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李继宏的美丽心灵   作者:尼摩船长   首先要向大家致歉。新语丝是揭示国内学术腐败的重要舞台,本不应有许多 题外的争论。笔者的《驳》文本是出于支持Yush,tianxia以及可敬的高耀洁女 士等人而作,希望能让他们在新语丝尘嚣日上的性产业合法化呼声中不感觉孤独, 同时,也针对李学者这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向读者展示一些反对的理由。然而,李 学者误以为笔者是意欲与之论战,并摆出一副来将通报姓名的单挑架势。鉴于其 文中错误众多,论证无理,笔者不得不再次占用新语丝宝贵的版面撰文予以澄清, 意图及目标受众同上。   以下文字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向各位展示李继宏《究竟谁的思维错乱: 再谈色情业合法化的问题》文中的糟粕(毕名《驳尼摩船长》中没有发现),第 二部分是对两文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时间宝贵的读者可以忽略第一部分。   Part 1   一、虽然李学者努力试图让诸位相信他是笔者肚里的蛔虫,但“人的行为一 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其实不是抄袭自经济学的理论。稍有文化水平 的人即可看出这里的“成本”和“利益”可以包括所有的顾虑和动机。笔者曾经 研修过传播学,对心理学和社会学亦有涉猎,是断然不敢将喜好、感情和情绪这 些心理因素置于动机之外的。为求保险还加上了“一般”,本以为无懈可击,怎 料李学者硬生生地看出“错乱”来。笔者死而瞑目矣。   二、关于“固然”的问题,请诸位参见李文第三段最后一行。经查证,“何 患无词”应为何患无辞,语出《左传·僖公十年》:“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 加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李学者准备如何以谢天下?   三、李文第八段第七行“我也希望中国所有女性个个有其他工作,不用在性 产业供职”,第十六段第一行“我真心希望所有中国女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 从事性工作”。笔者代全国妇联问李学者一句:您老有个准希望没有?   Part 2   一、相信新语丝大多数读者都能够理解笔者文中“这段文字指出,只要一种 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 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这一归纳的意义, 如果李学者因脑中贵恙无法理解,笔者试将此句注解如下:   这段文字(李继宏《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第二段)指出,只要一 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指中国“繁荣”的色情业),即使非法(色情 业所有产品及服务均触犯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 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劳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色情业既然违法,其交易均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李学者 却主张要同样保护)。   二、笔者用以与性交易类比的毒品运输(贩毒),是特指雇主(毒品所有者) 委托运送者以藏于体内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行为(不涉及吸毒和制 售毒品①)。笔者认为其与性交易高度类似,即:违法,不损害当事者双方利益, 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毕名文中“以上几个方面,很难看出管理规范的色情业能 损害谁的利益。贩毒则不同。吸毒者上瘾后会偷会骗会抢(机率大于90%)以获 得毒资,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规范,因此必须打击。如果吸毒只是伤害自己, 不害别人,则吸毒无须禁止,贩毒在完全披露身体副作用的前提下,也可合法。 就象室外吸烟合法,法律不禁止自杀一样。”前半段与该类比无关(参见上文 ①),不能说明该类比不成立,后半段的展开自然就是无的放矢(其中“贩毒在 完全披露身体副作用的前提下,也可合法”令人影响深刻,希望提交联合国讨 论)。   而李学者文中“性交易跟毒品交易一样吗?幸好我们的法律没有错乱。…… 为什么刑法对性交易和毒品交易的处罚相差甚远呢?因为两者产生的社会后果完 全不一样。”从另一个角度——即承认违法,但量刑不同——予以反驳,同样无 的放矢。有趣的是,李学者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指责笔者为“法盲”。这不 能给李学者带来多大好处,却促使笔者认真研究了李学者提及的几部法律,得出 了一个结论—— 李学者试图以片面的证据作为完整的证据展示,从而影响读者 的判断。   李学者希望说明的是:从定罪量刑可知,性交易比毒品交易的社会危害要小。 笔者没记错吧?李学者的文章标题可是“有关色情业合法化”啊,色情业难道仅 仅是个体的卖淫嫖娼活动?事实上,刑法中第七节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而第八、九节就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其中可处死刑的组织他人卖淫,可处无期徒刑的制作、复 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属于色情业的服务范围?然而一谈到笔者的类 比,李学者却换了一副面孔,闭口不谈同样是个体的吸毒行为(同卖淫嫖娼一样 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谈起刑法对毒品交易的量刑了,这不是双重标准 是什么?   三、李文“倒是要问问‘尼摩船长’,假设阁下连上网的费用都是母亲、姐 妹、妻女从事性产业赚来的,如此鄙视她们,除了说明阁下禽兽不如之外,还能 说明什么呢?”这一质问引起了笔者的遐想。李学者连作为道德最低标准的法律 都认为不应当遵守,居然还有胆量对别人的道德说三道四。可以预见的是,李学 者在发现自己亲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出于理解和支持隐匿不报,最后落得个包庇 罪锒铛入狱,在集体生活中感叹欲做孙志刚而不得的痛苦。   四、毕文“李继宏说吃饱饭别劝人辟谷。尼摩船长反问李继宏的三个问题真 是莫名其妙。李继宏主张保护色情业参与者,你凭什么要他和他的家人也成为参 与者?试问,我厌恶吃臭豆腐,我就不能发表言论主张吃臭豆腐合法?我不想跟 同性恋沾边,我就不能发表言论主张同性恋合法?” 这里有一个问题。吃臭豆 腐现实中不违法,不宜类比,否则结论带有干扰性。“劝人辟谷”主要结果是使 原本不辟谷的人改变态度,而“主张同性恋合法”是让原本处于地下的同性恋人 群公开合法地活动,而并没有吸引原本非同性恋的人群走向同性恋,所以此类比 不成立。各位可以判断一下,色情业合法化到底是会吸引大量素质不高的国人投 身其中,还是仅仅局限于使目前地下的那些能够在阳光下活动?笔者认为前一种 可能性更大,所以李学者的色情业合法化呼吁更类似于劝人嫖娼/卖淫。因此, 根据“吃饱饭别劝人辟谷”,李学者显然不可阻止家人卖淫,此三问即由此而来。 By the way, 李学者在文中似对前两问给予了肯定答复,第三问呢?   五、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笔者想和诸位聊聊李学者的美丽心灵。刚才 看到一篇郎咸平炮轰股改与新证券法的新闻 (http://stock.163.com/05/1031/07/21CJCLML00251GR3.html) ,其中提到: “与很多经济学家的看法大相径庭,郎咸平对新《证券法》给予的评价并不高, ‘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新语丝上也发生了苏乞儿 和Whw关于国内财经咨询的争论。本来,笔者以为,新语丝的读者对国情应当是 有清醒认识的,各位每天看着揭露出来的学术腐败、伪环保、伪科学、黑媒体、 商业骗局,可能或多或少都认真地思考过。然而,李继宏的文章实在令笔者吃惊, 居然有这样只会引经据典,不解国情的所谓社会学者!   鲁迅有句名言:“可怜外国事物,一到中国,便如落在染缸似的,无不失了 颜色。”无论是任靖玺还是孙大午,只要没有改变国人思维,颠覆关系和利益为 主宰的社会环境的力量,都会碰得头破血流。我们能期待的,就是通过新语丝等 渠道的揭露,把最黑暗的那部分暴露在阳光下,使其有所收敛,从而促进社会风 气的好转,至于彻底改变,则需要等新一代的人成长起来后才可能实现。   然而,至少目前,中国只有1.98%的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因此,和苏乞 儿一样,笔者倾向于从一般大众的认知水平考虑问题,考虑新事物的引进会使老 百姓怎样用脚投票。而以李继宏为代表的众多“砖家”,“叫兽”(此“昵称” 来自新浪搜狐的留言板)或者利益缠身,屁股决定脑袋;或者长年与世隔绝,食 洋不化,偶尔看到一两本反映民间现实的著作就激动不已。   笔者依照现有依据判断,李继宏和汪永晨等人较为类似,出发点都是好的, 也受过良好教育,了解世界趋势,思维意识知识面都属于国人上层。然而,发达 国家可能更适合他们施展才能,在中国,这样的美丽心灵一旦做出一些成果来, 轻则劳民伤财事倍功半(例如给贫困地区捐助无人会用的电脑),重则被奸人利 用危害社会(例如色情业合法化)。总而言之,在当今中国,判断新事物是否有 引入价值时,更重要的两点是:1、是否对当地人民有切实的利益;2、是否能够 有效避免少数人借此牟取利益。   作为此文的结尾,笔者要表达对李学者人品的遗憾。您的文章被本人拿来作 为反驳题材仅仅是因为有代表性,本人无意也懒得和你争论。作为一只坚持匿名 下金蛋的母鸡,本人选择完全不理会您的个人标准和原则。如果李学者因此而作 受委屈状要装大尾巴狼的话,笔者建议,新语丝是讨论事实的地方,心浮气躁者 不如去某些交易场所败败火先。   2005.11.1 (XYS2005110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