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www.xys2.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调查“脑白金”经营者涉嫌犯罪 ■高智晟 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2月9日 我注意到2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企业周刊》关于“脑白金”问题的报道。是 应该有一种不同的声音。作为律师,同时作为消费者,我和其他众多消费者一样, 从内心希望我们的消费领域日臻成熟,法律、效率及诚信原则成为生产经营者自 律的准绳,给大家一个弊绝风清的安全的消费环境。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消费环境目前仅存在于人们的期望之中,一些大红大 紫的“问题产品”却在劫人钱财、夺人性命。何以如此?其实答案并不十分复杂, 商者为夺利,愿上绞刑架。巨人集团曾以“脑黄金”惊掠商海,兴亡神速。提起 “脑黄金”当年勇,国人不应当忘记他们当初是如何穷尽汉语文字的功能,用 “脑黄金”可与日同辉、与民族共兴亡的“爆炸性”宣传,席卷消费者无数银两, 有些消费者甚至捧上保命钱以图安康。 “脑黄金”“休眠”一段时间后,脱胎为“脑白金”,惊掠商海的套路无二 致。但冷静以法律规则去界定“脑白金”的招数,你会发现,它的操作有严重违 法之嫌。诸如:“脑白金”与20世纪的克隆技术并提,同为“生命科学领域的两 大突破”;“服了它,120岁的老人,性功能如同20岁的年青人”;“它使得安 眠药的生产厂家80%倒闭”;还有“脑白金”价格的暴利性。 这些宣传内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普 遍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止牟 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的暂行规定》。 既然违反了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那么,为什么会没有被查处?这正是我国 商业流通领域的症结所在。人们切不可认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人都是善 者,要知道商人的获利欲望没有国家之别,只是这些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 公平、公正、平抑暴利的规则以及对规则的保障足令不法商人畏惧,稍有不轨之 举,即会付出代价;而在我国,违反规则者获得的规律性信息是,获取暴利时除 了向那些拖儿带女携孙,在各种媒体上,歇斯底里为他们呐喊的大腕、明星付出 巨额钱款外,商人几无其他大的风险。 我们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严重缺失的就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只有当某 一广告及产品殃及无数消费者的案件被媒体大量曝光后,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 高度重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所说,过度的广告是对消费者的犯罪。凡 是拼了老命打广告的,都值得怀疑,是一种变相的强卖强买,是在巧取豪夺消费 者的钱袋。这难道不是对消费者的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里构成犯罪的条件:一是利用广告对 商品或服务做了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能、成分、数量、功能 做结论性评判;二是情节严重。构成情节严重的条件是,虚假或含有虚假成分的 宣传次数、范围、持续时间和获利数额的多少、大小、长短和高低。 这些年不少企业以巨额广告投入虚假造名,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直至害人性 命。究其原因就是,违反民法的处理不力,违反刑法的不做处理。我认为,以现 在掌握的事实根据来看,应当对“脑白金”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涉嫌犯罪的刑事调 查。 ◇◇新语丝(www.xys.org)(www.xys2.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