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也谈“许传玺事件”   吴东发   本人声明:本人撰写此文之前,事先没有联系许传玺教授并征得他本人任何 授权同意,完全本着自愿和良知对许传玺教授此次“遭遇”深表同情。同时,本 人对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寄予许传玺教授的同情和对 本人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希望 通过本文转达他(她)们对“许传玺事件”的主要批评者所持有的过激语言和不 当文风及不良心态表示强烈愤慨和深恶痛绝!   甲申岁末乙酉年初(公元2004-05),中国法律界及法学界一件“极其轰动 的事件”(邓正来语)莫过于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许传玺 先生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一事并因此而引起国内外中国法律学人的极度关注 和评论,更因许传玺教授所服务学校一同事杨教授的首次发问和身为许传玺教授 本科就读院校一北大校友的挺身刁难和吉林大学教授邓正来先生严肃的学术批评 而推波助澜,大有盖棺定论之势。若不是许传玺教授这位人类学者兼法律学家深 知人之本性,尤其是熟知中国人之本性,换个别人恐怕早已经被打倒了。幸好, 星斗转移,今非昔日。许传玺教授大可不必担心还会有什么机会被发放去“五七” 干校锻炼了。因为我们已经是“新的新中国”(杨振宁语)了。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北大、耶鲁和 哈佛三所世界名校毕业的双博士(耶鲁大学人类学博士Ph.D.和哈佛大学法律博 士 J.D.),许传玺先生成为迄今为止唯一一名中国大陆人士荣获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国法律研究院/所/协会)所授予之Member(院士/研究员/会员) 头衔及荣誉,当之无愧。这不仅是他个人所得之荣誉,也是他所服务之学校—— 中国政法大学之荣誉,亦是中国之荣誉,他乃当今中国法律界人士之骄傲和榜样! 这一殊荣,本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作为许传玺教授所服务的教育机构——中国 政法大学确实为此于去年年底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仪式,并通过《人 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广为宣传报道,全国 各地法律界同仁为之瞩目。   但令人扫兴的是:不同意见者随后提出了各种质疑、推测和评论。如果就事 论事尚可;如果借此行不轨之嫌,则不可理喻;如果因此而生嫉妒之心,则不可 理解。荣誉归荣誉,怎么能情绪化地进行人身名誉之攻击甚或学术批评呢?况且 举行隆重庆祝仪式乃中国政法大学校方之行为,并非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行为和所 能左右的,怎么“责任”就随意地推演到许传玺教授个人身上了呢?况且许传玺 教授本人并没有吹嘘自己或看重或期望这一“院士”头衔将会给其带来什么实质 性名利(有时候可能更多的是责任!),也没有中国哪家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正 式授予其对应之院士荣誉或头衔,怎么就有人认为这是不“公平”而鸣“不公” 和“不平”呢?笔者经过细察有关言论并认真阅读和思考后,感觉有些言论真的 不应该随心所欲地发表,同时也担心这一场不经意的“自由言论”会伤害许传玺 教授个人之感情,出于自觉维护许传玺教授名誉之动机,鄙人也不得不正式面对 “许传玺事件”,发表个人之拙见。   “许传玺事件”前后之经过和缘由,正如正来教授总结的那样,该场讨论 “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 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 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 (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 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 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 得者”,等等。”这是非常客观而全面的总结。因为之前许传玺教授所在学校之 同事——杨玉圣教授所质疑的问题和随后发表严厉批评的留美法律学者——袁时 伟先生之言论,基本上都集中于上述两个问题而展开评论。   所以,笔者在此也仅集中这两个问题而展开讨论,发表一己之见。   首先,关于American Law Institute及其member的对应中文译名问题。其中 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好,还是“美国法律协会” 更好,没有标准和定论,在国家有关方面最终确定之前,只能是一个争议。当然 其 member也就无所谓“院士”或“成员、研究员”更妥了。这本来是一个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就像美国名著《Gone with the wind》对应的中文译名 一样,既有翻译成《飘》的,也有翻译成《乱世佳人》的,谁能评定哪个更优? 哪个更规范呢?同样地,Cambridge这个词既有人译成“康桥”和“剑桥”的, 也有“坎布里奇” 这样一个我们许多中国大陆人都不太熟悉的译名。还有San Francisco,既有“旧金山”译名说,也有“三幡市”一说。难道President中文 译为“主席”、“总裁”就一定是国家主席么?我们的政协主席也是主席的称谓, 中央和地方都叫主席,难道其含义和地位一定要跟国家主席一样么?反之,“主 席”一词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对译成 “President” ?而不能译成 “Chairman”么?同样地,“院士”对应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是 “Academician”?而不能有其他特定语境下的对译方法或译名么?如果单个的 词语因其所处的语言环境不同而有特殊的翻译和意义的话,那我们不妨列举同样 的机构名称对译考证一下。如美国大学中设有法律教学的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 Law School or School of Law(Yale Law School, Harvard Law School),我 们对译成中文的时候,是翻译成“法学院”呢,还是“法律学校”?如果应翻译 为“法律学校”,那么所有在这类“学校”就读过的国人是不是都应该被重新核 查呢?同样地,美国大学中设置商业管理的教学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Business School or School of Business,我们又该如何翻译成对应的中文呢?难道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一定要跟国内对应的机构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或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一致或基本一致地翻译成“哈佛经济管理学院”或“哈佛管理 学院”么?更有甚者,有人居然试图将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主要法律学位JD (Juris Doctor or Doctor of Jurisprudence)翻译成法律本科或硕士。请问 Doctor是译成学士、硕士还是博士,哪个更好?哪个更适合中文语境下对应的学 位?如果照这位法律学者的说“法”去理解和评判的话,那么许传玺教授所获 Harvard Law School的JD学位也只能翻译成“哈佛法律学校“的“法学士”或顶 多译成“法硕士”,怎么够上法博士呢?其简历所述岂不成“伪造”之“罪名”?   请问诸位学长:在没有国家级权威机构确认之前,我们如何确定“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是对还是错,我们如何确定member 在特定的语境下不能对译成“院士”,我们如何确定“Research Fellow”不能 翻译成“研究员”,我们该相信谁的翻译。这都是争议的问题。即无定论,也就 不存在谁对谁错了。即使Institute翻译成“研究院” 值得商讨,member翻译成 “院士”欠妥的话,我们也只能本着学术探讨的心态与许传玺教授进行对话或相 互商讨啊,又何必刁难人甚至群起而攻之呢。连给人改正的机会或说话的余地都 不给,穷追不舍,进而超出一定的限度攻击他人,这是我们品学之士为人处事的 态度么。况且中国政法大学校方借此机会宣传报道该校和中美法学院,那也不是 许传玺教授个人所能左右的啊。我们又怎么能将责任推到许传玺教授个人之上而 对其进行“声讨”呢。仔细想想,许传玺教授真的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哗众取 宠么。   怀疑许教授学术简历有假,便开始检讨其个人学术贡献之大小。我们不是以 其学术质量(公开发表学术作品或参加的学术活动——学术刊物或研讨会)为依 据却仅凭发表多少作品的数量去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或能力,这是我们应该倡 导的学术规范么?主要由耶鲁人类学系学生主办并编辑的Yale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难道就一定要翻译成《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而不能翻译成《耶 鲁人类学学刊》么?难道同样由耶鲁法学院学生或哈佛法学院学生主办并编辑的 Yale Law Journal (《耶鲁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哈佛法律 评论》)就一定且只能对应地翻译成《耶鲁学生法律学刊》和《哈佛学生法律评 论》么?同样地,能入选上述学刊或评论编辑的均为该学刊或评论的编委,当属 无可争议。因为凡入选者均为该学刊或评论刊物所属学科之最优秀学生代表。这 跟国内校级学刊或评论主要由“官方”把持完全不一样。至于耶鲁大学给在校研 究生发放奖学金,不能翻译成校级研究奖金,那又该怎样翻译才对呢?难道还能 翻译成校际研究奖金不成?正来先生既为国内知名学者,且一直以来因严谨的学 风、高尚的品格和高度的学术责任心而受到国内学人的推崇和尊敬,怎么仅传玺 教授这一“极其轰动的事件”就道听途说而采信?对其中的关联词语和当事人不 进行深入考证(仅仅认真阅读其中两篇评论性文章获取证据)和分析推理(仅仅 站在中文语境下推理而没有看到引证耶鲁或哈佛相关英文语境材料)就下结论, 且冠以“学术身份造假行为”(邓正来语)而将人打入地牢呢?如果传玺教授身 份有假,还不早就被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给逮住了?传玺教授这一 大“猎物”恐怕早已经成为他人“囊中之物”了,还能轮上吾辈学长的名份?故 此,正来先生对此事件之态度和评价,后生不敢苟同。   试问如果中国政法大学没有审查收取传玺教授学术简历和身份证明的话,中 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能聘请或授权同意其担任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和 博导职务么?且许传玺教授担任主编的《美国法律精要系列丛书》等已经出版发 行多册、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担任美国中国法学会主席 等重要学术职务/职位已经是路人皆知(至少是多数中国法律学人或关注美国法 律的中国法律学人知晓)的事实。难道中国政法大学不知道这一事实?中国政法 大学一定知道这些事实且必然通过了一定的程序(手续)证实了这些事实。否则, 中国政法大学组建中美法学院怎么可能物色并聘请许传玺先生担任院长、教授和 博导呢?请问正来教授,在目前国内人选中又有哪位更适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 美法学院这一重要职务呢?难道我们应该且只能邀请美国人来担任不成?在中国 社会转型时期,不管是法律教育/教学还是司法实践(包括立法、法律改革和法 律实务),我们还处于模仿、比较或探索的“启蒙”阶段。所幸的是近二十年来 我们已经有了您和许传玺教授等法律专家人才的积累,我们再也不用东渡扶桑远 隔重洋且花费高额成本邀请外国法律专家来帮助我们制定“六法全书”了。我们 开始有了自己的学贯中西的法律专家起草法律草案或立法建议书了。我们开始有 了自己的留美法律学者归国组建中美比较法学院了(这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且迄 今为止唯一的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所中美比较法学院!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并迄今 为止唯一的由中国大陆留美归来的法律学者组建而成的第一所中美比较法学 院!),难道这不值得庆贺么?难道这不值得支持和鼓励么?难道我们非要将这 一星星之火给以扑灭么?难道我们民间或学术界也要一贯地怀疑或质疑“官方” 认定或默认的事实么?在倡导和鼓励多元化和创新的时代,难道我们也念念不忘 “文化霸权”或“学术霸权”?时光不能返流,时代不能倒退,我们不能再停留 在文革时期的社会层面看待当今社会。我们应该更多理性且平实地对待当今中国 社会的一切变革和进步,我们更应该与时俱进、把握机会、纵观全球发展趋势, 我们应该学会包容和宽容,我们不能再固步自封、更不能对他人的成功或失败产 生任何嫉妒或鄙视。我们应该学会去欣赏他人的成功、去发现他人的美(欣赏他 人成功的过程也是一种美,而不能只注重他人成功的结果)并勉励自己不断进步。   既成事实的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荣誉”和“简历”,怎么扩大到“许传玺现 象”乃至延伸到学术制度和社会制度之高度呢?   如果本着学术批评的态度尚可接受(那也只能针对被批评人已经公开发表的 学术作品进行理性评论才对啊),但如果借学术批评而进行人身荣誉之攻击则实 在不可接受。况且许传玺教授个人喜获“院士”荣誉乃个人之成就,这就好比诺 贝尔奖获得者一样,本是授奖机构对获奖者个人的科学(学术)成就之肯定,这 结果是获奖者个人所能左右或期盼的么?我们如何不反思:为什么我们这个国度 里还没有产生诺贝尔奖、为什么我们不能产生多个“许传玺”而仅此一人且迄今 为止“唯一一人”?难道我们要责怪授奖机构不公平?难道我们要无畏地评价或 验证获奖人的殊荣和简历有假?我们为什么要在他人的荣誉和简历上去证伪求真 而不去反思自己为什么不能获此殊荣?我们本应该保持一颗平常的心,理性地看 待并尊重许传玺教授所得的一切荣誉。因为有时候,欣赏别人的成功也是一种享 受,何乐而不为之?就像观看一场NBA球赛,懂得欣赏的人看到的是球艺,不懂 观赏的人只能看到比赛结果一样。所以呢,现场一定会有人捶胸顿足,同时也一 定会有人开怀大笑或偷着乐,有的则慢慢品位和欣赏。   遗憾的是,我们有些人总喜欢对他人评头论足,似乎不评不快。有时甚至让 人隐约所见文革之风依旧。“山雨欲来风满楼”!   建起一座丰碑不易,毁之却不难。培养一个人才容易么,打倒一个人却很难 么?再强的生命有时候也可能脆弱无比啊。许传玺先生年仅三十六周岁,能达到 今天这样的程度已经非常不容易了,更何况这些成就也并非空穴来风且都是通过 他自己多年的努力才得到的,难道我们不能多一份理解宽容和尊重么。   (完)乙酉年初记 (XYS200503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