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艾滋药物试验谜团 2005年06月09日中国新闻周刊   34名艾滋病患者因两年前的一次药物试验向地坛医院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提出质疑。这件事因有媒体报道又成为热点。   事件牵涉到几个方面:贫困而文化水平不高的艾滋病患者;执行试验的医院; 负责批准药物试验的国家药监局;伦理委员会,以及提供药物的公司。本刊在对 几方进行采访后发现,此项目没有药监局的批文,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疾控中心与 美国药物研制公司的一纸合作协议。而负责审查该项目的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 在这一点上也没有承担起相应职责。   地坛医院的“试药”风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北京地坛医院是“试药”风波中的关键机构。   本刊记者/孙展 刘溜   两年前的一次药物试验如今已经变成一场纠纷的起源。   艾滋病患者河南农民严良(化名)和他的33名同伴,在参加了由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下属的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地坛医院共同参与的一次药物临 床试验之后,却声称自己对此次试验的相关情况毫不知情。他们对这个试验可能 涉及到的医学伦理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事件在去年4月份被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热点。有消息说,河南的这些受 试的艾滋病患者正准备与地坛医院和中国疾控中心打官司。   当本刊记者向受试者们了解情况时,他们说,打官司很费钱,他们未必能打 得起。   然而,正当事情开始渐渐走向平息时,一家媒体5月12日一篇有关地坛医院 的艾滋病药物人体试验的报道,又把这件事推向人们瞩目的焦点。该文对中国目 前的药物试验状况表示担忧,并提出应该更加重视对药物试验的伦理审查问题。   媒体质疑的核心点在于,上述试验是否是一次正规合法的药物试验?它是否 出于商业目的,并对受试者隐瞒了真实情况?此次试药是否按照规定得到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提供药品的美国病毒基因公司又是怎样 的背景?   在本刊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地坛医院有关此次“试药事件”的汇报材料中, 这些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释。但此事是否会趋于平息,仍难以预料。   见诸以往媒体的事件来龙去脉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对这件事是这样叙述的:2003年3月,地坛医院选中 34名艾滋病患者(绝大部分来自河南)来北京参加“胸腺核蛋白制剂(英文缩写为 TNP)”药物试验。这项试验的相关合作单位分别为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美国 病毒基因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这项试验中,每位受试者都在医院接受了16针的注射,他们结束了住院回家 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死亡了4人。   今年1月【方舟子按:应是去年1月】,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万延海, 代表受试的患者们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 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发出了一份公开信:要求委员会审查此次药物试验涉及的伦理 和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对所有参与药物试验的患者给予生活费、误工费和营养费 的补助请求。   2月18日,性艾中心伦理委员会、地坛医院的代表与受试者代表及万延海举 行会议,对这件事展开了激辩。   医生们说,他们事先都向患者们宣读了知情同意书,并且每位患者都有亲笔 签字。而这些受试者们说,他们事先对这项试验的目的意义一无所知,根本也听 不懂这份中英文并列的知情同意书。   医生们承认,知情同意书确实没有按规定送到病人手中,而且后来病人来索 要时,还收过48元(共三份)的复印费。   今年3月,伦理委员会对万延海的公开信做出正式答复,认为该项目在知情 同意书上“没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伦理学原则、侵犯受试者权益的问题”;“没 有证据表明,治疗观察阶段的患者死亡是因为TNP治疗导致。”   事后,地坛医院将48元退回。但性艾中心伦理委员会及地坛医院的这种表态, 病人们及其代表万延海并不满意。   万认为,这个TNP试验项目是一个骗局:“它没有获得国家药物管理部门的 许可”,而患者指责医生在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使用了欺骗性的语言,相关医 生并没有否认。万希望伦理委员会能重新审查这个案件。   在有关这件事的所有媒体报道中,地坛医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家药监局和 美国病毒公司等几方面都不曾接受采访、没有正式表态。   地坛医院对上级的说明文件   严良,今年47岁,来自河南睢县。1994年因卖血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毒。在过 了数年相对平安无事的日子之后,2002年的夏天,他开始腹泻、皮疹、莫名消瘦, 熟悉艾滋病发展规律的人们都知道,这表明严的免疫系统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 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他将在数月内死去,最幸运也不会超过18个月。   2002年的时候,最为有效的艾滋治疗药物就是“鸡尾酒疗法”的药物,但是 这种药极其昂贵。在北京地坛医院——国内最为知名的传染病医院之一——当时 真正能够自己负担“鸡尾酒疗法”的人,不超过30个。而对于一个月收入只有数 百元的中国农民,等待他的命运似乎只剩下了一种:最不祥的那一种。   就在这一年的年底,严接到了地坛医院打来的电话——据了解,艾滋病医生 手里大都有一批病人的联系方式。   按照严良事后的说法,地坛医院告诉他,目前有一种美国的新药,“很管 用”,希望他和同县另外被挑中的13名感染者一起到北京接受“治疗”。让严特 别动心的是,药物免费,还能提供些补助。   至于为什么会选中他,严良说自己只知道“当时选的都是免疫力低的,免疫 力高的一个都不要”。事实上,医院选的都是免疫指数CD4在200以下的人(见本 文资讯《CD4是什么》)。   以下的事,都和以往媒体报道的大致一致:入院观察两周之后,严良和另外 的受试者签署了一份《知情同意书》。但事后他们说自己其实看不懂。随后从 2003年3月到5月,他们一共被注射了16针,再次经过两周观察之后,他们被告知 可以回家,但随后有6个月的观察期,要按时回来接受复查。后来,就发生了媒 体报道的那些事件。   2005年5月底,本刊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终于获得地坛医院就此事件向上级 部门做出的一份说明性文件。这份文件显示,地坛医院对试验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调查,并予以了说明。   文件中反驳了病人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之下参与到试验当中的说法:“所有病 人,在治疗前半个月住进北京地坛医院,病区大夫对每个病人就研究的目的和可 能的益处或风险与病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解释,34名病人全部签订了《知情同 意书》,也就是说患者是完全知情的。”   文件还进一步提到,在患者住院与用药之间的半个月内,“医患之间有充分 的时间进行交流和解释,医生也是这样做的,他们(患者)也承认医生为他们阅读 了知情同意书。”   但这份文件同时承认,病人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因为他们称不识字 而未接收《知情同意书》副本,而我们未坚持给病人副本或履行必要的备案手 续”。   商业利益驱动?   通过这份文件的描述,大致可以勾勒出整个“试药事件”发生的脉络和逻辑。   2002年1月,美国纽约商业集团副总裁与中国卫生部的有关领导进行了会晤, 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好的方法治疗艾滋病,降低艾滋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此后不 久,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四方共同签署了一份“胸腺核蛋 白制剂用于HIV-1感染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鉴定临床研究合作协议”。   美国商业集团公司提供给地坛医院的研究资料表明,此药物的基础研究动物 试验(包括急毒和长毒试验)在美国已经完成,人体安全试验是在保加利亚和墨西 哥完成的,试验证明了该药是安全的。该公司提供的试验数据还表明,这种药物 对艾滋病患者体内的病毒有一定的抑止作用,特别是对晚期患者可能效果更好。   于是上述文件说,在“考虑到患者安全和最大利益的情况下”,这次试验得 以付诸实施,分别来自河南和北京的34名艾滋病晚期患者参与到其中。   但是,这次试验并没有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   按药监局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章,申请进口的 药品 (包括试验药物)需先取得药监局批准,并重新进行临床试验。地坛医院解 释说,由于在申办方(美国纽约商业集团)提供的资料中,有在保加利亚和墨西哥 进行药物试验的结果和在当地进行试验的批文,当时在国内没有有效的抗病毒药 物上市的情况下,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从而忽略了对申办方提供资料的检查。 而美国纽约国际集团曾对地坛医院转述,他们曾经询问过药监局,其答复:只要 不是申报新药,不需要我们的批准。地坛医院因此没有再进行深问。但本刊记者 对药监局的采访中,药监局的说法是“没有经过药监局批准就进行临床试验,是 不允许的。”   文件表明,这次试验是一次“临床研究”,不具有商业行为。地坛医院表示, 患者住院以及整个随访的过程中,在申办方经费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地坛医 院为患者垫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其中,病人伙食费44855元、 交通费 43879元、住院费348565元,给病人额外补助4000元。初步估算已支出近 45万元,到试验结束时才收到美国纽约商业集团给的拨款41万元。“患者提到医 院的商业目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文件说。   本刊得到的这份文件,是地坛医院首次向媒体公布事件经过和他们的态度, 而国家药监局与美国病毒基因公司对此事件的答复,读者可见另文。至于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仍然明确地拒绝了采访。   逝者与生者   严良结束试验后回到家中,据他所说,此次试验似乎对他并没有产生效果, “免疫细胞由原来的100多变成了几十个。”严所说的免疫细胞数量是指CD4细胞, 其数字越低也就表明患者的免疫功能越差。   据严良说,他在试验结束三个月后得到了国家发下的免费抗艾药物,他活了 下来。根据医学界的普遍认定,艾滋病毒感染者CD4细胞低于200个的时候,就被 认为是到了晚期,如果此时出现发病症状,而得不到针对性的抗病毒治疗,其存 活期平均只有9个月,至今严良已存活25个月。严良现在不再参加药物试验,因 为他能得到免费的抗艾药物。他说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好好活着,身体能够好些, 尽量给家里减轻些负担。“我们同村一起去参加试验的14个人,现在只剩下了9 个。想到他们心里就很难过。”根据病人们提供的数据,截至2005年5月28日, 这批试验者当中死亡11人。   一位姓季的先生是在地坛医院看病的艾滋病人,在地坛医院参加过两次试药。 第一次是在2000年,由美籍华裔艾滋专家曹韵贞引进的“佳息患”,参加试药的 有二十多人,时间为一年。他告诉记者那次试验的效果非常好,他们中的十多人 直到现在还一直跟曹教授保持联系。   后来他的主治医生又先后给他介绍过两三次试药,短的半年,长则一年。除 了2000年那次,还有一次也签过知情同意书。但是否通过药监局的审批,他就一 概不知了。   他当然知道,地坛医院在2003年做的一次临床药物试验被一再报道,指出存 在的各种问题。但他说,现在即使有免费药发放下来,他吃的也还是不花钱的试 验用药。他知道还有不少感染者也像他一样几乎靠吃试验药活下来。   NGO组织“爱之关怀”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艾滋病人的托马斯(化名)自己虽未 参加过药物试验,但身边有不少感染者朋友参加了,最多的参加过三四次试药。 托马斯告诉记者,“我也很希望参加疾控中心的药物试验,能参加的人是非常幸 运的,免费药一次吃上一年到一年半,就能省10多万元。”   另一个NGO组织的负责人孟林介绍说,尽管自2003年开始,国产“鸡尾酒” 疗法药物上市,药价从一年一二十万降到一年七八千元,而且低收入的感染者可 以享受到免费药品,但缺药的问题仍然严重,国际上的抗艾药物有24种,而国内 只有8 种,一旦出现耐药性就无药可吃,只有等死。而能得到免费药物的人,也 不时因免费药物发放相当混乱、很难对症吃药、副作用大而对自己的病情无济无 事。   因此对很多感染者来说,他们仍把参加药物试验看作他们的救命之途。   透视药物试验严格规定下的漏洞   国家药监局对药物的临床试验有严格的规定,有些方面甚至比美国还严。但 为什么这种试验仍然受到了强烈质疑?   本刊记者 / 刘溜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从未向国家药监局提出药物试验的申请。没经过药临局 的审批就进行临床试验,这是不允许的。地坛医院整个试验都是非法的。” 国 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督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处长宫岩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中国在药品的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上,都有严格规定,规定的制定者和监督 者就是国家药监局。   药监局的审批之路   一种药物,不管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还是上市,只要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 市过的药物,都统称为“新药”。就抗艾药物而言,国内自行研发的药物很少, 进入临床试验的大都是国外药物。   国外的药物到中国来进行临床试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在国外上市的 药品;二是研制新药,在国外做完了一期二期,在中国做三期试验。   根据记者从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到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若想在 中国上市或是进行试验,都必须在国内重新做临床试验,尤其是新药的试验,必 须从一期二期开始,从头再做一遍。   而据路透网站对病毒基因公司(上市公司)的介绍,VGV-1“在美国还处于临 床前阶段,在美国之外则正处于研发后期。”都未取得上市批准。所以如果美国 病毒基因公司对地坛医院说,因为VGV-1已不是新药,所以临床试验不需要中国 药监局的批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国家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办者必须向省级药监局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 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以及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 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此外,省级药监局负责抽取药物样品,药品检验所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国家药监局受理后,由其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 审评——审批通过后在药监局备案。   宫岩华说,临床试验得到批准后,其试验用药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而临床试验机构须经药监局进行资格认定。如今全国有100多家单位获此资格, 其中有资格进行艾滋药物试验的仅两三家(包括地坛医院),但实际上有些医院的 感染科也在做。   每年经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有数千个。在试验过程中,药监局实行监 督,进行抽查。抽查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常规抽查,因为每年几千个临床试验, 没法一一抽查,因此把工作重心放在完善规范、加强临床机构资格认定及实验室 资格认定上;二是有因抽查,接到举报,或是发现问题后去抽查,据宫介绍,每 年大概有几十个举报;三是专项检查,专门针对重大项目的抽查,“但是否为重 大项目没有明确的定义,地坛医院这件事应该算重大项目”。宫说。   每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药监局会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检,比如将试验 得出的数据跟原始病例进行对照,检查有无数据做假。   其他行政机构介入药物试验   在采访中,药监局的相关官员说,他们也是在媒体报道后才知道地坛医院的 事。全国有多少药物试验没有经过药监局的审批?他们说,他们并不掌握。   地坛医院的试验项目虽然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的批准,但据美国病毒基因公 司就此事6月 7日向本刊提供的材料说,他们的项目得到了卫生部相关部门的批 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2002年8月,病毒基因公司与卫生部下属的疾控中 心、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及地坛医院书面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由公司提供 无偿药物,“对30多位晚期艾滋病患者进行人道主义治疗”。   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还解释说,“在临床治疗即将结束及对此次临床数据的充 分肯定后,我们决定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获得该产品 进入中国的许可,”这时候,他们才获知此项目需要事先获得药监局的批准, “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的一位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告知说:当这个项目进 入中国的时候,卫生部的相关部门把他们看作“英雄”,有官员说,“这是多年 来我们所看到的一家做实事的公司”。   为什么美国病毒基因公司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却找疾控中心合作?该公司曾 在其官方网站的季度汇报上解释说“审批时间太长”,“即使审批,也不一定能 通过”。   据记者在药监局的网站上查到的资料,该局整个审批过程的规定时限为199 个工作日,加上节假日,所需时日近300天。按相关规定,“抗艾滋病病毒及用 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可以申请“快速审批”,但其时限仍需155个工 作日。   另有一些艾滋专家说,这种避开药监局的违规做法实际上较为普遍。当一些 其他行政机构介入药物试验,发生如地坛医院试验这样的事情时,药监局显得没 有办法。   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一位官员提到,国家管理中医方面的一个机构曾组织试验 一种抗艾中药,想让药监局批但未获准,临床试验却照做不误。这位官员还说, 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也有类似行政机构介入的现象,但都不像艾滋领域这么突出。   采访中,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说,“为什么要设立程序,由 药监局加以把关?因为,程序设立的前提,是以人的生命价值为至高无上的。我 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像专家、医生和药厂这样的人和机构是既能做好事,又总是 有着其自身利益的,而像药监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则应是相对利益无涉的。”   据药监局一位官员介绍,与中国的做法不同,美国药监局在药物临床试验的 申请方面手续相当简单,只是备个案就行了,但一旦出了问题,处罚的力度却非 常大。   令人困惑的药效   如果这真是一种能够克服艾滋病的伟大药物,那么其它问题都是第二位的。 但它真的如此令人期待吗?   本刊记者/方玄昌 冯亦斐   根据美国病毒基因公司(Viral Genetics, Inc.)的介绍,他们研发的这种被 简称为VGV-1的抗艾滋病新药,作用机理是阻止HIV病毒进入人体免疫细胞,使之 不能繁殖、破坏,从而使病毒数下降,起到治疗艾滋病的作用。   根据病毒基因公司和地坛医院提供的材料,这种新药最可贵之处在于,它与 目前已经有的其他抗艾滋疗法不同,它不需要终身治疗。一旦这种药物研制成功, 病人只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有效治疗,就可以至少相当长时间不用再接受治疗。按 照这样的说法,这种药如果最终得以推向市场,对目前使用最广泛的鸡尾酒疗法 显然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甚至可以说是艾滋病治疗领域的一场“革命”。   这种新药是否真的如此值得人们期待?   根据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新药VGV-1于1995年取得药品专 利,药品是从哺乳动物的胸腺组织中提取的,没有明显的副作用。   2004年7月23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则公司新闻,题为“中国的研 究表明VGV-1对从未有过抗艾滋病治疗的患者有着持续抑制HIV病毒的作用”,宣 布了在中国北京地坛医院内进行的人体临床试验结果。   文章说,这个被称为“中国艾滋病工程”的项目选择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 反逆转录酶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晚期病人 (CD4小于 200)进行试验。受试病人则接 受了VGV-1的肌肉注射,两周一次,连续8周。接下来是一个270天的随访期。病 人在8周的治疗期间以及270天的无治疗随访期间都没有明显的负面反应。病人在 治疗期间或者随访期间都没有接受其它的反HIV治疗。   “数据分析表明,在随访期间该药对病毒保持着持续的抑制作用。所有病人 在基础线(或在治疗前)的平均病毒载量是4.902log,这大约相当于每毫升血液中 有79800个HIV RNA。在没有额外治疗的随访期的第180天时,HIV RNA从基础线平 均下降了0.70log,这大致相当于该组病人平均病毒载量下降了83%。”该公司网 站上这样介绍说。   到了没有额外治疗的随访期的第270天,病毒载量依然被抑制,从基础线降 低了0.484 log,这大约相当于该组病人平均病毒载量继续下降了75%。   此外的数据还有若干。   也就是说,从美国病毒基因公司公布的数据上看来,这种药物的治疗效果非 常明显。   据一位知情人说,病毒基因公司在网站上对药物疗效的宣传,曾经引起这次 试验的观察方——地坛医院的不满。他们认为,一方面,制药公司在宣布这些结 论时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另外,他们宣传的药物疗效跟地坛医院方面所做的实 际情况有出入。   对于药物疗效,地坛医院方面尽管不愿意正面陈述,但他们提供的材料里面 有一点和制药公司所叙述的有分歧:有患者声明,在接受药物试验之后两个月, 在随访期中,部分受试者开始接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这与制药 公司所说的“随访期没有额外治疗”相左。显然,如果在随访期内病人接受了其 他治疗,那么这以后的随访数据就失去了研究意义。但病毒基因公司说,他们的 每次随访都询问过病人有没有接受过额外抗艾滋治疗,病人都说没有,并在记录 上签字。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驻北京负责人向本刊提供了一份据称为“第三方”做的研 究报告,题为《中美艾滋病防治工程“胸腺核蛋白用于治疗HIV-1感染者和艾滋 病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在这份报告中,引人注目的是一组数据:通过RT-PCR(这是一种化验分析方法) 测试,接受治疗的40%的患者(第一组和第二组)血浆病毒载量平均下降了 1.15-2.87 log,另有40%患者(第三组)血浆病毒载量平均下降了0.421 log,而 余下的20%患者(第四组)血浆病毒载量平均上升了0.931log。   也就是说,分析数据显示,药物对约80%的患者产生了作用,他们的病毒载 量下降了。   但对照这份研究报告里面的图表,记者看到,这里所说的病毒载量下降量, 均指的是在观察期(即上述“随访期”),主要表现在第270天和第180天——也就 是部分患者说他们接受其他抗病毒治疗之后。   另外,地坛医院方面给出的数据,观察期(即随访期)的时间一共是6个月 (180 天),与病毒基因公司方面所说的270天有明显的差别。对此病毒基因公司 解释说,随访期因当年的SARS而延长为270天了。但从地坛医院提供的数据看, 他们的随访期长短与SARS没有关系,就是6个月。   根据地坛医院所获得的数据,有知情的专家有所保留地认同了制药公司的结 论:病毒数的确下降了,但反映人体免疫力的CD4指标变化不大。   “由于这种药物的作用并不是提高身体免疫力,因此,只要病毒数明显下降, 就可以说明药物有疗效。”地坛医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生说。   另一位专家认为,既然到目前为止,这些病人大多数还活着,则已经说明了 问题:因为对于CD4小于200的病人来说,如果仅仅是对症接受辅助性治疗(而不 是抗艾滋治疗),他们几乎不可能活过一年;即便接受鸡尾酒疗法,这些病人的 平均寿命也只有一年半。   从这些数据看来,制药公司在宣布药物疗效的时候至少存在一些指标的矛盾 之处和有效性的疑点。   中国武警总医院病理科主任纪小龙教授对这份报告分析后表示,除了格式问 题(没有目录,没有标准格式的引言等等),里面还有一些医学术语错误。另外, 报告中的病人分组比较奇怪:不同的组别疗效明显不同,进一步观察发现,报告 是按照实验结果来分组的——也就是先实验后分组。   旅美生物学博士方舟子认为,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研制的VGV-1根本就不是一 种药物。他认为,作为一种现代医学意义上的药物,必须要对其主要成分进行提 纯,然后再进行相关的实验,来分析它的分子结构、它的作用机理等等。   而对于这次临床试验,方舟子认为,没有必要太深地去看它的相关实验数据, 因为缺乏双盲的对照组试验,结果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即使完全没有接受任何药物治疗,艾滋病病人体内病毒载量在一定时间内 出现波动、出现下降也都是可能的。”曾经在美国做过有关艾滋病病毒博士后研 究的方舟子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最终,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对药物疗效都不能确切判断,主要有两个因素: 第一,受试验者在观察期内到底有没有接受其他抗艾滋病治疗;第二,没有双盲 对照组(双盲试验的含义请见本刊资料),无法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另外,有专 家认为,即使是作为二期临床试验,试验人数也还是太少了一点(一般应是100~ 300人)。   在媒体文章中,有受试者说,接受VGV-1注射后,他们开始发高烧,脸上身 上起满了大块红疹。他们还不得不花钱支付治疗这些副作用的医药费。   对于这一说,接受本刊采访的众多专家都一致认为,他们描述的这些情形都 是艾滋病发作带来的典型症状。至少,人们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使用VGV-1带来的 直接结果。   而试验后的观察期,河南三名受试者死亡,亦无充分理由认为是试验药物所 导致。   据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网站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在国外就VGV-1进行了4次人体 临床试验,分别是在墨西哥2次,中国一次,东欧(地坛医院提供的资料上说是保 加利亚)一次。现在将在南非进行第五次临床试验,这次是第三期试验,目前已 经招募了135名志愿者参加这个试验。  中国新闻周刊:CD4是什么   人体淋巴细胞中包含着T细胞,而T细胞中又包含有T4、T8等多种细胞。其中, T4细胞所起的作用是促进、辅助免疫,而T8细胞起的是抑制免疫的作用。T4细胞 在每微升血液中的含量(个数)就叫CD4,而T8细胞的含量被称为CD8。   艾滋病病毒破坏的目标(靶细胞)就是淋巴细胞中的T4细胞,通过攻击T4细胞 来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当CD4下降到一定程度,而CD8数量还保持在较高水平时, 人体免疫系统将被抑制,免疫能力遭到破坏。   正常人的CD4在500以上,当测出CD4小于500时,医学上认为诊断有价值,也 就是说,已经有病症(但CD4在500以上时,通过其他指标的测定,依然可以发现 人体已发病。也就是说,CD4大于500并不等于身体一定正常);当 CD4小于200时, 身体明显病变。(感谢武警总医院病理科主任纪小龙的解释)   药物三期临床试验对受试者的身体要求   I期临床试验为短期小规模试验。试验对象通常为20-100人,健康志愿者或 患者都可以。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 给药剂量,并初步研究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时间持续数月。如果没 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   II期临床试验为中期中等规模测试,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300人。 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有疗效,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时间持续几 个月到两年。   III期临床试验为长期大规模测试。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0-3000人。 目的是确认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确定给药剂量。时间持续一到四年。   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之后,制药公司就可向药监部门提出上市申请,由药 监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方舟子按:上面有关临床分期的介绍摘自我即将出版的 一本书】   II、III期试验都需要做双盲对照(即用两组同样多的志愿者,在受试者不知 情的情况下,其中一组只给他们吃或者注射形状同药品、疫苗一样的安慰剂,看 对照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急需这种药物或者疫苗,而又一时间不 能找到足够数量的合适受试者,则受试者人数可以适当降低。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   “病毒基因公司”, 1998年6月8日组成(该公司网站介绍其创立时间是1995 年),是一个研发药物的公司,开发的主要产品都基于“胸腺核蛋白” (Thymus Nuclear Protein,简称TNP)技术,主要目的在于治疗传染病,尤其是艾滋病。 该公司的拳头药品VGV-1,就是基于TNP的技术,用于对艾滋病的治疗。 2004年9 月,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Therapeutic Genetic, Inc.)合并,完成了债务重组。   该公司目前的每股利润/收益是-0.12美元,6月6日收盘价是0.25美元/股。 2004年财政年度,该公司的收入是零,净损失为690万美元,比上年增加了56%。 净损失反映出来管理层薪水的增加以及咨询费的增加(从上一年度的 250万美元 增加到370万美元)。该公司的市场资本总额(Market capital)是2089万美元。 (资料来源:路透社网站)   人体药物试验中的伦理辨析   随着人体药物试验纠纷越来越多地被报道出来,我们越来越需要将医学伦理 的基本概念搞清   本刊记者/黄艾禾   在有关媒体的文章中,对中国的伦理委员会进行了批评。这篇题为《中国临 床试验:不需患者同意》的文章说,地坛医院的医生们从来不对受试的病人们解 释试验的风险。记者出席了一次伦理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审查的8个项目中有3项 几乎没有提到 “知情同意书”的步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人员的质疑,夹杂着 笑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翟晓梅 接受了本刊的采访。   她说,她去年2月参加了疾控中心有关性艾中心伦理委员会、地坛医院、病 人代表几方对于万延海公开信的讨论,她在去的路上一直认为地坛医院有很大的 伦理问题,但在会议上听了几方的现场对证以后,她认为地坛医院在知情同意上 有错误,但无严重问题。“至今我仍是这样认为,”翟说。   至于那家媒体记者提到的那次伦理委员会会议,翟说,她没有参加,但后来 听一位与会者讲,会上的气氛还是比较严肃的。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事物,它是纯粹的舶来品。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翟晓梅介绍说,有几部分组成,她作为伦理学家主 要是审查知情同意书,而委员会中的科学家,要审查上市的药品说明书,它的药 学原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文,动物试验和以往做过的人体试验的材 料等等。   所谓知情同意,翟晓梅解释说,内容包括大致有十几项内容:此项研究的目 的、过程、可能受益、可能的风险,可得的补偿、如果发生与研究有关的损伤怎 么赔偿,以及对受试者有关信息的保密措施,受试者的权利,比如受试者可以在 任何时候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处罚,不会影响对他的常规医疗,如果权利受到侵 害投诉去找谁,这些都要告诉受试者。   “这些东西写在知情同意书里,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翟说。   一个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由这样几部分人组成:医院或研究机构的科学家、 社会上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律师、非科学家等等,还可以有所服务 的社区的代表。“有时,伦理委员会请临时的顾问,但只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没 有表决权。”翟晓梅说。   伦理审查委员会设在各大医院或研究机构里,它应是独立的,即使是院长的 决定也不能推翻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除了审查项目,它也要接受试验项目中 发生纠纷时的投诉并进行评价。   为什么好的规定得不到好的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9月1日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规定,研究者须向受试者说明: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 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 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知情同意过程 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 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   所有这些规定,如果能够毫无保留地在地坛医院得到执行,或许这场艾滋病 患者与地坛医院间的纠纷就不会发生。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往往并不是制定规定 并执行规定那么简单。   地坛医院说,当时所有的受试者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这是事实, 河南的患者们也都承认。但是他们说,这份《知情同意书》他们看不懂。记者后 来拿到的同意书文本显示,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的诸如“您被要求参加该临床试 验,研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胸腺核蛋白制剂用于治疗HIV-1感染者的安全性和 有效性评估”的字眼,对一个识字不多的农民而言,显然是难于理解的。   如果要向这些农民们解释清楚这种药物的机理及其风险,需要临床医生们付 出的努力是可以想象的。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邱仁宗曾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过他所 知道的一些地方的作法:他们会花好几天的时间做讲解,会给受试者看专门拍摄 的录像片,而且在三天后组织一次测试,看受试者究竟听懂了没有。只有确信他 们听懂了,试验才开始进行。   “当然,不是每个地方每个医生都能做到这个的,毕竟原来是不用做这些事 的,而且这些事做起来又那么麻烦。”邱说。   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当初是那么急切地想要这种药,他们不在乎这 份《知情同意书》。据一位参与过当时地坛医院、患者及其代表万延海、伦理委 员会等数方会议的人士透露,在场的医生当场认出一位患者,曾为了得到这种药 的试验机会,不惜使用假名字(地坛医院规定,一名患者只能参加一种药的试验, 而这名患者,已经参加过其他药的试验),这名患者也当场承认了。   为什么区别药物试验和临床治疗   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至今仍模糊不清的概念:药物试验与临床治疗。记者 注意到,在地坛医院进行的VGV-1的药物试验,始终是以药物试验的名义进行的, 而伦理审查委员会特别为此在对万延海公开信的答复中有一条认定。   为什么要严格区分这两种行为?   邱仁宗解释说:“治疗,是医生用已经证明是有效的疗法,来治疗病人。病 人是受益者。他或者是被治好,或者是症状减轻。而研究中的药物试验,结果是 不确定的。试验的药物肯定是经过了动物试验的,但人还是与动物不一样。动物 身上没问题,在人身上可能就会有问题。这时候,试验并不是为让受试者直接受 益,而是为了得出科学的结论。对于治疗和试验的这种区别,现在不光是病人, 许多医生也容易弄混。”   如果是试验,它就属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监督范围,如果是治疗,则不 属伦理委员会审查监督,而是由通常意义上的医疗管理体系来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有哪家医院把药物试验当成是临床治疗,后果是更严 重的:因为你给病人用的,是一种还没有经过严格检验并批准上市的药。   那么在药物试验中,受试者承受的风险会有多大?会有生命危险吗?   “这种风险不大于平时常规医疗的风险。”翟晓梅说。“有的时候,这种风 险可能并不是躯体上的风险,有可能是心理上的风险,社会适应性上的或者是经 济受损的风险。比如我们在审查中,看到有的知情同意书说,你参加这个试验不 会有任何风险,我们必须让他们改掉:没有没有风险的试验。”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要考虑受试者的风险与科学利益之比——在科 学利益最大化时,把受试者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这里的伦理原则是:科学的利 益不能超越受试者的福利。”翟说。   以上所指的是药物试验,而疫苗的试验,也同样是这个原则。   不过,这里有一个例外——艾滋病疫苗的试验。翟晓梅说,现在许多国家包 括中国都在进行艾滋病疫苗的人体试验,但实际上该疫苗的动物试验还一直没有 理想结果。“因为艾滋病病毒的特殊性,使得科学家们20多年来一直没能建立起 理想的动物模型,而这种病又是如此凶险,每年都在夺去那么多人的生命。所以, 作为一个国际上的公认的规则,对艾滋病的疫苗试验——仅仅是疫苗而不是药物 ——在尚没有满意的动物模型建立起来,也可以在严格科学设计基础上进行人体 试验。”   这也是翟晓梅对国外媒体的文章感到恼火的原因:那篇报道在引用她的话时, 改变了她谈话的背景,将艾滋病药物试验与艾滋病的疫苗试验这两者混为一谈。   受试者参加试验涉及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受试者应该得到多少补偿。翟晓 梅特别提醒,这里说的是补偿而不是报酬。虽然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完全自愿的, 但是他们由于参加试验而可能误工,或给他们带来一些不便等等,为他们提供一 些补偿是合理的。   在以往媒体关于药物试验的报道中,提到中国的某些城市已经出现了职业的 受试者,他们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参加药物试验。前不久也有报道说,一家医院 在进行一项伟哥药物试验时,受试者提出报酬太低,要求高额回报。对此翟晓梅 说,如果把参加药物试验商品化,是非常危险的。受试者都应该是志愿者。因为 受试者如果为了获利而参加试验,可能会仅仅出于商业目的提供不准确的个人信 息。比如说可能会同时参加多项试验,这都最终损害试验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   “正因为受试者参加研究是冒着一定风险的,所以,就更要强调对他们的保 护。而保护受试者主要依靠两大支柱: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   中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继续改进   本刊记者曾就地坛医院药物试验纠纷要求采访地坛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但没 有得到回音。在这场纠纷中,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在没有看到国家药监局的批文 情况下,批准了这个试验项目。对此,性艾中心伦理委员会主任王若涛在接受境 外媒体采访时承认: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道德失察”。   邱仁宗说,中国最早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是在1993年出现的,当时是美国 哈佛大学与安徽医科大学进行一项科研合作项目,促使中方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 因为外方提出中方必须要有这样的组织。   “国际合作的项目要经过双方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批,通常是对项目进行双 重的审查。” 翟晓梅解释这里的一般原则。1998年,中国卫生部对有关人体试 验的伦理审查曾有一个草案,规定要有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 学科研项目。 1999年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13号令,规定中国的药品 临床试验必须要有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从此,中国各地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始逐 步建立。邱仁宗估计,目前全国大约已经有了400个伦理审查委员会。   翟晓梅这几年参与了很多次很多单位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培训工作。以她 的体验来看,越是科技和经济发达、或者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比较多的省和地区, 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积极性也越高,如山西、陕西、四川、云南、广西、深圳、 安徽这些地方,北京的就更多了。因为这也是国际合作所要求的。   各地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水平参差不齐。据翟晓梅介绍,她所在的另一个伦理 审查委员会——协和医院的临床药理试验中心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项目是很 严的。“我们常常几个小时,只能审那么几个项目。我听说一些我们这里没通过 的试验项目,在别的地方审,就通过了。”翟说。   邱仁宗说,有的地方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参加的人只是干部、领导,还有的 单位审查只由科研处长负责,他们对这里面的医学伦理原则和国际国内通行的条 例很难有深入理解。   这两年情况在变化。邱仁宗感觉到,现在各地对进行建设伦理委员会的培训 热情越来越高。原来是要邱仁宗他们反复到各地宣讲推广,现在,有的地方已经 是主动请他们去讲课了。   如果各地的医院不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违法?   翟晓梅说:“如果不进行临床药品试验,就不违法。”   “国家的药监部门规定,只要进行新药的人体试验,就必须要通过伦理审查 委员会的审查。但是从卫生系统来说,卫生部对医院方面没有建立伦理委员会的 硬性规定。这是我们希望卫生部能够改进的事。”邱仁宗说。 (XYS200506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