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终字第4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侠,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息工 程学院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该学院宿舍。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张丽侠之委托代理人邵连华,男,1949年2月5日出生, 汉族,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住北京市痛州区永 顺西里22号楼601号。   上诉人邵连华之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品忠,男,192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退 休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52号楼4门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慕光,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石油总 公司退休干部,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炎,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国家海洋局 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4号楼1门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祥生,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中美 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会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3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门外大168号腾达大厦3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红霞,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作家。   上诉人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颜品忠、张丽侠因名誉权纠纷一 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44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方是民在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 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以及社会公众在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中的 电子公告系统上发表的个人看法和言论,是就“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在历史、 金融等领域内提出的不同于邵连华等6人的看法,双方的争议属于不同观点的争 鸣,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邵连华等6人对方是民及搜狐公司提出的起诉 不成立。据此于2004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颜 品忠、张丽侠的起诉。裁定后,邵连华等6人不服,仍持原诉意见上诉至本院, 要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搜狐公司、方是民同意原裁定。   本院审理认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表涉案文 章,详细陈述其认为“金娣存款”文件存在致命漏洞,及“金娣存款”凭证为伪 造的观点。该文虽然指出了“金娣存款”事件中金娣的受委托人邵连华及《花旗 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的主编颜品忠的姓名,但文章所表述的是对“金娣存款” 文件、凭证以及对“金娣存款”事件真实性的看法和评论,并不存在针对邵连华、 颜品忠、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6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进行损害的 文字。邵连华、颜品忠、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认为文章从标题到内 容均侵害其名誉权,但“金娣存款”文件、凭证是否为伪造,完全超出了人民法 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4人认为,涉案 文章指出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的书名,该4人均为该书的执行主编、 编委,因而也是涉案文章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文章没有明确 指出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4人的姓名,该4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 系,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邵连华、 颜品忠、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6人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由邵连华、颜品忠、路慕光、郑光炎、夏祥 生、张丽侠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云斌   审判员:李军红   代理审判员:胡新华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苑薇 (XYS2005042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