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在民事诉讼中强加政治 作者:自闲   民事诉讼,无非是合约责任,名誉,家庭财产的纠纷;此等纠纷可以是像 Enron股民对Enron的诉讼那么复杂,也可能是Stella Lieback起诉McDonald 的 热咖啡过热那么简单。在中国,在民法还存在并得到利用的条件下,民事纠纷在 其法律的架构下的判别与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当事人的态度有关;不然,何不以 长官或集体“意志”代替民法?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复核(review) 和复审的典型案例(http://www.court.gov.cn/popular/ 1985(?)—)及判决文 书(http://www.court.gov.cn/study/civil/),及北京人民法院有关的案卷 (http://bjgy.chinacourt.org/)并未见任何以当事人政治、社会态度和评论 作出判决考虑的例子。中国在九十年代初起,就没有“反革命”这样的刑法了; 在历来的民法中更没见以当事人的某个“观点”作出判决的依据。作为“上海市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的王邦佐,恐怕不至于无知道这等地步?此是其一。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王邦佐副主席,在《答辩状》中称方舟子“在境 外利用网络工具,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 的典型。”而王副主席认为,他旗下的刊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 励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争鸣。”并称:“野鹤的文章…与答辩人主办的《探索 与争鸣》杂志的办刊宗旨相一致,…。”据王副主席的申辩,他旗下的编辑不但 对“野鹤”的引文做出核实,并“经过认真核查,答辩人发现原告本人是一位在 众多媒体,尤其是‘新语丝’网站上发表了大量批评文章的作者,并且经常用极 为刻薄的语言挖苦、嘲讽直至谩骂其他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作者。”因此, “野鹤”也就可以“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的笔法和文风。”简而言之,上海市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王邦佐副主席认为:他“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之后,他旗下 的学术刊物就可以不顾学术刊物标准,包括语言规范。王副主席间接承认了“野 鹤”“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动机。此为其二。   第三,如果认为“野鹤”模仿方的笔法,“这种文字表现方式是文人惯用的 笔法,早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就已频频出现,充其量不过是文人相轻、互不服气。” 为何方舟子的文字就被判别为“贬损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难道是:王副主席 的尺子是有两个不同的刻度的?   王副主席称方“试图借助法律的途径压制批评,势必会产生扼杀学术批评正 常开展的后果。”并要求法庭“防止原告采用法律手段压制学术批评的开展。” 按其逻辑:法律途径只能支持批评,包括“野鹤”之流的(王副主席语)。   王副主席声称“本案背景复杂”,似乎王—野还有不能明言之处,不想向法 庭全面申述。王副主席也可能是认为法官没有判别复杂背景的能力,要求法庭把 裁判权转让给王某,野某。不然,地方法庭何以“防止”批评的开展?这倒让我 想起了“先发制人(preemptive strike)。” 这倒像是政治语言。 (XYS2003111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