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究竟是学术界的不端、不良行为还是学术腐败? 东门外汉 对于中国学术领域里发生的许多触目惊心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吹牛浮 夸、坑蒙拐骗、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究竟应该称之为什么,一直存在着两种说 法。何祚庥院士、方舟子博士以及大多数的学者和网友们,都认为应该称之为 “学术腐败”,搜狐网上赞同方舟子的《谁说学术无腐败?》一文观点的占到 96.7%,就是证据之一;而某些领导及少数人则认为“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 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比较恰当”。 本人认为上述丑恶现象就应该称之为“学术腐败”,即完全赞同何祚庥院 士、方舟子博士以及大多数的学者和网友们的看法。任何一个从事学术工作的人 都知道学术必须诚实、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学术领域应该是一片净土,可是有 的人口头上虽然也这么说,而暗地里却全然置这些于不顾,干了些连孩子们也不 会干的丑恶的事,这难道不是倒退、堕落和腐败吗? 持不同观点者说“把学术界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笼统称为‘学术腐败’并不 科学”。笔者不知道是哪门子“科学”,又是谁发现、发明的这门“科学”,能 够像DNA鉴定遗传因子等、或者像试纸鉴别是酸性还是碱性那样,可以鉴别这些 丑恶现象中,这些是属于“学术腐败”,而那些则属于“不端行为或不良行 为”?世界上有这种“科学”方法吗? 持不同观点者的根据是“国际通行的说法”,笔者敢肯定这绝对不是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的说法,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给的定义,也不是某个世界学术大会上 各国代表的“共识 ”或大会宣言里的说法。那么这个“国际通行的说法”又是 从哪儿来的呢?又如何证明这个说法就是“科学”的呢? 也许是持不同观点者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或日本等国以后,进行综合、 概括而得出的。那么请问,这些国家的国情和我们国家的是一样的吗?这些国家 学术界发生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在规模、频率、程度及性质等方面,也 和我们国家学术领域中发生的一样吗?我们也有某些国家有的有关的监督机构 吗?为什么我们以前不用“失业”这个“国际通行的说法”,而用“待业”和 “下岗”的说法呢?美国50多个州的“交通厅”长,也像我国一样有一半因贪污 受贿而倒下去的吗?英国众议院的“副议长”也会像成克杰一样因犯罪而判刑的 吗?日本的彩票发行中也出现过类似西安“宝马彩票”那样的丑闻吗?法国有多 少高官席卷了纳税人的钱财而跑到国外去的?国外的院士及诺贝尔奖金获得者都 像中国院士一样终生享受副部级待遇吗?……既然这些背景和现实情况都大大地 不相同,那么从这些国家“综合”出来的说法又怎么可以说是“国际通行的说 法”呢?并且有什么充分理由和科学根据就认为这个说法就一定适用于我们国家 呢?马克思主义还要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才能指导中国的革命斗争呢! 为什么把学术领域的这些丑恶现象称之为“学术腐败”,何祚庥院士在CCTV “新闻会客厅”节目中,已经做了精辟的、适合国情的阐述;方舟子先生在《谁 说学术无腐败?》一文中又进一步作了全面的概括,即目前中国学术领域里发生 的“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不仅具有集体性、广泛性,而且还具有特 异性和交叉性。这些特点是其他国家发生的“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所 很少都具有的,而且其侵害的“面积”和严重程度也是其他国家所大大不及的。 正因为如此,全国政协委员秦蕴珊先生才忧虑地说“如果任其滋生和蔓延,后果 将不堪设想”。如果只是个别人因急功近利而抄袭了他人的文章,我想还不至于 “后果将不堪设想”吧! 什么叫“不端行为”和“不良行为”?按词典上的解释是“不正派”和“不 好”的行为。 难道“抄袭剽窃”仅仅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吗?窃者偷也,将别 人的东西偷窃来据为己有,这是偷盗行为。如果偷盗只是“不正派”和“不好” 的行为,那么在我国的刑法里就不该有“盗窃罪”一说,偷窃者也不会受到法律 的制裁了。而笔者认为“抄袭剽窃”者的行为要比一般小偷的更为恶劣,因为偷 窃者想要获得的只是财物,而“抄袭剽窃”者想得到的却是名利双收。遗憾的是 偷窃财物者,可以以盗窃罪论处,而对偷窃他人文章的人,法律却无能为力。 如果某人为了晋职,就“抄袭剽窃”别人文章算作自己的成果,这只是“不 正派”和“不好”的行为的话,那么一个学生为了通过升级、毕业、升学考试, 也就可以在考试时抄袭、夹带答案、偷窥和作弊了。据媒体报道,凡雇抢手替考 某门功课者的全部成绩都算作“零”;今年,西安一个女生因迟到了两分钟〔离 正式考试还有13分钟〕就被拒之考场大门外、失去参加高考的资格。我们对一个 青年学生尚如此地严格,而对受过高等教育的、本该为人师表的高级知识分子的 “偷窃”行为却被轻描淡写地说成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看来我们 对年龄愈大、职称愈高者的道德要求和标准却愈低,这岂不是咄咄怪事吗?这难 道不是退步、堕落和腐败吗?如果是这样,我们又如何能要求孩子做一个诚实的 人,如何能要求青少年们做一个“四有”的人呢? 难道课题安排中的“权钱交易”、“拿下一个课题,腐蚀几个官员”也仅仅 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吗?为了拿到某个科研课题或项目,有的单位不 惜请客吃饭、陪同周游列国及贿赂主管项目的官员;有的部门甚至公开声称,你 们要想拿到这个课题或项目,必须给我们(合同款的)百分之×的现金“回 扣”。这不是犯法、不是腐败,而只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如果是这 样,那么为了拿到某段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送给交通厅长几十万乃至数百万; 为了能承建某个工程,就送给建设厅厅长几十万乃至数百万;为了能当上科长、 处长、局长……,就给主管领导送上几万、十几万;为了能评上教授或院士就想 方设法送礼找关系;为了暂缓执行一起标的额为500万元的经济案件,就送给原 沈阳市法院院长贾永祥一部轿车,这些也都不是行贿受贿的问题,都不是腐败问 题,都不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了。要是这样,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反复强调 “反腐倡廉”,还有多少腐败案件需要查办的? 难道为了一个单位的“利益”和个人的名利而千方百计地“包装”出一个院 士,也仅仅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吗?有的单位领导,为了混进院士的 行列,利用自己地位和权力,把自己毫不沾边的、别人的科研成果、奖励都说成 是自己的;把本来是某个项目的一般工作人员上升到该项目的“业务骨干”或第 一完成人;本来对某个科技的定义也搞不清楚,却说自己是这方面的专家;甚至 于请“笔刀”为自己写“传记”、写违背事实的“歌功颂德”的文章……,这些 竟然只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而不是腐败!?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 水利部门集体炮制了一个影子工程、将国家的防洪款私吞了,也不必承担行政和 法律的责任了;一个单位的头头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把公款占为己有,也不 能叫贪污了;强盗利用自己手中的武器把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也不必判他个 “抢劫罪”了;一个没有参加某次战斗的人,硬把自己伪装成战斗英雄,甚至像 刘学保那样的人[注],也不必追究他了。这样一来,我们这个社会还有真、 善、美,还有正义,还有基本的道德吗?我们共产党人还讲不讲“认真”二字? 难道就因为“吹牛皮不犯法”,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吹牛浮夸”吗?而且不 管这牛皮吹得有多大、谎言说得有多悬,这也只是个“不正派”或“不好”的行 为吗?明明是从外国购买的技术或设备,却说是自己研制、开发的;明明是中外 合作研制的项目,却吹成是“我国自行研制的”;明明是“三个普普通通的、甚 至已快过时的、可以向其他实验室无偿索取、即使从商业公司购买也不过数千美 元的基因库”,却吹成了“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价值无法估量”的“无价之 宝”,“标志着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掌握最顶级基因技术的又一个国家”,而 将这三个基因库带回国的陈晓宁,却被吹捧成了“世界生物科学界顶尖级人物” 和“基因皇后”;某院士在介绍中俄合作研制的“潜深7000米水下载人机器人时 说,“这意味着中国将拥有对包括深海海沟在内的复杂海域进行详细探测的能 力”,殊不知世界上深度超过6000米的海沟和海槽共有33个,而能让这个“载人 机器人”有“用武之地”的只有7个,仅占五分之一左右,牛皮吹大了四倍;明 明该装置的“关键技术”主要都是俄罗斯的,可是该院士却说“机器人制造的核 心技术由中方负责”;明明是三峡的电能“送到半个中国”,也被吹成“三峡电 能照亮半个中国”。至于鉴定评语中的“国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 “世界水平”、“世界先进水平”等耀眼评语则更是不胜枚数了,而这些“绣花 枕头”里究竟有多少真货,只有天知道了! 一般的吹牛、说大话,的确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谁说他比毛主席更懂得农 民、更懂得马列主义,那么他的下场就是梁漱溟和张志新。河南信阳地区一九五 九年实际产粮约四十亿斤,而以第一书记路宪文为首的中共信阳地委,却谎报为 八十三亿斤,结果导致信阳地区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达五十多万以上。我想,谁也 不会说信阳地地区的这种“吹牛浮夸”只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了吧? 而中国学术界的“吹牛浮夸”、“弄虚作假”,虽然不是什么政治问题,也 不会造成多少人死亡,但它也绝对不是一般的吹牛、说大话。因为他们的目的绝 对不是一种简单的炫耀,而是要借此获得更大的名利、更高的地位,套取更多的 科研经费,骗取更大“学术资本”和政治资本。这种的行为和诈骗又有什么不 同?只是它不直接涉及到政治、钱财和人命,现行的法律奈何他不得而已。而如 果把这种发生在本该是一片净土里的、与诈骗者的目的相似的“吹牛浮夸”和 “弄虚作假”说成只是些“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那么我们民族的诚信还能有 多少?我们的道德底线又在哪里? 难道“蒙骗”鉴定专家和有关上级的也只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 吗?记得以前有一位科研单位的领导说过,有的“鉴定会就是追悼会”。科研经 费给花了、剩余的钱也给“提留”了。为了交差,不得不开一个验收会或鉴定 会,可做出来的东西不过关、不好用,于是想方设法“糊弄”初来乍到的、不知 内情的专家们(其中可能还有“只烧香、不拆庙”的--他们也得为自己以后的 验收会或鉴定会着想呀)。结果当然是没有不通过的,向上级也就交差了,而那 个科研“成果”从此就“寿终正寝”、变成一堆废物了。人民的几十万、几百 万、甚至几千万的血汗就这样被消耗掉了。毛主席说过,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 罪。难道这样的事情还只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吗? 至于像“水变油”的“伟大科学发明”(曾得到过某知名大学领导的支 持),陈建民的绝食49天的“科学试验”,脑黄金、脑白金的“创造”,“神功 元气袋”的发现,在科研经费上的作假,造假和“批发”文凭,以及诸多的假气 功和伪科学等等,我们想,持不同观点者也不会认为这些“坑蒙拐骗”的现象只 是“不正派”或“不好”的行为吧? 综上所述,鉴于中国学术领域发生的丑恶现象的集体性、广泛性,特异性、 交叉性和严重程度,仅仅将其“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不仅不 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反映该现象的本质,而且不能说明事情的严重性、不能引起 人们的足够重视,更不利于人们想方设法、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克服和防止。这种 说法和观点不仅不科学,而且还有姑息养奸的负作用。 所以,本人认为这些丑恶现象就应该是我国学术领域的腐败,正如方舟子先 生三年多前所说的,这些是我国学术领域的“溃疡”。我们必须承认、直面这个 “病”,才能对症下药来治疗这个“病”;如果我们不敢承认它、不敢正视它, 任“溃疡”突变成“癌症”,那就会像秦蕴珊先生说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了!       [注]《荒诞年月的“英雄”丑剧--文革中的刘学保“舍生护桥”事件》旁观的 火眼 “猫眼看人” 2004-2-6 (XYS200407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