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是所见略同,还是公然抄袭?——与金雁同志商榷   一、商榷的缘由   我从1983年9月至1986年6月在兰州大学历史系攻读世界史专业苏联史(俄国 史)方向硕士研究生,师从李建教授,毕业后当即回母校陕西师范大学报到(因 为穷,早点报到能领半个月工资),并从那时起一直在陕师大历史系(现在叫历 史文化学院)任教。我现在是世界史专业教授,俄国史方向博士生导师,已年满 64岁,明年就要退休了。   我在兰州大学的硕士论文名为《俄国农村公社初探》,大约五万余字。当时 还没有电子文稿,只是用蜡纸打字的油印稿,记得论文印数不多,就20来本。除 了给系里留5、6本,再给参加答辩的诸位老师和师兄弟外,回陕师大时大约我自 己也就留下了3本。其中一本送给陕师大的杨存堂老师,就是杨老师建议我研究 俄国农村公社问题的;一本是因金雁索要,大家都是同行,也就给了她(1982年 1月我本科毕业时金雁夫妇已到陕师大历史系工作了);剩下一本为自留样本, 日期标为86年6月3日。   回师大历史系工作后我开始整理我的硕士论文并陆续发表,其中关于俄国农 村公社问题的有如下几篇:1)《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载【陕西师大 学报】1987年第3期;2)《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7 年第12期;3)《苏联集体化前的农村公社》载【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 4)《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与农村公社》载【陕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人大 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1997年第2期转载;5)《俄国的农奴制度与农村公社》 载【兰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6)《俄国农村公社的几个问题》载【陕师大 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1998年第10期转载。在以 上6篇文章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篇(可惜当时并未引起学界注意),表达了我对 俄国农村公社认识的核心观点。   1996年3月,我收到已调离师大的金雁寄来的她和卞悟(即秦晖)的大作 《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年版)。仔细阅读后我发现此书中竟然使用了我硕士论文中的大量文字,而 且除了个别地方外,大多没有做注释和说明。因为这些东西是我从俄文资料中翻 译过来的,我太熟悉它们了!他们的书中列有参考书目,我的硕士论文《俄国农 村公社初探》也在其中,标明为“未发表的硕士论文”。问题在于,既然是我未 发表的论文,为什么事前不征求我的同意?!何况,书中许多用我的论文之处既 无注释也不加说明,这算是金雁你的还是我的?再者,我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为何 不用(即上述我的第一篇和第二篇论文),偏要用我未发表的硕士论文,目的何 在?对此等行径我心中当然十分气愤!书中还夹了一页金雁给我的信,主要是让 我给他们的书写一个书评加以宣传,我自然无意搭理。可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 (并非我个人的原因),此事也就作罢。   这件事我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讲过,到兰州大学去也听那边有人对我说起同样 的看法,但日子久了,别人不提,我也懒得再提它。   但现在金雁自己来提它,而且是在公开场合向我提起它!   在时隔16年后的2013年9月29日,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宾馆的苏联东欧史学会 的告别晚餐上,好像已经过了7点,已有人退席,金雁忽然走到我吃饭的桌旁对 我说,上海有某某人(我没有听清此人姓名)在网上说她和秦晖的那本书有抄袭 我的硕士论文之处,我应该站出来说话,澄清事实!我感到愕然,说我不认识此 人,也不知道此事。她没有听我说完,就转身走了。我心里还在想,我怎么说话, 说什么话?当同桌吃饭的人还在问我怎么回事的时候,金雁突然又走到我面前说: “曹维安!我告诉你,我准备起诉某某某(我依然没听清楚此人姓名)!对方说 你对此是默认的”,她稍作停顿,“消息来源就是从你这里来的!”。当我还想 说什么的时候,金雁已经扬长而去了(出了餐厅)。   金雁这不是向我宣战吗?   我内心自然难以平静。既然金雁认为消息是从我而来,我就应该对她公开表 明自己对此事的态度。10月1日我从西安给她打电话,问起诉是否也包括我, “而我对此事也有同样的感觉!”,意思是我不会出来为她作证。我直接指出她 抄袭的主要是“黑乡”那一部分,金雁在表示了一番气愤和伤心后回答:“你有 那些俄文资料我也有,你会翻译我也会翻译”。我说可以把原文有关部分公布出 来,让大家来看看。她说“你不怕公布,我也不怕公布!”,她有陕师大学报合 订本,有她给某某研究生的讲课笔记等等,总之是她对俄国农村公社素有研究。 我明白,与1986年以前我基本只能在北京图书馆查找俄文资料的情况相比,在互 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那些俄文资料对已成为知名学者并经常赴国外访问的金雁 来说,实在算不了什么难事。这大概也是金雁有恃无恐的原因。   事已至此,只能把我的硕士论文和金著的有关部分都公布出来了。   当然,我也是“有恃无恐”。因为,第一,我本来就应当坚决站出来维护自 己的著作权;第二,我的硕士论文是1986年6月答辩的,并不久就给了她,而金 著是1996年才出版的,前后有近10年的时间差距;第三,尽管我论文中所有的俄 文资料现在她可能都有,但双方文字的中文译文和观点的表述总不能太“雷同” 了吧?   二、金著与曹文中的雷同之处(此处从略,详见附件PDF版)   三、并不多余的话   本文指出金著有30处、共1万多字(含注释)与曹文完全相同或雷同,其雷 同率之高,相信读者有目共睹。从中至少可以看出金著的几种惯用手法,有的手 法为学界共斥,有的却堪称技艺高超,有的也可谓贻笑大方:   第一,改译俄国学者名、地名或改译专有名词。经常翻译外文资料的人都知 道,对一些专有名词,不同人的译为同一中文名词的可能性很大,但陈述性的句 子却难以译得字句相同。金著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要么变换著者名,要么变换 专有名词以表示不同,而陈述性的句子却处处相同。有如此多的“所译略同”和 “所见略同”,是该引之为“知己”,还是该斥之为“抄袭”?   第二,经常改编曹文的词句,以显示二者的区别。   第三,把转引变为直引。这可以说是金著的重要特点,似乎19世纪的俄文著 作她可以信手拈来,金著可以毫不犹豫地直引,这种勇气和胆识实在让人佩服。   第四,曹文出错,金著也跟着错。如曹文由于笔误把Б.Н.契切林的俄文版 《俄国法权史试析》写成了莫斯科1958年版,且为转引。而金著也跟着错,并且 按惯技将其改为直引。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   第五,引用的文献相同,引用文献的顺序雷同,引用文献的翻译雷同。是的, 金雁可能会拥有同样的文献材料,甚至她比我有能力获得更多的资料(如她经常 直接引用的那些帝俄时期的原版书)。但为什么我作注释的地方她也作注释,我 未作注释的地方她也不作注释?若真是她自己翻译的,一定不会如此雷同吧?   第六,抄的太多了,容易“露出马脚”。如将曹文第三部分的注释9、10 (第48页)错抄为第四部分的注释9、10(第60-61页),以致不用核对原著就能 看到其谬误到缺乏常识的地步。殊不知这样的谬误却是抄袭的铁证。   上述大量雷同之处是我在1996年依据收到金雁寄来的书所划标记整理出来的, 标记就划在那本书上,也曾给人看过。如果局外人对这些证据还有疑虑,我将在 公开本文的同时,把我1986年的硕士论文《俄国农村公社试探》、1987年在【陕 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刊发的论文《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1987年 在【世界历史研究动态】第12期刊发的论文《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作为附录 一并扫描公布。   我的硕士论文仅五万多字,金雁竟然用了约一万余字!据不完全查证,金著 与曹文竟有30处大段雷同,这使我不能不得出如下结论:金雁和秦晖在其《农村 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初 版,东方出版社2013年再版)一书中大量抄袭了我的硕士论文。   我起初还想不明白,为什么金雁在事先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书中使用 我的硕士论文?退一步来讲,为什么金雁在使用我的硕士论文时(除过四、五处 有注释外)大部分不做注释和说明?为什么她故意不用、也不提我已公开发表的 论文(1987年我发表那两篇论文时,他们夫妇都在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工作)?   写完这篇文章,我想明白了——既然她有我的硕士论文,也已经用了,但她 却不认为这样的“用”是抄袭,原来她一直把别人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   最初她还极力掩饰,做上几个注释来为她大量抄袭作掩护,因为我的硕士论 文在网上查不到,只有少数几个人有保存,别人抓不到她抄袭的证据,而我自己 又一直没有对之进行公开揭露。结果时间一久,她便习惯性视为己有了;结果在 16年后堂而皇之地将此书换了一家出版社再版,完全忘了其中还有她抄袭来的东 西;结果金雁就敢在公开场合“理直气壮”地直接要我出来为她作证,“澄清事 实”,让我自己打自己的脸,否则就要进行法律起诉!现在我才认识到,金雁之 所以这样欺人太甚,就是因为从一开始她的卑劣行径没有被我揭露;由于没有被 揭露,她就一直没有受到惩罚,这才使她更为变本加厉。什么叫倒行逆施,金雁 以实际行动给我上了一课。这对我来说,真是早知今日,悔不当初!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现在不得不站出来捍卫我自己的著作权了,否则我的专 著《俄国史新论——影响国历史发展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版)之第六章《俄国农村公社》,不就会变成我抄袭她1996年的书了?以金雁此 前之行事为人,我若这次再不说明实际情况,实在不能排除她什么时候会直接起 诉我侵犯她的著作权了。所以我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本文公开后她不作答复,不 公开以正式书面形式承认抄袭行为并进行道歉,我保留随时法律起诉金雁侵犯我 著作权的权利!   金雁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实在不知道她会怎样指导自 己的博士生?到了该揭露她劣迹的时候了!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 苏联东欧史学会常务理事 曹维安   2013年10月11日于陕西师范大学宅中   附录:   一、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初探》,1986年在兰州大学历史系的硕士论文。   二、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87 年第3期,第49-54页。   三、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7年第 12期,第21-24页。   附录:一、俄国农村公社初探.pdf   二、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pdf   三、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pdf (XYS20131104) ◇◇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