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对杜青先生帖子的几点回应 山石 看了杜青先生的新帖,忍不住来再来个只言片语。做几点简单的解释。 一、关于泛政治化 杜先生认为我对他那段引语的理解是泛政治化,这一点可能也是一种误解。 我写文章只会从问题本身入手,绝对不会也先拿个政治帽子扣上,而且我也一贯 反对这种作法。之所以在最后点出“右派”们被打倒的教训,不是说杜先生的政 治目的如何,而是想指出,尽管时代发展了,政治环境变化了,但国人的那种认 为别人指出错误、造成一些不愿看到的后果即为“破坏”的思维方式却一直没有 断绝过,这已经影响了实践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实践中不是经常有媒体的负面报 道因造成局部的“混乱”而被指责成是“破坏”、是小题大做吗?杜先生以否定 该题可能造成所谓的严重后果来指出那些想要纠正错误者的意见是破坏性的,那 是你的价值观,是你的认识。别人也可以有自己的判断,而在朱教授等人看来, 哪种后果的破坏性更强、更大实际上还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部门利益与民族 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现实中有多少影响众人利益的事情如非典疫情、矿难火灾 事故、城市拆迁纠纷等就是在“如果那样做,就会造成当前什么什么样的后果” 这样的借口下而予以掩藏、遮盖的。殊不知这种思维方式恰恰是给民族造成了更 久远、更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再谈“程序正义” 杜先生认为我谈的程序正义是ideal的程序正义(顺便说一句,说话能不能统 一用一种语言,偶尔蹦出一个洋单词这种习惯不太好),是脱离实际情况的。而 我认为我讲的并不过分。虽然现有的程序规则不完整,但是,就教育部现有的条 件来说,他仍然有能力做得更”正义“些。最简单的,公开论证专家的姓名应该 不算没有条件吧,公开论证过程不算没有条件吧,公开论证专家的挑选依据不算 没有条件吧。至于杜先生说到“不认为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这一事实本身就算违 反回避、中立、独立原则。这又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因为在立法上回避的范围 应该确定多大、多宽是个令人为难的问题,所以总有争论,最后是各种利益权衡 的结果。但具体到本次事件中,论证专家与出题专家的单位都是某个较小的单位 (如果根据媒体的报道),对此回避是不难做到的。杜先生反问如果按照此逻辑, 所有法治国家的重审制度全错了,因为重审法官和原审法官都在同一单位。我个 人认为你的说法正确,但不能支持本次这个具体事件。首先,法治国家(真正的 法治国家)的法官是个体独立,一个法官不受另外法官的影响;其次,如果是重 审制度,是允许上诉的;再次,法治国家的法官互相之间独立,而且当事人可以 申请法官回避,可以是有因申请,也可以是无因申请的回避。我们国家没有法官 个体独立这个制度支持,所以学界现在提出要改革我国的重审制度,这个话题就 长了不再多说。但论证专家在能够回避的条件下还不回避当然让人产生质疑一念 头,这个不能算不正常吧。   另外,我认为论证应当公开,最起码专家是依据什么挑选的、身份是什么、 论证依据和过程应当公开。杜先生以陪审团、合议庭的讨论绝对不公开为由来反 驳,我认为是片面的。很巧的是本人在上周刚刚与一些朋友聊审判组织的构建, 谈到了法庭秘密评议的历史成因、价值等。此处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地方,但有 一点必须首先明确:秘密评议有控辩双方参与、公开审理、直接言词、判决书的 详细透彻说理等等一整套诉讼原则和制度来支持。在本次事件中,最终只有论证 结果没有说理,作为利益受影响的学生没有发言权,官方组织及个别人士在此问 题上也是遮遮掩掩不向公众详细解释说明。而教育部竟代考生回答说“不影响” 做题,这样的程序当然不能令人信服。我不是要追求什么绝对的、理想的正义。 但官方在现有的资源上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些,暗箱操作的后果只能让人对事件本 身更加不理解。 杜先生提到“我感到不平的一件事,恰恰就是媒体上缺乏另外一方的论证过 程”,这一认识不客观。在朱院士及12名院士发表公开信的同时,也公开了论证 过程,可以去查当天的媒体。新语丝网站上也有。      三、关于题目有无问题   杜先生指出我误读了他的意思,认为我理解他主张“不应该使用排除法”。 这一点我做些澄清。对于排除法的使用我不是专门针对杜先生和天蝎,而是综合 媒体和网络上的一些观点,说得不明确,请见谅。但对于杜先生的说法,我还是 不赞同。杜先生两个贴子都指出,排除法是方法之一;但只用排除法是不行的, 一路径不通,立刻要换思路等。我想说的是,当我用排除法排除前三项后,再根 据题目“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提示,就直接选择最后一项了,我没有觉得它路 径不通,所以我也没换方法。因这样的情况导致考生失分,考试组织者难道不应 当给个说法吗?需要说明的是,我的观点没有涉及到题目做不出影响心情的问题。 那已经偏离了对该题目本身的探讨,因为如果那样,就是把本题作废也弥补不了 部分考生的损失。所以,我只是讨论题目本身的失误是否确实影响到了考生解答 本题,对能否使用排除法的讨论也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丝毫不是在大谈排除法 的好处。 教育部的结论是题目“不影响”考生答题,所以不用改正。我认为它的标准 是可取的,但这个“不影响”不能由官员和专家说了算,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自己 知道,答题是否受到影响也只能由众多的考生来说。杜先生以前的贴子也是坚持 以是否影响答题来决定是否该否定它,他说“这‘不影响’几个字,是很重要 的。……只要不影响答题的,就不应该根本上否定这道题目。”但他现在又改变 了自己的观点,转而说:“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否定该题的标准不应该是该题是 否有误、表述不清、歧义,或者是否影响了学生做题,而应该是该题的错误是否 到了非根本否定不可的地步,或者是否到了使学生无法解题的地步。”这样一来, 那标准就更难于掌握了,什么情况下才算达到“非根本否定不可的地步”呢?如 果组织者说一句“没到这个地步”,那我们都只能听从,讨论也无法进行了。而 如果换用是否“影响答题”的标准,由众多的考生来评判,可能结果会相对客观 些。如果真的不影响,就象杜先生说的,就没必要否定这个题目。 顺便补充一点,题目本身是否有问题,与题目如果被否定可能造成的社会后 果是两个问题,不能以题目被否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其实也不一定有多严重, 有人想象会很严重)来论证它不该被否定,如果它自身确实有问题的话。 (XYS200311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