统’,故而与其他社团组 织形成实质的区别”。其后,许教授又声称ALI有严格的院士提名,推荐与选举 制度;自己之所以能当选,是与己身的教育背景及相关表现有关联的。   对于对美国学术界情况,尤其是法律界情况不了解的人来说,许教授关于 ALI的说辞可谓是言之凿凿,让人不得不信。但是,ALI在美国的实质地位和影响 真的如许教授所言,达到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中文语境下的院士制度的标准了 吗?许教授自身的学术成就和贡献真的达到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中文语境下的 院士的水准了吗?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读者诸君不妨听笔者慢慢道来。   为证明ALI的“院士”级机构名份,许教授已不仅仅满足于玩语言游戏,反 而在访谈中打起了名人牌,摆开了出身论,祭出“道统”、“法统”的虎皮大旗。 然而,问题是,难道一个学术机构只要是由国家元首或总统与学界权威人士共同 创建,就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形成许教授所言的“实质的区别”?一个学术机构要 达到院士级的水准,难道靠的是创建人的名声?国王元首与权威人士共同创建的 机构也不在少数,难道这些个机构就因此都和其他社团组织有了实质的区别?文 革时“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无能儿混蛋”这样的混账逻辑,改头换面一下,居 然在二十一世纪的法大粉墨登场。历史究竟是在循回,还是在演进?   如上文所言,评判一个外国学术机构够不够在中文语境下院士级的水准,关 键要看这个机构学术声誉如何,它的成员的学术贡献与学术成就如何。根据这一 标准,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文理学院在学术地位上是可以和中国科学院、中国 工程学院相提并论的。如果把这两个学术机构的成员在中文中称为“院士”,可 谓名至实归,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歧义。检查一下这些成员的履历,无不在学术上 做出卓越贡献。而能够成为这两个学术机构的成员,对一个学者而言,是他/她 在学术上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从此点上来说,院士称号(假设NAS和AAAS的成 员都译成“院士”)的含金量,无论在中在美,都是极高的。但也正因为如此, 这两院的成员遴选标准,可谓严上加严,且基本以学术成就为标准。没有真才实 学,纵然位居高位或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背景或独特表现,也绝难跻身其列,“忝 列末席”。   访谈一再强调ALI成员的选拔标准极其严格,似乎它的成员被称作“院士” 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拿ALI和NAS以及AAAS细细比较,就会发现ALI成员的遴选 标准,远较NAS和AAAS宽松。ALI的“Rules of Council”规定其被选举成员不能 超过3000人(不包括life members)。这虽然是法律界的殊荣,但它的选择标准 不仅仅是学术成就;其成员背景基础也比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院士”要宽泛的多。 就选择标准之相对宽松而言,以爱荷华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Iowa College of Law) 为例,这所在美国排名并非名列前茅的法学院五十名专职教授 中(包括正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一下子就有十二名教授入列。这样高的 ALI成员比例(28%)出现在这样一个并不是很突出的法学院,ALI的选拔标准如 何,大家应该不难判断。就ALI成员组成来看,除学者外,执业律师、检察官、 法官、甚至记者,只要在其职业上有一定成就(这既包括学术成就,也包括职业 经历,特殊背景,社会地位等其它参量),都有可能入选ALI。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ALI有一类成员,称作“Ex-Officio Members”,即某 些在政府,司法,或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士,在其任期内可自动获得ALI 成员资格。 如,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为ALI终身成员;各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及副部长,各类全国及各州律师协会会长, 以及属于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之法学院 的院长等等,在任职期间即为ALI当然成员。而任期过后,如果这些人不是ALI选 举成员,则不再具有成员资格。从这点看,ALI远远不够在中文语境下的院士机 构的级别(如,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学院院士为“终身荣誉”)。试 想,哪个院士机构会自毁声誉,自动让某些在职的人获得院士称号,并在这些人 任期完了之后又免去此称号的?   而从ALI在入会标准上的“兼容并包”来看,则似乎象是ALI在用延揽法学界、 司法界在位者的方法,扩大自身之影响,而不是以学术水平为唯一尺度,树立一 个高不可攀的学术形象。ALI的现任主席Michael Traynor在2003年秋的一封致会 员的信中提到,ALI“…committed to assuring that our membership reflects not only the quality but also the diversity of a rapidly changing profession”。亦即,ALI“致力于确保我们的成员体不但能反映迅速 变化中的法律界的质量,而且能反映其多元性”。信中还提到,自1994年以来, ALI“少数族裔”成员之比例由3%增加到了10%。因此,在追求成员的广泛代表性 上,ALI与其它美国法律团体并无实质区别。   我们这时不妨来审视一下NAS的标准。在NAS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一句话: “Members and foreign associates of the Academy are elected in recognition of their distinguished and continuing achievements in original research…”。这句话明明白白点出了美国国家科学院成员选拔的标 准,这就是,它的成员必须要在“独创性研究中做出杰出的和持续的贡献”。再 参照一下AAAS的一个数据,来看看AAAS成员的选拔情况。在3700 多个AAAS成员 里面,来自法律界的人士,统共只有175人。再看看这175人的具体成就,无不是 著作等身,贡献卓著。比较下来, NAS和AAAS的成员选拔标准,才更接近中国这 边的院士的选拔标准。如,全中国之大,中科院院士目前仅有646人,外籍41 人。   依旧以AAAS为例,与ALI相比,AAAS成员的选拔关注的是个人的学术成就和 学界声望,不掺杂对社会地位等特殊背景的考虑,也不追求其成员体反映社会成 员的多样性,更不会向学界“官僚”赠送成员称号。在这样的标准下,联邦最高 法院九位大法官中,只有四人入选AAAS(Stephen G. Breyer, Ruth Bader Ginsburg, Antonin Scalia和David Souter),包括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在内的其他五位大法官均被拒之门外。中国法学界所熟知的德沃金教 授(Ronald Dworkin)并不是ALI的成员,但却位居AAAS成员之列。按照许教授 访谈的逻辑,难道德沃金教授的学术水平不够,所以未能入选代表美国法律界 “最高水平”的ALI?其实,如果仔细查阅一下同为AAAS和ALI成员的美国学者, 就会发现许多人在所在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个人简历中只提自己是AAAS成员,而 绝口不提ALI“院士”地位(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Barbara A. Black,耶 鲁法学院的Guido Calabresi)。如果ALI成员在业内地位真的有在中文语境下的 “院士”之尊,有哪个学者会对这一“荣誉”隐而不提呢?   院士之所以为院士,很关键的是要看他/她的学术贡献与成就。许传玺教授 一定要称自己为“院士”,并且在人民大会堂大张旗鼓地庆祝,那么想来学术成 就和贡献一定很了不起吧?然而,许教授在访谈里却出人意料地不谈自己的学术, 反而谈起了自己的“教育背景及相关表现”,这很让人不解。笔者愚拙,或许未 能从许教授所谈的有关自己的表现中看出他的学术成就?那不妨把许教授访谈中 的言论再梳理一下吧。   北大,耶鲁,哈佛三所名校的教育背景,能说明许教授曾是个不错的学生, 但不能证明许教授学术贡献有多大。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这三所名校里 也出了不少渣子不是?有关许教授简历的报道中多处提及,访谈中也曾强调,许 教授在留美期间曾担任哈佛、耶鲁等校多个研究机构的研究员。但仔细审视,发 现这些“研究员”都不过是许教授在就读博士及J.D.期间或刚毕业后的兼职(耶 鲁中国法中心为全职)。查英文原词,这“研究员”应为“research fellow”。 走笔至此,不觉哑然失笑。许教授把“research fellow”译成“研究员”,跟 把ALI的“member”译成“院士”可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中国,提到学术界的研 究员,大家就会想到中国社科院,那里的研究员可是正教授级别。许教授这么不 加说明地自封“研究员”,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哈佛耶鲁给了许教授一个正教授 级别的职位呢。许教授不妨扪心自问,你做的此“研究员”和彼研究员能相提并 论吗?哈佛耶鲁会那么不顾声誉,给一个正在读书或刚从法学院毕业两年且此期 间一直在律师行全职执业的人相当于正教授的职位?做了《美国比较法学刊》首 位中国编委,美国比较法学会首位中国理事,这都不错,值得表扬。但很遗憾, 笔者还是不能从这些职务上看出许教授有何学术贡献,因此也不免怀疑当上这些 职位的具体背景和特殊环境。自1998年起担任旅美中国法学会主席,许教授又在 说笑话了。笔者在美国这么多年,还是头一次听说这么个学会。网上查了半天, 连个网站影子都没有。问一问在法学界工作的中国同行,也没什么人听说过这个 组织。这么个虚职许教授居然当成宝贝捧出来了?捧出来也行,那么它和许教授 的学术有什么关联呢?哦,许教授还担任过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首席法律 专家,担任着中美法学院的院长。对这些头衔的实际内容,笔者在此实在无暇端 详;但明眼人——包括许教授在内——定会心知肚明。哎呀,这金光闪闪的头衔 一摞一摞,笔者早已是目不暇给,眼花缭乱。可看来看去,怎么就是看不到许教 授有什么学术贡献呀?   既然许传玺教授很谦虚,在访谈里执意不谈自己的学术贡献,那么笔者只好 自己做一下搜索,以瞻仰一下许教授的学术成就了。查法律图书馆网站 (www.law-lib.com/fxj/fxj.asp?id=999)之法学家名录,许教授大名赫然在上, 简历也很详尽。许教授的主要著作当头两部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 和“Studies in Chinese Law: Essays in Honor of Professor Jerome A. Cohen”。细细一看,只觉得这个网站的编辑水平有问题呀。这两部书都是许教 授主编的,按理说应归于“编著”一类,怎么能算是“主要著作”呢?查了查别 的网站上登的许教授的简历(如,正义网,阳光法律网),发现内容几乎一模一 样。看来这不是编辑的错,而是许教授的问题了。遗憾的是,无论在简历上怎么 写,编的书无论如何也不能算独创性研究,那不妨看看许教授自己写的东西了。 简历上有三部跟法律有关的“专著”(《英美侵权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暂名),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结构与案例分析》,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na (《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英文))都是“进展中”,这可让人没法判 断许教授的贡献了。不过好歹还有一部主要著作已经出版,是许教授的博士论文, “Face:” 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Chinese Social Behavior (《面子与脸: 对中国人社会行为的人类学研究》),出版社是大学微胶国际出版公司 (University Microform International——注:实际应为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看到此处,笔者对于许教授不由徒生敬意,对其 胆量佩服不已,只是不知道许教授如果去应聘一家美国大学,敢不敢把自己的博 士论文微胶列成已出版专著?国内的朋友可能不知道,在美国,任何一个博士, 在把博士论文交到研究生院时,都会填一张表格,授权给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把博士论文制作成微胶供各大图书馆购买收藏。许教 授居然敢把此书列为已出版专著,这样的胆识一般人可没有。专著查完了,笔者 颇为失望,唯一号称“出版”的著作居然还是人类学的研究,跟法学没有任何关 联。那再看看论文吧,说不定许教授对法学的贡献是在那儿呢。   在许教授发表的文章中,以英文在美国刊物上所发文章无一例外的都是对中 国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综述和评论,用中文在中国刊物上所发文字则多为对英美法 某一领域进行介绍和评论。笔者尚未找出一篇质量上乘的同中国学者讨论中国法 问题,或同美国学者讨论美国法问题的力作。许教授这样的论文写作方式,无疑 是一个聪明人的做法,利用中美两国法律界之间的信息差,在美国打中国牌,在 中国打美国牌。这本身没什么不好,很多留美的华人学者也是这么做的。从客观 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对促进中美两国间法律学界的交流会起一定的铺路石作用。 但是,如果说这样的文章是“院士”级的学术,那未免有些太自不量力。不客气 地说,在通读之后,笔者以为许教授的这些论文尚未令人信服的显示其业已达到 中国法学界“院士”级学者(老一代如江平,中年一代如梁彗星,青年一代如王 利明,方流芳,贺卫方)的水平,更不用说其已经做出了可与德沃金,波斯纳, 甚至一般美国“院士”级学者对话的成就。   许教授在访谈后段又谈到ALI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问题,以为此前别人翻译 的“美国法律协会”、“美国法学会”等译名都不准确,准确的是许教授自2000 年前后开始使用的“美国法律研究院”。许教授还声称此译名已经经过“研究院” 的审阅和批准,并且随着法律出版社的出版《美国法律重述》,此译名已成为标 准译名。许教授此举可谓聪明之至,以“正名”为由,堵他人之嘴,并且又搬出 了ALI“审阅和批准”的招牌,此所谓釜底抽薪。不过许教授有没有想过,既然 你是 ALI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个中国成员,那么ALI是靠什么人来“审阅和批准” 你这所谓的标准译名呢?在法律出版社翻译出版《美国法律重述》的过程中,许 教授起着联系出版社和ALI的搭桥作用,如此特殊的位置,不啻于垄断,对于ALI 的译名,许教授想说什么不就是什么吗?笔者在此文初始提到,代表国内英美法 翻译界目前最高水平的2003年首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将ALI译成“美国法律 学会”,而出版社正是法律出版社,这本身就说明许教授所谓的“标准译名” 根本就是痴人说梦。ALI自1923年就已经成立,80多年来的传统中文译名虽然偶 有出入,但从来就没有过什么“美国法律研究院”,更不用说它的成员被译成在 中文中含金量极高的“院士”了。许教授一定要说ALI的译名是“美国法律研究 院”,作为一家之言,也未尝不可。但坚称自己2000年前后开始使用的译名是 “标准译名”,坚持用“院士”称呼与此中文名号并不相符的ALI成员,这实在 是有些故弄玄虚,自己往自己脸上贴金。难道在2000年之前的77年里,那么多在 美国留学,工作,教书的华人法律学者,专家,翻译家,律师,没有一个人能够 准确判断ALI的性质、地位和实质影响的?   许教授在访谈的结尾满怀深情地说当选“院士”意味着责任,不期望有任何 “特殊的待遇”。这要是在平平常常的语境下说出来的话,是个人就得对许教授 肃然起敬。但是,在法大在人民大会堂为许教授举行了一个“名不至实不归”的 隆重庆祝仪式之后,坦然受之的许教授居然还能说出这样的话,笔者对许教授的 失望就不是言语可以来形容的了。   朋友居国内,对ALI情况不知,或可原谅。以许教授在北大,耶鲁,哈佛三 所名校所受之教育,又有在美国法律业界学界执业研究的经历,出现如此失误, 又以如此冠冕堂皇却又如此经不起推敲的访谈的形式为自己辩护,实是不该。许 教授有一般中国学人所没有的经历学历,本当抓住机遇,扎扎实实,潜心问学。 然而,勘破名利,谈何容易。同是机遇,态度不正,便成投机。“过犹不及”的 古训,希望许教授能牢记。笔者亦毕业于北大,母校之实证严谨传统,去国多年, 一日未敢遑忘。基于此,遂有如上言。望许传玺校友珍己学问之身,除己轻浮之 弊。果如是,日后必有大成。不然,不过一现代高级方鸿渐耳。 (XYS200502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