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金娣存款”代理人诉方舟子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西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颜品忠,男,1 9 2 7年1 O月1 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教授,住海 淀区育新小区5 2号楼4门4 0 2号。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连华。 原告邵连华,男,1 9 4 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 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住沈阳市皇姑陵东街2 9号。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 原告路慕光,男,1 9 4 5 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经济日报退休干部,住 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3段3号。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邵连华。 原告郑光炎,男,l 9 4 5年1 2月5日出生,汉族,国家海洋咨会退休干部, 住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 4号1门1 O 0 8室。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邵连华。 原告夏祥生,男,1 9 5 5年9月1 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 留问题研究会会员,住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邵连华。 原告张丽侠,女,1 9 7 4年9月2 2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息工程学院职员, 住海淀区清河小营北京工程信息学院第二后勤。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邵连华。 被告方是民(方舟子)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诉被告方是民(方 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以及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韩嘉毅; 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之委托代理人彭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诉称,被告方是民 (方舟子)开办了一个没有公布法定注册地址的《新语丝》网站,可他从事的是行 政许可法严格控制的行为——“科技打假”。以方是民为中心组织了众多“网络 黑客”,用假名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文章。金娣存款案的存款凭证 是美国花旗银行发行的,标明是特别发行,没有可比性,其真伪的认定,只能通 过法律手段。这是一场严肃的国际维权官司,既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六原告于2 0 0 4年3月出版发行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用无可 辩驳的事实,揭露了美国花旗银行1 9 0 2年至1 9 4 9年间,趁中国战乱之机发 国难之财,疯狂掠夺中国金银财宝的一段几乎被人遗忘的历史。方是民在其网站 “立此存照”栏目里建立了“金娣存款骗局”专栏,在这个专栏内,以方舟子的 名义写作大量文章,包括转载他人文章共5 2篇。绝大多数文章恶意攻击“金娣 存款”是骗局,攻击《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六作者是“爱国主义骗子", 典型的文章有署名方舟子的《为什么说金娣存款是假的》、假名木某的《假的就 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假名大胖星的《为骗子背书的人怎么净是这德性》、 假名明辉的《“金娣存款”是一场彻彻底底的骗局》等等。方是民还列出了包括 六作者在内的三十一人的《“金娣存款”金融大骗局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名单》。 煽动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谩骂、侮辱我们是骗子,指名道姓侮辱专家、教授、 律师和我们研究会的研究人员,给我们的经济、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新 语丝》网站上许多东西不仅仅是侵权范畴,已经涉嫌诽谤罪,但由于他们是“网 络黑客”,暂时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方是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现 起诉要求被告方是民向我们六原告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 0万元、 赔偿精神损失费6 O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方是民(方舟子)辩称,《新语丝》网站的“版权说明”明确了以下内容: 《新语丝》月刊及增刊刊载的原创性稿件版权归作者所有,《新语丝》杂志的版 权为新语丝社所有,新语丝主页和各子页的版权为新语丝社所有。该版权说明已 经明示,新语丝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我本人,我针对原告“金娣存款”案 发表的文章所表述的是对金娣存款文件、凭证以及对金娣存款事件真实性的看法 和评论,并不存在针对六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进行损害的文字,因此并不构 成对原告的侵权。六原告所述的“金娣存款”的凭证显属伪造,公安机关可以 “伪造金融票证”罪名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待查清事实后继续审理。同时,我要求对金娣存款文件、凭证的真伪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六原告对我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 告的起诉,同时对原告滥用诉权,我保留提出反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 0 0 4年2月,由原告颜品忠担任主编,原告邵连华、路慕光 为执行主编,原告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为编委编辑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 夺纪实——追讨2.5亿美元内幕大揭秘》一书。该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 绍了美国花旗银行发展概况、第二部分记述了花旗银行1 9 0 2年至1 9 4 9年在 华掠夺历史、第三部分介绍“金娣存款”案的来龙去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 子系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负责人(方是民自述,该社系社团法人,在美国纽约登 记注册)。2 0 0 4年5月,方是民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了题为《“金娣存款”文 件的致命漏洞》一文,认为金娣存款案是一个“骗局”,并说明了其自身的看法。 2 0 0 4年4月5日,新语丝网站刊登了《“金娣存款”金融大骗局的参与者和支 持者名单》,本案六原告名列其冲。2 O 0 4年4月至7月间,新语丝网站还刊登 了署名大胖星、木某等人的《为骗子背书的人怎么净是这德性》、 《假的就是 假的,伪装应当剥去一也评“金娣存款”》等文章。上述文章中在评述金娣存款 案时多次使用了“骗子”及“‘金娣存款’的炮制者们,当他们的骗局被人识破, 戳穿的时候,他们就脱掉教授、总编、经理和‘中共党员’的外衣,露出了泼妇 般的真面目,开始对怀疑者和揭露者破口大骂了”等语言。 庭审中,六原告提供了金娣存款凭证的照片,意欲证明金娣存款事实的存在。 截至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认定金娣存款凭证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追讨2.5亿美元内 幕大揭秘》一书、新语丝网站刊载的方舟子、木某等人的文章、原告提供的金娣 存款凭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是民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 一文陈述了其对“金娣存款”文件、凭证的看法,认为文件存在漏洞,凭证系属 伪造,该文应认定为方是民对“金娣存款”事件的真实性的认识和评论,文章中 没有对本案六原告的名誉权损害的文字内容,亦不能造成六原告人格受到贬损的 事实发生。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署名木某、大胖星等人的文 章,认为上述文章中存在大量侮辱性的文字和语言,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因方是民为新语丝网站开办单位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负责人,故侵权责任应由被 告方是民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现原告以方是民系新语丝网站负责人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颜品忠、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 丽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源国 代理审判员 赵圣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晓宇 (XYS2005123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