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中华灵芝宝”还要骗多久? □本报记者东白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张文章 南方周末2002-05-30 “中华灵芝宝”4大骗招 营销“绝技”是请协会、专家、患者一起作“报告”   在报刊电视广播上刊播违规广告。尽管国家药监局和一些省市的药监局仍在 给“中华灵芝宝”发放广告批文,但这些获准的广告内容根本无法满足绿谷公司 的欲望。在网上检索可知,国内各地多家报纸陆续刊登有种种“精彩”的“抗癌 故事”。最近,一位读者给本报传真了安徽某晚报的一篇文章,题为“暗访屡现 报端的肿瘤康复者”,其中写了3位肿瘤患者服用“中华灵芝宝”后起死回生的 故事,最后印有“中华灵芝宝”的地址电话。此文刊于该报今年4月17日的“体 育新闻”版。来信读者气愤地写道:“无良的媒体是无良产品的最大帮凶!”   散发非法印刷品广告。其中有绿谷公司内部编印的刊物《抗癌周刊》、《东 方健康抗癌特刊》等。   与抗癌协会等机构“合作”,请“抗癌明星”“现身说法”。这是“中华灵 芝宝”的营销“绝技”。记者在广州曾听过这种会。会前,当地报纸打出的广告 颇有诱惑:“全国百名抗癌勇士暨治疗指导专家巡讲团将莅穗”,“肿瘤专家为 患者义务咨询及提供治疗方案”。整个活动其实都是由上海绿谷公司一手操办的, 主办单位却冠以“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会”的名义。会场外,“百名抗癌勇士” 的照片和资料介绍逐一列出,会上还有几位“勇士”声情并茂的演讲,真是不由 你不信。仔细一看,这些“勇士”全都是吃了“中华灵芝宝”之后成为“勇士” 的。“专家”的“学术报告”最后也是一个意思:治癌还是要买“中华灵芝宝”! 会后是“专家”“义务”看病,开出的处方就是告诉你要买多少“中华灵芝宝”。 如此“会场”成“卖场”,真是对监管部门的莫大嘲讽。类似的名义还有所谓研 讨会、报告会等。   搞坐堂医生制。早在1999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就发现,“中华灵 芝宝”以咨询为名坐堂行医。据报道,在新大都药店的专家咨询处,坐堂的大夫 是某厂的工作人员,护校毕业,可在咨询过程中她却给患者开药。最近,在福州 祥源药店,“中华灵芝宝”还专门设立“专家咨询点”,装模作样向癌症患者查 询病情,最后总是向患者推荐“中华灵芝宝”。而按规定,药店只能销售药品, 不能设立坐堂医生。 “中华灵芝宝”为何贵若黄金? 专家揭露灵芝保健品厂家障眼术   今年4月中旬,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02年第一号警示,点名批评“中 华灵芝宝”的虚高定价。   “中华灵芝宝”每盒10袋,售价1590元,一疗程3盒4770元,一般要吃3个疗 程以上,那就是14310元;一盒重20克,每克售价要80元左右。而黄金的价格现 在也不过每克90多元。   目前已参与“中华灵芝宝”生产厂家绿谷集团开发工作的林志彬教授对记者 说,灵芝子实体,每千克最贵才50元,便宜的20元;灵芝孢子粉每千克也就300 至500元。按最好的孢子粉计算成本,每克孢子粉市场价仅0.5元。但厂家将孢子 粉制成健康食品或保健药品后,就卖得太贵了。   林志彬教授是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他告诉记者, 商家其实是搞了障眼术,灵芝保健品的主要成分是灵芝孢籽粉,而2000年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灵芝实体收载为法定中药材。事实表明,灵芝主要药用部 应以灵芝子实体为主。没有一个厂家让患者只服用孢子粉,而不服用灵芝精粉或 灵芝其他制品。 检察官告赢“中华灵芝宝” 山东一例判决认定,“抗癌新药”宣传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   尽管很多癌症病人的家属意识到,“中华灵芝宝”的虚假宣传使他们浪费了 大笔钱财,甚至贻误了正常的治疗,但就记者所知,迄今告赢“中华灵芝宝”的 只有一个人,他是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刘运毅。   2002年春节之前,刘运毅自掏路费请法院去上海绿谷集团,拿到了25440元 的赔偿。他说,这只够他一年来打这场官司的费用。   为了给母亲治疗癌症,刘运毅全家花去20多万元,连房子都卖了,其中6万 多元用在了购买“中华灵芝宝”,因为只保留了12700元的购药发票,其余四五 万元已无法获得赔偿。   “以后什么官司也不想打了,太累了。”刘运毅说,“当初打这个官司也只 是为了争一口气。”   刘母邵泽兰曾经是“中华灵芝宝”的广告宣传人物。在1999年10月21日山东 的《××晚报》上,“中华灵芝宝”的广告称,邵在放疗后,疼痛不但没有减轻, 还拒绝进食,是邵的二儿子慕名购买了“中华灵芝宝”,邵“服到第4盒时抽血 化验,白细胞上升到8000多,体力明显恢复”。   1999年12月22日,同一内容又出现在同一份报纸上,标题是“发明人给抗癌 明星颁奖来了”。此后两个月不到,刘母去世。   刘母曾与绿谷公司签有一份“宣传协议书”。但刘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病历 记载大相径庭,他母亲服药后还是一直头痛;慕名在济南买药的也不是“二儿子” 刘运毅,而是刘母本人。   “你相信你儿子,我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母亲病危时,刘运毅下了决心。   起诉之初,因为搞不清被告厂家是谁,刘只能起诉《××晚报》。事后才知 道,绿谷公司的总部在上海,“中华灵芝宝”在西安生产,刊登上述广告的却是 宁夏绿谷药业有限公司。   幸运的是,刘不用去外地打官司,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他可以选择在 “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滕州当地的法院起诉。   2001年2月9日,滕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华灵芝宝”是中 药保健药品,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药品,绿谷公司将其宣传为“抗癌新药”,足以 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中华灵芝宝”即为药品,而非中药保健品,系经营中 的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49条,应承担购药价款的双倍的赔偿责任;被告 《××晚报》应知这是虚假广告仍予发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刘运毅认为“中华灵芝宝”广告侵害其母及本人名誉权,缺 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   刘原本希望,通过这场官司,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华灵芝宝”虚假宣传 问题的重视。但诉讼前后,他找过的多家媒体都未作报道。“很多媒体都有他们 的广告”,刘尤感失望的是,“官司胜诉后,报纸、电视上还有类似的广告”。 但是,他相信自己已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容易效仿的案例。 贿赂官员与10天拿到批文 “中华灵芝宝”的出世与行贿有没有关联?   赵斯安似乎是药政部门惟一因受贿而被判刑的官员,尽管只是个缓刑(有期 徒刑2年,缓刑3年)。赵受累于如今大名鼎鼎的“中华灵芝宝”。   1998年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2月15日、5月15日, 赵在任陕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时,先后两次收受上海巨人集团出资、陕西省明 德制药厂送上的现金共1.5万元,构成受贿罪。   上海巨人集团后已更名为上海绿谷集团,明德制药厂也已成为绿谷属下的西 安绿谷制药公司,负责人都是吕松涛。送钱的目的是加快办理“中华灵芝宝”、 “灵芝片”、“灵芝胶囊”等5种药的批文。   有关文件显示,明德制药厂向陕西省卫生厅打报告申请“中华灵芝宝”陕卫 药健字号的时间是1996年2月6日,陕西省卫生厅发文给予批准药号并同意生产的 时间是同年2月16日,也就是第一次行贿受贿的次日,前后仅仅相隔10天。其间 没有做药理药性、毒理毒性和临床试验。   2001年4月2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陈俊生针对有关举报作出措辞严厉的批示, 要求陕西省予以处理。同年9月1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就此报告说,“中华灵 芝宝”批准文号合法有效,其生产经营行为基本规范。   关于批号问题,这份报告承认了明德制药厂10天内申报获得“中华灵芝宝” 批准文号一事,并解释说:“申报之时,该厂已与外商签订了1996年3月底交货 的出口合同……鉴于其质量标准已经西安市药检所复核,省卫生厅为支持企业遵 守外贸合同,在责成西安市卫生局督促西安市药检所加速检验的前提下,于同年 2月16日给该企业下发了‘中华灵芝宝’生产批准文号,审批程序基本合法。” “中华灵芝宝”缘何屡打不疼? 南方周末   2002-05-30   资料显示,“中华灵芝宝”自1996年问世以来,因其违规宣传,已被多地工 商、卫生部门予以查处,甚至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过药品批准文号,但实 际的处罚金额,对于价格昂贵的“中华灵芝宝”来说,真可谓“毛毛雨”。   最早见诸报道的大概是1999年3月北京工商部门的查处行动。此次由北京市5 个区的工商部门一起行动,“查封了价格数十万元的中华灵芝宝”。但记者近日 问及此事时,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不愿提供任何情况。   2001年6月12日,“中华灵芝宝”先后被列为上海、江西两地工商部门的查 处对象。关于处罚金额,江西省工商局广告处答复本报记者说,几起查处共计约 4万元。   20002年3月16日,“中华灵芝宝”在福州举办“防癌抗癌新成果学术报告 会”,当地省、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至现场予以取缔。此前,“中华灵芝宝”在 福建报纸上多次刊登整版广告,包括有明显违规的“癌症患者实话实说”内容。 今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就此专门发出“消费警示”,而当地工商部门迄今未见 有何处罚。   2002年4月23日,“中华灵芝宝”在长沙举办的一个“交流会”被湖南省工 商局予以解散。该局今年3月即已立案查处“中华灵芝宝”,目前尚未作出处罚。 以前也只罚过1万多元。该局表示,此次将予以彻查。   有人将处罚力度不大归结为广告法规不完善,而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广 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应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广告费用,并责 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目前存在的法规不完善现象可能主要是,一方面,国家工商局1995年以第27 号令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明文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而 另一方面,目前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权已转交到药品监督部门,药监部门似乎没 有理会国家工商局的这一规定。   似乎可以期待的是,保健药品大限将至,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所有药健字 号批文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撤消,2004年1月1日起,此类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 通。   很多肿瘤病人也许等不到这一天。更多的被误导被宰割者则应该得到一个说 法。对他们来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是利己、利国、利民的必由 之路。  (东白)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