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陈琳起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朱丽亚 民事诉讼状 原告:陈琳,职务(中国兼职):武汉大学高等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岭 南基金特聘教授, 被告:朱丽亚,职务: 中国青年报山东记者站记者,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在她发表侵权文章的《中国青年报》连续三天刊登对原告的道 歉声明。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侵权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3. 判令被告承担本诉讼案的一切费用。 理由和事实: 第一部分: 概况 2002年6月26日到7月16日,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四篇文章(附件1). 对原告的学历和简历提出一系列充满错误的指控, 形成了实际上诽谤和诬蔑, 对 原告的人格, 名誉和事业造成了恶劣的伤害。 被告四篇文章的侵权和违法、违规行为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无视政府、权威媒体。 被告无视中央和地方政府过去几年来曾经多次邀 请我回国参加各种活动(包括人民大会堂国宴)的事实,无视包括《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人物杂志》在内的国内权威媒体曾经在过去几 年里报道过我的事实,不与有关政府部门和权威媒体核实我的学历简历。 第二, 无视规则程序。被告自以为比政府和权威媒体更高明,自行调查。但被告 的调查不遵循正常途径,而是走旁门歪道。查询学历、简历在中外都有一套规范 的程序, 是严肃的新闻工作者所应遵守的,但是被告自行其是、捕风捉影,把道 听途说和来历不清的电子邮件作证据,违背了新闻工作规范。 第三, 杜撰歪曲。被告的文章中加引号表示引用我的话的地方, 都不是我的原话。 被告故意杜撰歪曲我的话,然后加以“求证”、“破解”。 第四, 知错不改。 当其它媒体介入调查,我的哈佛学位获得证实后,被告不但没 有对我表示任何歉意, 反而在短时间内抛出更多错误的或者无关的'证据', 指控 我的简历有假。 一篇文章,如果只有几处失误,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但是被告的四篇文章都充 满了错误和谎言。这一事实确实令人难以置信。一般地说,记者与被采访者之间 并无利益冲突和矛盾, 那么被告究竟为何竭尽其所能, 污蔑诽谤原告?这需要从 整个事情的背景讲起。 第二部分:事件背景 原告于1987年到美国留学, 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 曾经在美国和海外 的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工作多年。 近年来, 原告致力于研究教育问题和教育管理, 希望能够为中国的“科教兴国”大计出力。原告于2002年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 回国服务。 2002年5月, 接受山东外事翻译学院的邀请, 出任常务院长, 希望以 此为平台, 引进国外部分较为先进的教育管理模式, 为国内的高校提供示范。 2002年5月14日山东外事翻译学院就我任职一事举办新闻发布会。会后,学院安排 被告和另一家报纸的记者对我进行采访。我们谈了一会儿后,被告就突然要求看 我的证件。这令我感到非常唐突。过去的八年里我回国时,也常常接受记者采访, 从来没有被要求看过证件。我当时对她说,我的护照并不随身带,我们在美国没有 随身带护照的习惯。她又说要查看我的哈佛博士文凭,我说哈佛文凭没带回国,但 是在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网站有我的名字,博士学位授予时间,博士论文题目等 信息。后来我带他们去看网站上的内容。被告看后说, 我既没有身份证,又没有 哈佛毕业文凭, 她凭什么相信我是哈佛博士。我告诉她,要证明一个学者的身 份是很容易的,只要找个同专业的学者谈一谈即可。而文凭只是身外物。 在随后我在跟两名记者的谈话中, 被告所表现出来专业知识贫乏,让人意外。当 我们谈到《光明日报》时, 被告说,《光明日报》是科技部办的。这使我很惊讶。 一个大报记者竟然不知道“中国第二号报纸”《光明日报》是什么机构办的。后 来我们的谈话提到2001年底发表于中青报上“草庵居士”的关于美国经济和中国 入世的署名文章。“草庵居士”的文章由中青报加编者按发表, 连载几期后, 由 于某些原因停发,是一件受人关注的事情。而这位中青报记者对此事一无所知。 最后,当我们的采访快结束时,我对她说希望她能把写好的稿子给我看看,她说 她有新闻自由,没有责任把文章给被采访者看。我告诉她新闻自由不是这个意思, 而是指政府和媒体的关系。 那次采访结束后, 被告作为中青报记者所表现的无礼和无知, 让人感到失望。中 青报在我的心目中是一份严肃和令人敬重的报纸。于是,出于对中青报的关心和 爱护,我给中青报主编起草了一封信。在此,我不妨将此信照抄如下, 作为对往 事的一个脚注。 中青报主编先生/女士: 《中国青年报》一直是我所敬重的严肃的报纸。但是,昨天,一位前来采访我的贵 报山东记者站记者朱丽亚的表现, 影响了我对《中国青年报》的良好印象。那位 女士所表现出来的业务知识贫乏,让人失望。具体事情如下: 1。她对半年前中青报上署名'草庵居士'的一系列关于中国入世和美国经济的文 章一无所知。如果本人没记错,'草'文的发表是加编者按的。文章被如此重视, 以及其后的结局如此具有戏剧性,她作为中青报记者对此一无所知。 2。这位中青报记者说《光明日报》是科技部办。人家说不是, 她还坚持。 3。考虑到她业务常识上的缺陷,我对她的专访文章有理由感到忧虑。因此,希望 她写完文章后,让我看看,以免出现误解、曲解等。她说,她没有责任这样做,说 我也没有权利要求她这样做, 说这是新闻自由。这再次让人失望。新闻自由的特 定含义是指政府和媒体的关系。由于专访文章中可能会引用或转述被采访者的话, 这些话如果引用或转述不当,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一个负责任的记者往往会主 动要求被采访者审阅初稿,这是一种敬业精神。而这位女士不愿意这样做,而且还 以新闻自由为理由, 说明她不但违背行业常规,而且也缺乏专业知识。 以上事情,全部属实。如有疑问,请来电质疑。谢谢! 陈琳 电话:0531- XXXXXXX 2002年5月15日 出于宽容, 这封信并没有发出去。但山东外事翻译学院有人看过此信,这封信的 内容传到被告处,被告便在一个多月后的2002年6月26日发表了第一篇侵权文章。 在随后短短的三周时间内, 被告处于高度亢奋期,共发表了四篇数万言的文章。 可以看出, 被告发表四篇文章并非出于社会责任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而是由于 被告在采访原告的过程中一再表现出专业上的无知, 被原告指正后, 恼羞成怒, 因而公报私仇。那一系列貌似质疑海归学位、貌似关心民办教育的文章, 它们 的出笼有着不可告人的原因。 第三部分: 批驳被告四篇文章的指控 被告的四篇文章充满了谬误和谎言, 限于篇幅,无法一一批驳. 以下只是选择其 中一部分加以驳斥。 斜体字均摘自被告的文章。 “他(指原告)首先提出了一个“山译———哈佛之路”的概念。” 作为哈佛校友, 我不会把具有天壤之别的山译和哈佛如此连在一起。 山译的招 聘常务院长广告上写的就是招聘所谓的“山译-哈佛之路”筑路工程师, 这招聘 广告是2002年3月份写的,而我是5月份来的。参加2002年3月底山译新闻发布会 的济南的记者应该都记得这些, 这是很容易核实的。 就这么一件简单的、近期发生的、发生在被告所在地的、有关人员都讲汉语的事, 被告都弄错了。 “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聘用讲师,目前公开的年薪标准是在41300到84700新加坡 元之间,折合人民币约20万到40万元。与陈琳在山东外事翻译学院的薪酬标准相 比,差距甚远。” 我离开新加坡南洋理工后,南洋理工的教师职称已经从英制改为美制,讲师改为 助教授。现在,南洋理工仍然保留讲师这个职称,但不同于我在时候的讲师。当 时的讲师资格是博士,现在的讲师资格是硕士,二者薪水均值差别很大。此外, 新加坡大学教授的实际收入不仅仅是那份基本工资,还包括季度、半年、年度奖 金、退休金、房差补贴和不定时奖金等。实际收入大概是基本工资的两倍左右。 “陈博士说,清华聘请的哈佛博士做客座教授,一年工作三个多月,年薪一百万, 而我全职在这儿工作。” 这不是我的话,也不是我对清华特聘教授年薪的了解。山译邀请我后, 我在跟山 译谈判时, 我提到我的资格资历跟清华特聘教授相当,是希望我的年薪跟他们的 相当,即100万。如果清华特聘教授的年薪是按上面所说的,则我会要求年薪400 万。 “陈琳自称是哈佛肯尼迪学院有史以来惟一一位华人博士,‘到目前为止’。但 一位海外归来的学者告诉我们,去年肯尼迪学院就毕业了一位姓杨的中国博士。 他提供给记者一份这位博士的学位证书复印件,上面清清楚楚地标明其毕业时间 是 2001年11月20日。 ” 事实是这样的,当我1994年从哈佛毕业时,我是从哈佛取得管理类博士学位的第 一位中国人。到2002年6月才有第二中国人获得博士学位。而我的简历是2002年5 月写的,所以在那时我还是唯一的。此外,至今还可以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网 站上看到,杨氏获得博士学位的日期是2002年6月,而不是2001年。 “在哈佛大学的教授名单中,确实有一位 Robert Merton教授,曾于1997年获得 诺贝尔经济学奖。但经与他联系,他却表示回想不起来曾经指导过一个叫‘Lin Chen’的学生。 ” 这是被告证明我的哈佛学位是假的最有力的 "证据"。从Robert Merton(莫顿) 教授后来给《北京青年报》记者的信看,莫顿教授不但没有记不起我,而是能够 马上回忆起许多有关细节。因此,这个最有力证据不可能是真的。那么,这个对 于整个“哈佛博士风波”至关重要的“证据”是否为捏造的?是否是被告为了能 瞒过主编发表她那头版头条文章,而专门捏造的有力“证据”? “耶鲁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美国的金融类博士毕业 找工作,对大多数人而言,最理想的是到大学任教,美联储或华尔街是次之的选 择。陈琳在1995或1996年,就曾托他联系在他当时任教的俄亥俄州立大学谋一教 职。” 陈教授是我们同行中的佼佼者,但我跟他并没有一面之交,只是1994年初他向我 索取论文时通过一次电话。我从来没有托陈志武申请过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教职。 陈教授已经向我承认他弄混了。当然这不是陈教授的问题,而只能说明被告这种 以道听途说做证据是靠不住的。 “但一位在美国普林斯顿高级生物医学研究所工作的博士在邮件中告知记者: ‘我于1995-1996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工作,直到那个时候还没有中国 人在该学院获得硕士学位,更不用说博士学位。’” 现在看来,这位博士所说的显然是错误的。问题在于,被告是确实收到过这样一 封邮件,还是她自己杜撰的?即使她确实收到这份邮件,她也应该以新闻工作工 作者的职业标准, 核实后再发,而不是以讹传讹。其实,被告作为记者本应该知 道道听途说不足为证的道理,而被告偏偏要这样做。 这个事实本身也说明了被告所进行的所谓调查的结果的并没有多少可信度。即使 象这位曾在肯尼迪学院工作过的人,也搞不清楚真假是非。被告在短时间内,对 各种旁人做过匆忙调查后,对我抛出的种种指控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7月10日,欧洲货币亚太地区总监Andrew先生来函:‘我可以确认我们没有委 托陈琳代表我们开展任何业务。’” 欧洲货币2001年下半年希望开拓中国业务,跟我有很多通信来往,讨论中国专业 培训市场,委托我了解中国专业培训市场。跟我联系的是伦敦总部的一位主任 Cohen和一位职员Stephens。这种委托关系是在口头和电子邮件上的。2002年3月, 主任来香港时,还约我去香港见他。它们之所以委托我,是因为我于2001年春受 山东省政府邀请访问山东时,曾经约见中新社记者表示希望回国做教育管理。我 的意向经中新社电文向全球传播后,引起一些境外教育机构的关注。被告采访的 是欧洲货币的亚太地区香港办公室,而不是伦敦总部。 “在双方洽谈期间,陈琳没有向孙提供任何关于其学历、履历的证明,也没有像 他在美国找工作时必须做的那样,提供导师或前任雇主撰写的推荐信。 。。。 在微软公司工作的一位留美博士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在美国求职虽然一般 不要求看学位证书,但会要求有详细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并提供各个时期的证明 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但陈琳终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人。” 这本来就是对的。我没有在中国求职,是山东外事翻译学院请我出任院长。我没 有向山译申请那个职位,当然就没有必要提供任何证明。更何况,山东这所民办 学校也从来没有要求我提供任何证明、证书或推荐信。在2002年5月的新闻发布 会上,山东外事翻译学院的人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是他们请我出任院长。被告明 知道我没有主动应聘山译院长一职,却煞有介事地指控我没有遵守应聘规则。 “陈琳今年40岁———假的。 陈琳有3个年龄。他最初告诉孙承武的年龄,和在 新闻发布会上对记者讲的年龄,都是40岁。” 在公共场合下问他人的年龄是鲁莽的,这一西方的观念,现在也开始为我国所逐 渐接受。被告自已无礼,却毫无歉意。按西方习惯,在公开场合被问及年龄,人 们可以拒绝回答这个问题,也可以说个大概的数字。这是常识,根本无须就此纠 缠不休。 “陈琳为具有国际影响的金融理论家---存疑。” 我的学术专著《Interest Rate Dynamics, Derivatives Pricing and Risk Management》在SPRINGER出版社出版后。一版再版。编辑还希望我出修订版。 SPRINGER是国际权威的学术出版社。 一个国际知名学者, 他的著作应被全球学 者广泛阅读和引用。我的这本著作的引用率超过几乎所有知名华人经济学者的著 作,比如张五常等人。 我的理论已被写入金融理论教科书和综述文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的综述文章 (http://finance.math.biu.ac.il/readings/math_fin/cont%20time%20finance .pdf)。 总结了过去几十年金融理论发展的主要成就,其中就提到我的'陈模型'。实际上, 文中提到华人学者成就极少,还包括香港科大商学院院长KC Chan的文章一篇, 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的文章一篇(他也是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金融组中在海外具有 正教职的俩位之一,其它特聘教授的学术成果都没被提及)。中国大陆所有金融 工程、金融数学、金融理论研究的成果,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种研 究成果, 也都没被提及。 我的长篇论文,"Stochastic Mean and Stochastic Volatility",于1996年以整 期的篇幅发表在《Financial Markets, 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杂志 上。这个杂志在当时刚创刊三年, 每年只出五期。在我之前,以整期篇幅发表文 章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金融学界的著名学者, 包括数名美国金融学会的主席和 前主席。 这些基本事实都可以回答我是不是国际知名学者的问题。 “当陈琳事件在媒体上炒得沸反盈天的时候,王江教授曾向他询问:‘这人是谁 呀?’” 以这种证据来贬低原告的学术水平是荒谬可笑的。我可以举更极端的例子。莫顿 教授获得诺贝尔经济奖之前, 中国的经济金融学同行几乎没人知道他。2002年的 诺贝尔经济奖得主也是许多中国经济同仁第一次听说的。这些学者都比我有名的 多,所以有人没听说过我应该是正常的。事实是, 我的理论、我的模型已被金融 界广泛采用, 还被写入教科书, 至今还有美国和其它国家的学者在研究我的理论。 能取得这个层次学术成就的华人学者在全球屈指可数。某人没有听说过我的名字, 并不能改变这些事实。 “清华大学曾以百万年薪邀请陈琳担任特聘教授———假的。” 我并没有说过清华大学曾以百万年薪聘我为特聘教授。我在几个场合讲到清华特 聘教职,是说两个意思。一是,我在学术水平上跟清华的大部分特聘教授是相当 的。这一点应该是不言自明的。二是,我曾经也有过机会。 2001年夏天(注意是 2001年),就是在清华管理学院刚开始筹划这事的时候, 就有人跟我提过此事。 当时我执意要寻求校长一类的教育管理者职位,对此并不在意,所以也就没有跟清 华联系过。 要证实被告杜撰我的话,是很容易的。那天有十几家媒体参加了记者招待会,有 多家报纸发了相关的报道,但没有一家报纸写到我谢绝清华特聘教职的事。 “本报记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证。该行人事司干部处刘博答复说,确实有一个叫 陈琳的人多次给央行发邮件要求当央行副行长。他们在网上整理过此人的材料, 但绝没有给他任何回复。央行确实准备向海外引进人才,但这项工作目前还没有 开展。” 2001年春,中国人大会议期间,中国政府对外宣布,要在海外招聘一位副行长。 几个星期后,我写信给人行行长,表示希望竟聘副行长一职。几天后, 人行干部 处的人员就给我回信进一步联系,写信的有一位季姓先生/女士,还有一位的姓 名记不清楚。最后的一封来信告诉我报告已呈上级领导,让我等待好消息。后来, 由于中央政府推迟了延聘计划,没有了下文。我跟这位刘博先生没有联系过。被 告问的该是季先生/女士,而不是刘博。 原告拥有国内少有的金融管理专业博士,有多年在金融机构工作的经验,掌握中 国金融业所急需的、也是中央政府所非常重视的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是人 民银行副行长的合适人选。原告希望竞聘副行长一职,是希望在更合适的岗位上 报效祖国。这并不是离谱的愿望。实际上,原告的哈佛前后期同学有不少在离校 回国的早期就出任他们国家的央行副行长、经济部长等职。这是专业对口的需要, 也体现了人尽其才的大环境。 “孙承武强调,学院解聘他主要不是因为学历的真假,而是因为"他的能力难以 胜任"。” 现在已经很清楚,就像舆论所指出的那样,山东外事翻译学院请我的目的不是真 正希望引进西方较为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管理模式, 而只是为了拙劣的媒体炒作, 为了广告效应。原告当时之所以接受民办学校的加盟邀请,是由于去国太久, 不 了解民办学校真实状况, 听信于报刊上的虚假宣传。实际上,我在山译的职责从 来没有被界定过。我的一系列借鉴于西方教育管理的改革方案、设想都无从实施。 如此,怎么知道我的能力不能胜任?山译的人这么讲,是为它的一系列言而无信、 出尔反尔的不负责任行为找借口。我作为上个世纪从哈佛大学获得管理类博士学 位的唯一中国人, 这本身就是水平和能力的象征。 我的哈佛前后期同学可以出 任大公司总裁、部长、总理,而被告却影射我“难以胜任”一个初级阶段的民办 学校的校长,这不仅仅是对我个人的诽谤,也是在羞辱一代中华儿女。 第三部分: 被告文章所造成的部分具体伤害事实: 被告在国内有影响的媒体上发表了四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文章,对原告进行 诽谤、诬蔑,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不但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恶劣的 影响, 而且对原告的生活和事业造成严重伤害。 部分具体伤害事实如下: 1. 北京大学光华学院原先准备以百万年薪隆重礼聘我为教授,后来看到被 告的文章后,改变主意。 2. 北京首钢集团本来准备聘我为副总经理,但看到被告的文章后,改变了 主意。 3. 中南大学准备以一百万年薪聘我为顶尖学科带头人,由于被告的文章而 改变主意。 4. 湘财证券公司准备以一百多万年薪聘我为公司高管,因为被告的文章而 收回聘书。 虽然被告四篇侵权文章中有一篇是与他人合作的,但原告不起诉他人。 因为据 原告调查,他们不了解事实的真相和被告的真正用心。被告在整个事件中的所作 所为其他记者并不清楚。报社主编不了解作者的动机,仅仅看那些文章本身,会 觉得那些文章触及一些重要和及时的问题,比如,海归派的学历、诚信等。这是可 以理解的。 原告作为我国急需的金融和管理专业人才, 于去年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回国服 务。由于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指出被告的一系列缺乏职业规范和专业常识的表现, 遭受被告公报私仇的污蔑诽谤,对我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影响了我 为国服务的机会,也使海外留学人员感到寒心。为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明事 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琳 2003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侵权文章四篇: 朱丽亚:凭什么相信他是哈佛博士(中国青年报,2002-06-26) 朱丽亚:追踪报道“哈佛博士”被解聘(中国青年报,2002-06-28) 朱丽亚: 同名哈佛博士 媒体继续质疑陈琳身份(中国青年报, 2002-06-30) 朱丽亚等人: 破解陈琳“谜团”(中国青年报,2002-07-16) (XYS200312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