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方舟子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原告律师代理词   方是民诉周鸿祎名誉权纠纷一案,受原告方是民先生的委托、北京华欢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中文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侮辱、诽谤信息。该类侵权内容,绝大部 分是隐去姓名、身份的非实名者,躲在阴暗角落、蛆虫般喷粪、吃粪,而象本案 被告这样公开、实名、肆无忌惮地诽谤侮辱,不以传播谣言、流氓言论为耻、反 而引以为荣的,较为少见。而侵权人是所谓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互联网领域有 相当知名度的企业界人士的,更为少见。因此,若不及时审判,不揭穿其诽谤侵 权本质,将混淆视听,严重损害原告声誉。故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案提起缘由,望理解。   二、本案涉及对“360浏览器”的批评,涉及互联网产品安全领域,事关社 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 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作为互联网产品提供商企业主管的被告,应 当听取来自社会公众对其公司产品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 承受能力。   但是,“奇虎360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大公司,面对他人对其产品的质疑和批 评,不是做出理性的回应和合理的解释,而是毫无根据地用子虚乌有的所谓“网 友爆料”来造谣、抹黑、攻击、诽谤批评者,是极其不正当的下作做法,更让人 怀疑其产品的品质”。   三、原告依据相关媒体报道、用户评论、专业人士观点对被告公司产品发表 意见完全正当。   通过网络检索到的媒体报道等信息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 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被批评产品的生产商、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 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 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 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   被告认为其自己声明自己无过错、无责任后,原告便不得发表质疑性、否定 性意见。其观点若成立,意味着将不存在任何公众监督、舆论监督,观点极其荒 诞。   四、被告周鸿祎的诽谤言论主要是“方舟子”“泼脏水”、“抹黑”、 “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 “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 “方舟子买版”、原告有“幕后黑手”等。   “泼脏水”意为行为人恶意诽谤;“抹黑”意为行为人恶意诽谤,无中生有, 颠倒是否或指鹿为马,且暗指被“泼水”的一方无辜、无瑕。   而事实上,原告的言论均有根有据,且作为互联网用户的原告对作为互联网 产品——360浏览器进行有根有据的评论,完全正当,更况且被批评的360产品提 供商奇虎公司确实有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判记录,遭遇“十一连败”,堪称劣迹 斑斑。   通过举证、质证,可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周鸿祎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 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的侵权行为,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五、被告周鸿祎发表的侮辱言论主要是用“方肘子”指代原告,评论原告为 “疯子”等。   显然,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 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用侮辱性 词汇形容原告,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能够支持其贬损行为的正当性。被告的侮辱 导致原告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名誉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原告造 成精神伤害。因此,被告行为系明显侮辱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六、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转发并评论他人微博后,是否也需要对转发 的微博内容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微博转发并评论一般分为如下类型:(1)表示出对被转信息的 认同、支持,通过转发并评论进一步扩大被转信息的传播。(2)没有表示对被 转信息的认同,仅是一般关注等不认同亦不反对的评论。(3)对被转信息表示 质疑,及作出其它否定性评价。   第一种类型的转发并评论,被转信息实际上已经是转发者微博言论的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且转发者系表示对被转信息的认同、支持,故转发者应当对其认 同、支持的被转信息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多个微博是对他人微博信息的转发并评论,且自己的评论显 示出对被转信息的认同、支持,通过转发并评论进一步扩大被转信息的传播。故 被告应对被转的“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等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七、被告周鸿祎行为系明显诽谤、侮辱的侵权行为,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之一应是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判赔多少)而已。   八、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持续超过一年,发布侵权信息数量多,影响 大,名誉侵权内容种类涵盖侮辱、诽谤,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 判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丝毫不为过。   九、本案被告,以上市公司董事长、拥有680万粉丝的有相当影响的微博用 户(微博大V)的身份,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观点的条件下,滥喷妄语、 肆无忌惮诽谤、侮辱作为知名科普作家、自由撰稿人的原告,影响恶劣。   且该被告对自己不法言行毫无悔意,其侵权信息持续存在在微博上,继续并 扩大其不良后果。   十、被告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与本案无关联性,纯属胡搅蛮缠。   另总结被告(代理人)的部分观点如下:   被告观点之一:只得依据自己研究成果发表观点,不得汇总他人的调查研究 成果而发表意见。   被告观点之二:网络上已经存在对他人的侮辱性称谓,故我可以在其后使用 之且免责。   被告观点之三:“方肘子”是网络诙谐用语,不属于侮辱……   若被告观点成立,则:   (一)网民言论自由范围受到非法的极大限制。   (二)换马甲匿名发侮辱诽谤信息后,实名者套用匿名侮辱诽谤信息继续侮 辱诽谤,没有法律责任!   (三)我们网民可以用侮辱性的谐音词汇称呼他人,即也可以用侮辱性的谐 音词汇指代被告周鸿祎及其代理人。   被告观点荒谬不经,简直不值一驳。   原告十三年来揭露了很多学术、商业方面的造假,批评了很多公司和人士, 全都是出于公益和良知,没有一次是拿钱干的。这一次对360浏览器的批评也不 例外,没有为此收过百度、腾讯、金山或任何公司或个人的一分钱。被告造谣原 告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是对原告名誉的严重损害和诽谤。   综上所述,因被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主观恶意明显、不良后果显著、 且影响很大,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支持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以儆效尤,以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是民代理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本代理词代理意见第2点中的第一段和第3点中的第二段,引用了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官判词。特此注明并致谢。 (XYS20131021) ◇◇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