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再揭露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稿多发与侵夺他人成果   作者:非公知准五毛   本人写的《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 一文在新语丝上登出后,谢教授于9月3日在微博上做出回应,摆出一副功成名就、 志得意满、不屑一顾的模样。谢教授很是得意地告诉大家:“在西南政法大学任 教期间,我用10年时间完成了从助教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职业历程(其中, 自1995年到1998年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8年破格晋升教授,1999年破格聘 为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导师,时年35岁,当时是全国法学类博士导师中最年轻的。 当年获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至此,‘谢佑平’三字在 诉讼法学界无人不晓。”显然,谢教授认为自己在1999年就已经功成名就了,后 来的各种一稿多发、合作发表行为只不过是照顾到向其约稿的编辑的面子、提携 学生帮助其研究生毕业而已。我这篇文章先不分析谢教授自曝的诸多光辉业绩 (该工作留给下一篇文章去做),而是要根据这几天又看到的一些材料,再揭露 一下谢教授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谢教授,你是搞证据法的吗?   谢教授在回应中称:“近期,方舟子以“非公知准五毛”的名义在新语丝网 上发表《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 但考虑到方舟子花了那么大力气研究我,又没有他得到真正想要的‘抄袭’、 ‘剽窃’之类的惊人发现……。”   谢教授,亏你还好意思在你所谓的著作清单中列出《证据法学》这样的书! 你搞过证据法吗?你是凭着什么证据认定我“非公知准五毛”是方舟子的?方舟 子连复旦大学校长都敢实名批评,要揭露你这样道貌岸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还需要用化名吗?!你也太把自己当颗葱了吧?!   谢教授,你一定没有仔细拜读《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 稿多发与合作发表》这篇文章吧?这篇文章的第二段清楚地写着:“俺曾在新语 丝上发文(《吴法天,谁叫你得罪了这么多“法律人”?!》,XYS20120710), 分析一些法律界人士在吴法天遭围殴事件中的言论,其中就有谢教授的大名。” 我指点你一下,按照这条线索,你再找到《吴法天,谁叫你得罪了这么多“法律 人”?!》这篇文章,仔细读一下,你该能看到下面这句话:“我没有吴法天那 样单刀赴会、直面暴力的勇气,只能打打酱油、敲敲边鼓,将一些‘法律人’的 言论搜集起来,略加点评,聊作一个中国政法大学同事对吴法天的支持。”看到 了没有?在这里,俺“非公知准五毛”不是已经明确告诉你俺是吴法天在中国政 法大学的同事了吗?!你这搞过证据法的法盲教授,怎么连这样基本的查证工作 都不做,就直接断言“非公知准五毛”是方舟子的马甲呢?!要是让你这样的法 盲教授去公检法工作,那你手下该有多少冤魂啊!   不过,我要替吴法天感谢谢教授,因为谢教授没有把“非公知准五毛”当成 是吴法天的化名,要不然吴法天就是跳到黄浦江里也洗不清了!   二、新发现的谢教授一稿多发与侵夺他人成果的行为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一文中, 我曾说:“下面列出的谢教授一稿多发的文章,仅是对其所发157篇文章的不完 全分析。谢教授还有很多篇文章谈到律师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 等,由于从题目上难以看出是不是一稿多发,俺又没有时间和耐心去逐一比对, 所以就没有对这些文章进行分析。”这两天有点时间,就把谢教授在这方面的论 文从中国期刊网下载下来比对了一下(包括两篇最新收录到中国期刊网上的论 文),果然又有新的发现!   (一)为了陈奋检察长,谢教授不惜一稿两发、侵夺其他合作者的学术成果   1、谢佑平、陈运雄:《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载《现代法学》 1998年第1期。   2、谢佑平、陈奋:《论法律秩序与律师功用》,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 期。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时隔13年之后的2010年, 谢教授不但将13年前与陈运雄合作发表的论文又拿出来改头换面重复发表了一次, 而且将论文的第二作者换成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奋!是不 是13年前的陈运雄现在改名为陈奋了?!这位陈奋检察长的署名单位中可没有复 旦大学法学院。谢教授费这番苦心,不惜侵夺早年合作者的成果而提携陈奋发表 论文,是为了让陈奋满足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需求呢,还是与宁波市海曙区人 民检察院之间有什么猫腻?谢教授与该检察院的陈奋、陈莹、刘艺妍、贺贤文等 人可是合作发表了不少论文呢!他们该不会都是谢教授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带的硕 士生、博士生吧?】   (二)为了陈奋检察长,谢教授不惜在一稿两发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一稿 三发,并且侵夺其他合作者的学术成果   1、谢佑平、闫自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基本方向的思考》,载 《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谢佑平、闫自明:《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和具体目标》,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谢佑平、陈奋:《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载《中国司 法》2009年第12期。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上述第1篇和第2篇文章虽然标题不同,但内 容摘要完全相同,正文内容基本相同,属于明显的一稿两发。第二作者闫自明是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这次为了回应谢教授,又发现了第3篇文章。第3篇的内 容与前两篇基本相同,都是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基本方向:实现控审分离、 维护控辩平等、保障审判中立,仅在个别地方表述详略不同。在前2篇论文一稿 两发了4年之后,谢教授居然又将它拿出来,把原来的第二作者闫自明的名字去 掉,换成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奋,以第3篇文章的面目再次 发表出来了!谢教授,看来你为了这位陈奋检察长,不惜抛弃掉自己昔日的学生 闫自明啊!】   (三)为了陈奋检察长,谢教授不惜一稿两发,将自己的独著论文变成与陈 奋检察长合作的论文   1、谢佑平:《检察监督与政治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载《东方法学》 2008年第2期;   2、谢佑平、陈奋:《权力制约机理与我国检察监督的优越性》,载《河北 法学》2009年第10期。   【这两篇论文各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中前两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仅第三部分 不同。谢教授这是唱的哪出戏?第2篇文章的前两部分应该是你写的吧?那第三 部分内容,究竟是你写的,还是陈奋写的呢?建议你把第三部分再多换给几个人 写,这样又可以多发几篇文章了!】   (四)一稿两发、接近三发,谢教授有没有侵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陈莹莹 的学术成果?   1、谢佑平、陈莹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展望》,载《东方法 学》2012年第2期;   2、谢佑平:《新<刑事诉讼法>述评:以历史为视角》,载《中国司法》 2012年第6期;   3、谢佑平:《辨证看待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 11期。   【上面第2、3篇论文是新鲜出炉的,刚被收入中国期刊网不久。第1篇和第2 篇论文都分为四部分,第1篇论文除了第一部分比第2篇论文的第一部分简化一些 之外,其余内容与第二篇论文完全相同。奇怪的是,简化一些的第1篇论文是两 个作者,第二作者陈莹莹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而完全包含了第1 篇论文、并且比第1篇论文详细一些的第2篇论文,居然作者变成了谢佑平一个人! 谢教授,你是不是把你同事陈莹莹博士的劳动成果给侵占了?陈莹莹的署名信息 是法学博士,不需要你再带着她发表论文以求毕业吧?即便你需要提携她,帮她 发表论文以求毕业,那也不能上半年合作发文、下半年就把她抛弃了啊?!第3 篇论文只有3页,其中前2页是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进步的历程,其内容与第 2篇论文的第一部分完全相同。】   (五)一稿两发?一稿三发?   1、谢佑平:《律师职业与社会条件关系论析》,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 期。   2、谢佑平:《律师职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   3、谢佑平:《背景与机理:律师制度的宏观考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前两篇文章题目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前两篇文章与第三篇论文中的第 二部分内容相同,尤其是第二篇文章与第三篇论文中的第二部分几乎一字不差。 谢教授1999年发表的一篇小文,不仅在2003年被全文纳入第三篇文章中,还在 2008年又拿出来单独发表了一次!看来谢教授对这篇有关律师职业的论文很是看 重啊!谢教授自己作为教授和兼职律师,职业道德何在?!从宏观上考察一下, 是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导致谢教授道德沦丧了吗?】   (六)一稿两发?一稿三发?一稿四发?谁能理得清下面这四篇论文之间的 关系?!谢教授为了反复发表那点没什么学术含量的论文,真是煞费苦心   1、谢佑平:《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谢佑平:《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7 期;   3、谢佑平:《背景与机理:律师制度的宏观考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谢佑平:《属性解读与制度完善:律师职业透视》,载《湖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3期。   【这四篇文章的关系比较复杂,不分析其具体内容,难以看出来谢教授的 “大智慧”。先将四篇文章的内容介绍一下:   第1篇文章有六部分内容:一、关于律师的性质;二、关于律师的地位;三、 关于律师资格;四、关于律师管理体制;五、关于律师酬金制度;六、关于律师 的权利。   第2篇文章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讨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特征;二是阐述我 国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特征。   第3篇文章分三部分:一、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包括:(一)独立性, (二)民主性,(三)商品性;二、律师职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三、中国社会 环境现状及其改造。   第4篇文章分三部分:一、讨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特征;二、讨论律师职业 的民主性、社会性、商品性三个特征;三、讨论了四个问题:“(一)关于我国 律师性质的思考”、“(二)关于我国律师地位的思考”、“(三)关于我国律 师管理体制的思考”、“(四)关于我国律师酬金制度的思考”。   * 比较上述四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第1篇文章中的第一、二、四、五部分,与第4篇文章中第三部分的四 个问题完全一样。   (2)第2篇文章中,第一部分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该部分 内容与第3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讨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的内容完全一样;第二部 分讨论我国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特征,该部分与第4篇文章的第三部分中“(一) 关于我国律师性质的思考”前两段内容完全相同。   (3)第3篇文章中,第一部分介绍的律师职业的三个本质属性即独立性、民 主性和商品性,与第4篇文章第一、二部分中介绍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民主性、 商品性部分的内容相同。第3篇文章中第二部分“律师职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与谢教授在《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上发表的《律师职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一文完全相同,并与谢教授在《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上发表的《律师职业与 社会条件关系论析》基本相同。   (4)第4篇文章,明显就是由第1篇文章和第3篇文章中的内容拼凑而来的!   (请教谢教授,律师职业到底有几个本质属性啊?社会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 属性吗?律师之)   谢教授的第2、3、4篇论文把我弄糊涂了。想请教谢教授两个论文中的问题: 第一,按照你的这三篇论文,律师职业的属性或者特征,究竟是只有独立性、民 主性、商品性这三个呢,还是有独立性、民主性、社会性、商品性这四个?第二,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特征,究竟是与民主性、商品性、社会性特征相并列的呢,还 是从独立性特征中产生了民主性、商品性、社会性?你的论文可是自相矛盾啊!】   三、谢教授与谢澍合发了两篇论文,看了之后,恍然大悟……   在谢教授的合作者中,有一位叫谢澍的人士,与谢教授合作发表了两篇论文:   1、谢佑平、谢澍:《程序与实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改造》,载《昆 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谢佑平、谢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与治理》,载《青少年犯 罪问题》2011年第4期。   上述刊物提供的谢澍的个人信息是:1992年出生,湖南宁乡人,浙江工商大 学法学院本科生。谢教授本人也是湖南宁乡人,据其在回应中的显摆可知,1981 年谢教授“16岁以全县文科第一名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看来,谢澍大概是谢教 授家的孩子吧?不知道这两篇论文是谁主笔的?是父亲还是儿子/女儿?抱歉, 我禁不住想起了韩寒与蒋方舟……   在网上搜到谢教授2012年8月3日发的一条微博:“恍然大悟,突然明白方舟 子和方粉们为什么要打韩寒和蒋方舟了。他们所做的一切,是想通过证明世界上 没有天生的作家二代,来影射中国应该也没有天生的官二代、商二代、运动员二 代。尤其是要告诉世人:中国不应该有天生的领导人,官二代是不正当和可恨的… 太用心良苦了!谁再说他们是五毛我跟谁急!”   联想到谢教授和谢澍合发论文的事情,各位看官是不是也能“恍然大悟”出 些什么呢?也许谢澍同学自小受谢教授的熏陶,确实具有上本科期间写作法学论 文并达到发表水平的能力。不过,无论本科生能否发表论文,能考上大学本身就 说明他/她要比上海滩著名的差生韩寒优秀多了。想不通,谢教授为什么不惜降 低自己的智商,力挺差生韩寒呢?!   四、公知乎?五毛乎?非公知,准五毛!   综观谢教授的前半生,一方面为了提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陈奋,不惜多次一稿多发、侵夺其他合作者的署名权,另一方面不知道出于什 么心理,居然会写《科学发展观与刑事诉讼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认同》这样的舔 腚文章并且一稿三发,再一方面还曾经竞选过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网上可以 搜索到其竞选演说词,那里面的自信、自负、自傲尽头,一望可知就是谢教 授!),居然还好意思在网上以公知自居,动不动对方舟子们、吴法天们冷嘲热 讽,将“天塌下来,我们也要主持正义”作为牌坊挂在自己的微博上,真让人 “无语凝咽”了! (XYS20120914) ◇◇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