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   作者:非公知准五毛   在三脏女不加V(李丽)毫无下限地恶毒辱骂方舟子妻女的事件中,方舟子 为抗议新浪微博官方对“三脏女”的有意纵容和偏袒,宣布停止对新浪微博的更 新后,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在其新浪微博上评论说: “微博上做人最失败的表现是什么?答:最失败的表现是天天有人骂;最最失败 的表现是离开的时候没有人留;最最最失败的表现是离开的时候大家都在庆祝和 欢送,最最最最失败的表现是大家一边庆祝一边祈祷他永远不要再回来…”。   谢教授为什么会为方舟子离开新浪微博而幸灾乐祸呢?俺曾在新语丝上发文 (《吴法天,谁叫你得罪了这么多“法律人”?!》,XYS20120710),分析一 些法律界人士在吴法天遭围殴事件中的言论,其中就有谢教授的大名。莫非谢教 授因此而怀恨于方舟子?如果是这样的话,倒是和三脏女移恨于方舟子的做法很 相似。   查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上对谢佑平教授的介绍是: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 才。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 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曾获上海市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网址 http://www.law.fudan.edu.cn/detail.asp?id=1-20-358)。   在谢教授的诸多头衔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应当是最有含金量 的一个头衔,可以反映出谢教授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 问题是,谢教授的这些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是怎么得来的呢?有没有捷径可循? 俺怀着羡慕嫉妒恨的心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谢教授自1986年至今发表的 157篇论文(搜索显示158篇,其中在《理论参考》2003年第10期上的《中国司法 改革的合法性危机》一文是转载文章。这157篇不全是学术论文,有些是发言稿 之类的无摘要、无注释的短文,暂不考虑其是否可算作学术论文),经过粗略分 析后,发现了谢教授的两个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以下的分析均以在 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的这157篇论文为限。   一、一稿多发   严格说来,一稿多发不等于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可能导致一稿多发,也可能 一篇都未获发表,但一稿多发通常都是一稿多投的结果。一稿多发又可以区分为 两种情况:其一,有些一稿多发是作者无意造成的,例如将同一篇文章投给不同 的刊物,有的刊物采用后没有通知作者,导致该作者形成一稿多发的局面。其二, 有些一稿多发是作者故意追求的,例如将同一内容的文章,改变其标题和内容摘 要后,分别投给不同的刊物,以便掩盖一稿多发行为。谢佑平教授的一稿多发, 有些或许属于前一种情况,但有些则明显属于后一种情况。   在谢教授一稿多发的文章中,有些文章是谢教授独著的,有些文章是谢教授 与他人(主要是学生)合写的,还有些文章虽然也是谢教授与他人合写的,但第 二作者乃至第三作者不是同一人。之所以指出这一点,是想提前给谢教授打预防 针:要想以一稿多发是学生擅用谢教授的名义所为进行辩解,将责任全部推到学 生身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谢教授的有些独著文章也是一稿多发的。   下面列出的谢教授一稿多发的文章,仅是对其所发157篇文章的不完全分析。 谢教授还有很多篇文章谈到律师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等,由于 从题目上难以看出是不是一稿多发,俺又没有时间和耐心去逐一比对,所以就没 有对这些文章进行分析。   从发表时间来看,谢教授从1993年就开始出现一稿多发行为,并一直延续到 现在。不知道俺这篇文章出来后,谢教授还敢不敢继续玩一稿多发的游戏呢?   在吴法天遭围殴事件中,谢佑平教授曾在微博上评论说:“一个法律人,如 果放弃了法律人本有的良知和信念,背叛了原有的公平和正义观…他的这一切反 常表现,只是为了在虚拟的世界搏人眼球,争得他在现实世界中想得到而无力得 到的某种东西,那么,现实将一定会给他残酷的回报…”。俺想问一句,谢教授, 你是否放弃了法律人本有的良知和信念、背叛了原有的公平和正义观呢?   借用谢教授评论方舟子离开新浪微博的发言风格,先对谢教授的学术人格评 论如下:“学术上做人最失败的表现是什么?答:最失败的表现是与学生合写论 文;最最失败的表现是一稿多发;最最最失败的表现是与学生合写的论文一稿多 发;最最最最失败的表现是一边合写论文、一稿多发,一边还在微博上自诩‘天 塌下来,我们也要主持正义!’…”。   关于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请看下面的分析吧!   (一)一稿三发   1、谢佑平:《科学发展观与刑事诉讼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认同》,载《湖 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2、谢佑平:《科学发展观与刑事诉讼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认同》,载《华 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3、谢佑平:《科学发展观与刑事诉讼规律的认同》,载《 法学杂志》2007 年第5期。   【以上三篇文章中,前两篇与第三篇的题目虽有不同,但内容摘要及正文相 同,明显是一稿三发。让俺觉得奇怪的是,从微博上看,谢教授应当是公知圈里 的人物,怎么还会写科学发展观这类看上去明显是舔腚的法学文章?!】   (二)一稿三发,作者不尽相同   1、谢佑平、闫自明:《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 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2、谢佑平、闫自明:《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行政权力与司法审查制度》, 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3、谢佑平、石伟:《配置与运行:论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关系》,载《社会科 学》2007年第1期。   【以上三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前两篇文章的摘要及内容相同。第三篇文 章的摘要虽然与前两篇不同,但其内容与前两篇文章相同,明显是一稿多投且一 稿多发。而且,第三篇文章中的第二作者与前两篇还不一样。谢教授,你的大作 都已经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还怕影响力不够而非要再去其他刊物发表两遍 吗?】   (三)一稿两发   1、谢佑平:《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以刑事司法为 中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2、谢佑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以刑事司法为中 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四)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1年第2期。   2、谢佑平、万毅:《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 年第3期。   【以上两篇文章题目不同,但内容摘要基本相同,第二篇文章仅比第一篇文 章多了第二部分内容,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根基”。】   (五)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载《证据学论坛》2001年第2期。   2、谢佑平、万毅:《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载《重庆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六)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论侦查中的监听》,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3期。   2、谢佑平、万毅:《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内容摘要和正文相同。】   (七)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警、检、法:错位与缺位》,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 2期。   2、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载《法 学论坛》2002年第4期。   【以上两篇文章的标题虽然不同,但第一篇文章的内容基本上是第二篇文章 的缩写。】   (八)一稿两发,作者不尽相同   1、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 期。   2、谢佑平、万毅、魏佳:《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论纲》,载《复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以上两篇文章题目、摘要、内容基本相同,第一篇文章有11页,第二篇文 章有8页,第二篇文章比第一篇文章简化些。为何简化后的第二篇文章中,却多 了一个第三作者魏佳(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莫非魏佳同学的作用是进行论文 缩写?】   (九)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背景与机理:关于设立证据开示程序的反思——一个跨 文化法律移植的话题》,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1期。   2、谢佑平、万毅:《背景与机理:关于设立证据开示程序的反思》,载《证 据学论坛》2002年第2期。   【两篇文章正标题相同,内容基本相同,明显是一稿两发。】   (十)一稿两发   1、谢佑平、万毅《论刑事控审分离原则》,载《诉讼法论丛》2002年卷。   2、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载《西南师范大学 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第二篇文章的内容基本上为第一篇所包含。】   (十一)一稿两发,作者不尽相同   1、谢佑平、江涌:《论公诉权的监督性》,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1期。   2、谢佑平:《论公诉权的监督性》,载《法学》2007年第9期。   【《人民检察》上的文章学术性较差,《法学》上的文章学术性强些。这篇 文章究竟是谁带着谁玩呢?】   (十二)一稿两发   1、谢佑平、江涌:《论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 第2期。   2、谢佑平、江涌:《审前程序的改革:以律师辩护为视角》,载《湖南社会 科学》2005年第1期。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摘要及内容完全相同。】   (十三)一稿两发   1、谢佑平、闫自明:《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和具体目标》,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谢佑平、闫自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基本方向的思考》,载 《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以上两篇文章标题虽然不同,但内容摘要完全相同,正文内容基本相同。】   (十四)一稿两发   1、谢佑平、张海祥:《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载《北京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谢佑平、贺贤文:《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载《法治研究》 2010年第5期。   【以上两篇文章摘要和正文基本相同。奇怪的是,这两篇文章的第二作者却 不是同一个人!其中张海祥的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贺贤文为宁波海曙区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除此之外,谢佑平教授还在《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上 单独发表了《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一文(该文与上述两篇文章内容不同)、 在《政法学刊》1996年第1期上单独发表了《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文 (未能下载到该文原文)。看来谢教授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很感兴趣,都十 多年了还以同样的标题反复研究!】   (十五)一稿两发   1、谢佑平:《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和文化成因》,载《河南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谢佑平:《历史视野和文化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模式》,载《复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内容摘要及正文相同。】   (十六)一稿两发   1、谢佑平:《刑事诉讼模式评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随想》,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6年第2期   2、。谢佑平:《“混合型”刑事诉讼模式评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随想》,载《法学》1996年第5期。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内容摘要及正文相同。】   (十七)以第二作者身份写的论文,也有一稿两发的   1、左卫民、谢佑平:《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 改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左卫民、谢佑平:《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 度》,载《政法   【以上两篇文章虽然题目不同,但正文内容基本相同,明显属于一稿两发。】   (十八)最早一稿两发的论文   1、谢佑平:《讼诉文化论——兼谈我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载《现代法 学》1992年第5期。   2、谢佑平:《诉讼文化论——兼谈中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载《学习与 探索》1993年第1期。   【以上两篇文章标题虽有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明显是一稿两发。这是谢 佑平教授最早一稿两发的论文。为了一稿两发,谢教授用“诉讼”代“讼诉”、 用“中国”代“我国”,可见用心之良苦!】   二、合作发表   在谢佑平教授发表的157篇文章中(含一稿多发),谢教授独著文章53篇 (占比33.76%),以第一作者身份与他人(主要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合 作发表文章97篇(占比61.78%),以第二作者身份与他人合作发表文章7篇(占 比4.46%)。不难看出,其独著文章仅占全部发表文章数的1/3。这不仅在中国 刑事诉讼法学会的会长、副会长中是独一无二的,就是在其他学科法学会的会长、 副会长中,除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之外(赵秉志会长躺着中枪了!关 于赵秉志会长的成功之道,还是留给有心人去挖掘吧!),恐怕也是无人能敌吧?   需要说明的是,与理工科文章中经常将导师列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情 况不同,对于法学类文章来说,真正由师生共同创作的合写论文,虽然不能说没 有,但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由师生共同署名的论文,往往都是由作为第二作者的 学生执笔的。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所以有些法学刊物,比如《比较法 研究》,就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师生合写、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以避免形成老 师剥削学生、沽名钓誉的现象。   (一)谢教授所发157篇文章的总体统计分析   1、从1986年到1999年这14年间,谢佑平教授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文章共 计24篇,其中独著15篇,与他人合作发表9篇。在合作发表的9篇中,谢教授为第 一作者的有3篇(陈运雄1998,杜爱平1996,曾康1996),为第二作者的有6篇 (万毅1999,左卫民1997、1996,董灵1995,徐静村1992,董晓春1998)。   2、从2000年到2012年这13年间,谢佑平授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文章共计 133篇,其中独著38篇,合作发表95篇。在合作发表的95篇中,除《法学与实践》 2007年第2期上发表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一文 中谢教授为第二作者外,其他94篇合作文章中谢教授均为第一作者。   3、谢佑平教授与其爱徒万毅合作发表的文章最多,有43篇(含一稿多发), 其中谢教授为第一作者的有42篇,万毅为第一作者的仅有1篇(1999)。两人合 作发文时间是从1999年到2004年,其中1999年仅合发1篇。可以看出,在2000年 到2004年的5年间,师徒二人合作发表的文章数(42篇),比谢教授2000年之前 独著或合发的全部文章数(24篇)还要高出一大截!值得玩味的是,在两人合发 期间,万毅为第一作者、谢佑平为第二作者的唯一一篇文章,是发表在《云南大 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3期上的《撤回公诉初论》一文,这也是两人首次 合作发表的文章。自那之后,在两人合发的42篇文章中,谢佑平教授均为第一作 者,万毅屈居第二。万毅为谢教授的成功之路究竟贡献了多大的力量呢?   (二)谢佑平教授2000年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与他人合发文章共计94篇,具 体统计数据如下:   1、与万毅合作发表论文数最多,有42篇(含一稿多发,其中2002年一稿多 发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论纲》一文,作者为谢佑平、万毅、魏佳)。合作发 表时间从2000年到2004年。   2、与江涌合作发表论文数居次,有9篇(含一稿多发)。合作发表时间从 2005年到2010年。   3、与闫自明合作发表5篇(含一稿多发),合作发表时间从2004年到2005年。   4、与邓立军合作发表5篇,合作发表时间分别是2004年2篇、2006年1篇、 2011年2篇。   5、与宋远升合作发表4篇(含一稿多发),合作发表时间从2009年到2010年。   6、与陈奋合作发表3篇,合作发表时间从2009年到2010年。   7、与谢澍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从2011年到2012年。   8、与陈莹莹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为2010年、2012年。   9、与张海祥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从2009年到2010年。   10、与贺贤文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从2009年到2010年。   11、与肖波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2007年、2010年。其中2010年的文 章是谢佑平与余剑、肖波合写。   12、与杨富云合作发表2篇,合作发表时间从2005年到2006年。   13、与以下人员合作发表各1篇(合计14篇):陈莹2011、吴羽2011、刘艺 妍2011、胡图2010、王永杰2007、石伟2007(该文与谢佑平、闫自明合发的另一 篇文章基本相同,属一稿多发)、蔡桂生2006、周颖2006、任蓉2006、王珂2006、 胡骁2006、张崇波2005、胡超2002、郑进2000。   三、还有几个有意思的现象   (一)假冒的一稿多发?   1、谢佑平:《背景与机理:律师制度的宏观考察──<律师法>实施环境预 测》,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2、谢佑平:《背景与机理:律师制度的宏观考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上述两篇文章的写作年代及内容并不相同,不知道谢教授为什么要选择同 一个题目?莫非是为了给后来的打假者挖一个大坑?俺差一点将这两篇文章也算 入一稿多发之列,幸亏后来下载了论文进行比对,否则就被谢教授10年前挖的这 个坑给坑着了!】   (二)师生之间谁抄袭谁?   1、谢佑平:《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 期,被《理论参考》2003年第10期转载。   2、谢佑平、万毅:《法律权威与司法创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第一篇文章全文只有两段话,是《政治与法律》专门邀请法学名家发表的 “思路与断想”,应该是谢教授的独创性思想吧?第二篇文章是万毅与谢佑平合 写的一篇对话体文章,万与谢以对话的形式谈论问题,每段话都标明了是万还是 谢的话,并加有注释。蹊跷的是,第一篇文章中的第一段话(谢佑平的独著), 却在第二篇文章的第一段话中被列入万毅的名下,由万毅说出来。这是学生当着 老师的面公然抄袭老师的文章呢,还是另有幕后故事?不得而知。两段文字对比 如下:   第一篇文章中的第一段话(谢的独著):“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 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但是,从背景上分析, 中国的司法改革却是在 一个条件不充分、状况不理想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打破 现有制度框架的束缚,重新进行资源组合与制度安排,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改 革只能从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如政治制度中获取合法性支援。从现在的情况来看, 目前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并不是完全从现行宪法和法律出发的,而往往超 越现有法律的规定,表现出某种任意和无序。在司法改革的大旗下各地司法机关 纷纷以司法改革为名,摆脱现行法律的“束缚”,进行大量的“制度创新”,这 些所谓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序上背离了现有立法的规定。这样,以完善立法、 实现法治为目的的司法改革,却反过来以一种“非法”的方式在运行,这不能不 说一个悖论。”   第二篇文章的第一段话(合著文章中万毅说的话):“万(即万毅):司法 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但是,从背景上分析, 中国的司法改革却是在一个条件不充分、状况不理想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这就 决定了中国司法改革在现实中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建构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是严格型塑“法律至上”的理念。按照德国著名公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的观 点,法治国家是指公民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领域的关系均受法律 调整的国家,其标志就是所有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均受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法 律在国家和社会关系调整中具有至上性,任何国家权力及其机构必须受到现行法 律的约束,不仅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而且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 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立法机关受宪法和宪法制度的约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 关受法律、权利的约束。①据此,即便是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也应当在现行法 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擅自出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改革措施,否则就是 “违法司法”,将直接损害法律的至上权威,动摇法治国家的基石,背离我们推 行司法改革的初衷;但是,另一方面,改革的深层动因又在于现有法律制度在价 值目标和技术层面上的诸多瑕疵,不能为法治秩序的建构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打破现有制度框架的束缚,重新进行资源组合与制度安排,这 就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只能从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如政治制度中获取合法性支 援。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并不是完全从现行宪法 和法律出发的,而往往超越现有法律的规定,表现出某种任意和无序。在司法改 革的大旗下各地司法机关纷纷以司法改革为名,摆脱现行法律的“束缚”,进行 大量的“制度创新”,这些所谓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序上背离了现有立法的 规定。这样,以完善立法、实现法治为目的的司法改革,却反过来以一种“非法” 的方式在运行,这不能不说一个悖论。”】 (XYS20120823)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