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起诉邹恒甫,北大会赢吗?   作者: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发布了一条新浪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 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 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微博一 出,迅速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不到短短几个小时,就被转发近三万条,相关评 论也超过了五千条。8月31日,北大发表声明,称邹恒甫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北京 大学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 严,严重伤害了北京大学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2012年9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外宣布: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 纠纷一案被正式立案。一时间,网络媒体似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认为邹恒甫 必输无疑,但也普遍认为即使北大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声誉,得不偿失。   对于北大起诉邹恒甫一案,虽然大多数民众并非看好邹恒甫,认为其言论对 北大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但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学者,我认 为邹恒甫并非毫无角度,北大的主张能在法律站得住脚,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具 有如下几个无法回避的法律争议:   一、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吗?   邹恒甫在微博上提到:北大院长、教授、系主任是淫棍。假设上述微博确实 是歪曲事实,误导舆论,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只是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等 自然人,如果上述人员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虽然 北大教师北大的组成部门,但是我们不能将北大与北大教师混为一谈,在本案件 中,邹恒甫的微博所指向的是北大教师,而非北大本身,在相关教师没有起诉的 情况下,北大替教师出头,起诉邹恒甫,是角色错位。当然,北大教授的声望也 影响到北大的声誉,但两者不能等同。人们常说:“母女连心”,对女儿进行诽 谤,母亲当然会感到伤心,其往往也会感到脸上无关,但母亲能代替女儿起诉吗? 显然不能。任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如果能将利害关系无限扩大,那么每一个公 民就要为所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显然是荒唐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件中, 北大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北大有名誉权吗?   退一步而言,就算北大是适格的原告,但在本案件中,北大是否享有名誉权 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 誉。”就这个法律条文而言,法人是具有名誉权的,北大作为一个法人,当然具 有名誉权。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名誉权是民事权利,只能是民事主体 才能享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根 据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像北大这样基于公共目的、依靠国家财力而成立的 法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是民事主体,其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 例如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二是行政主体。根据教育法第 28条的规定,北大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有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 下,北大是行政主体,而非民事主体,自然就不享有名誉权。在著名的刘燕文诉 北大一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明确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属于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具体到本案件,如果北大感到受到了损害,只是涉及到北大 的管理水平问题,因为邹恒甫的发言所蕴含的意思是“北大没有将教师管理好, 故出现了如此多的性丑闻”,因此,本案件涉及的是北大的管理水平,不涉及其 民事行为,就此而言,北大在本案件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根据 《侵权责任法》不享有所谓的名誉权。   三、北大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了吗?   退二步而言,就算北大享有名誉权,但在本案中,北大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 侵害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这里要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应对邹恒甫的发言作出符合常识的解读。邹恒甫认为除了他自己以外, 北大的教授都是淫棍。对邹恒甫的言论,有两种可能的解读:(1)北大教授全 部是淫棍;(2)北大教授性丑闻的现象比较严重。我想大多数理性的公民会认 同第二种解释,邹恒甫只是利用一种很极端的表达手法,来揭示如下事实:(1) 北京大学有院长与校内酒店服务员有非正当关系,存在权力腐败问题;(2)北 大有学者,特别是学术官僚存在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邹恒甫的发言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的一种描述,而非 歪曲事实的造谣。这也可以从相关的调查中看出来。根据 http://opinion.cn.yahoo.com/jdgz/qinshou2/网站所作出的一个新闻调查,其 得出的结论如下:   现在你相信北大还是邹恒甫?   北大 2056票   邹恒甫 6649票   都不相信 244票   如此可见,大多数的民众是相信邹恒甫的,因此,尽管邹恒甫的言论有夸大 其词的味道,但并非空穴来风,捏造事实。   其次,诽谤的一个效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者公民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邹恒 甫的言论是否降低了北大教授的社会评价呢?我认为未必。因为从新闻媒体所报 道的事件来看,一部分北大教授的师德存在很大问题,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 步。8月22日12点19分,财经专栏作家韩令国微博发出对赌邀请:北大院长、教 授潜规则女学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连新闻都算不上,如果北大哪个院长敢说北 大没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我跟他赌一百次,如果我拿出证据能证明北大 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北大在央视发布新闻承认即可,如果我带不出当事 人拿不出可鉴定的证据,我从此移民永不回国。因此,邹恒甫的“淫棍说”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北大的评价,北大教授社会评价“低”不是邹恒甫的言论 造成的,而是一些北大教授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邹恒甫的言论没有侵犯了北大 教授的名誉权。   四、北大的伤害是邹恒甫造成的吗?   退三步而言,就算北大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但北大的名誉权受损是邹恒甫 造成的吗?我认为不是。邹恒甫只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北大教授是淫棍 的消息,仅仅邹恒甫的行为不足以对北大教授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事件之所以发 生到如此的地步,完全是因为其他网民的转发、新闻媒体的报道所造成的,因此 对北大教授的声誉造成影响的是整个网络媒体,而非邹恒甫一人。其实,在本案 中,邹恒甫也是一个媒体,其只是将其所见所闻通过微博的形式表达出来,其只 是整个事件的传播中的一环,因此,应将邹恒甫的微博定性为一个新媒体。北大 放过那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纸质媒体,而对邹恒甫运用网络平台的行为加以起诉, 显然是避重就轻,就算胜诉,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邹恒甫也是严重的不公。   五、北大只能允许正确的批评吗?   退四步而言,就算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具有名誉权,并遭到了邹恒甫的损害, 但是在本案件中,法院能否认定邹恒甫的侵权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我认为 不能!   根据宪法、法律,对于普通民众与国家机关工及其工作人员设置了不同的法 律原则。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律要求客观真实表达,不能散布虚假信息,降低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但如果一个公民的言论是真实的,即使造成他人声誉的下降, 也不需要承担诽谤责任,当然说真话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在普通的民 法领域,适用的是法律责任是真实抗辩原则。   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却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一切基于公共目的,依靠国家财政的运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既然公民对北大这样的公法人,有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那么北 大就有听取公民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义务。对于公民的批评权,宪法第41 条并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对申诉、检举、控告权则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公民 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公民的检举不实,不当的言论就属 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民的批评就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 任。个中理由是,为了监督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就必须容许 公民在监督工作中犯错误,出现检举不实、批评不当的行为。在现实中,就算掌 握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不能确保能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更何况 一个普通民众呢?如果要求普通民众批评政府做到准备无误,否则就要追求其法 律责任,那么谁还能基于公共利益,去监督政府呢?“只允许正确的批评,就等 于取消了批评”。   在本案中,就算邹恒甫的微博对北大的声誉造成损害,但其目的是消除高校 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其敢于担当的行为值得赞许,如果法院抓住其中有夸大之 词,有不实的地方,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此的判决就会产生所谓的“寒蝉效 应”,今后谁还能仗义执言呢?普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就会丧失。现在, 中国正处于权力腐败的高发期,反腐形势相当严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 督功能,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的权利尤为重要。在此关键时刻,如果借口维护网 络秩序,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严格限制,动辄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设想,缺 乏舆论监督的权力将会更加变本加厉,如此一来,远非民之愿、民之福。   本案件被呈现到人民法院手中,法院被站在一个历史时刻,是为舆论监督提 供一把坚实的保护伞,还是为国家机关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打造一座坚强的堡垒, 相信法院会作出正确的抉择。 (XYS20121022) ◇◇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