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给文学大师易中天免费上一节普法课   作者:赵玉忠   近日侃爷忙于做饭、打麻将(尽孝)和耍猴(批司马南政治流氓经),几乎 丢弃了正业。2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以下简称 《我看》)专文,文学大师跨界掺和法律问题,不仅凸显易教授法盲形象,而且 误人子弟和误导公众。因此,侃爷免费给易教授上一节纠错的普法课。   一、《我看》将批评权人分为三类:普通民众、公职人员、公众人物,例如 “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此文将“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 并列是错误的,因为公众人物涵盖(包括)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释义:亦称社会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担任公职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包括 (1)国家公职人员;(2)社会知名学者;(3)文艺体育明星;(4)行业杰出 人物;(5)突发事件人物(如见义勇为者、偷窃抢劫者、虐待子女者等)。顺 便说说法大箫瀚教授,他将公职人员称之为“公众人物”,而将作家韩寒称之为 “疑似公众人物”或“公共人物”。由此可见,学者中自创定义再妄加评说的并 非只有易教授一人。作为学界同仁侃爷质问二位,你们就不惧怕误人子弟?!   二、《我看》“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 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 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 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其实,易教授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三者批评所造成的 影响后果大小不同,并非三者的批评权限大小不等,结果文不达意、本末倒置。 易大师不仅需要恶补法学知识,而且需要充实哲学知识,读两本逻辑学方面的书。 实话实说:在中国彭丽媛、毕福剑和李宁的知名度高于毛泽东、习近平和李克强; 在美国麦当娜、乔丹和乔布斯的知名度高于克林顿、希拉里和奥巴马。据此推论, 在当代社会文娱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普遍超过了政界高官。   三、《我看》“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 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易教授倡导“持有最大的善意”和“有过硬的证据”去 质疑的论点,延续了陈有西律师、箫瀚教授等人“善意的”、“合理的”、“有 建设性”、“有证据的”质疑的说法。从传媒法学角度而论,此类说法荒谬至极。 舆论批评本身是对客观事件的主观评价,舆论批评(包括贬责、质疑)的法律规 范是“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故而不存在善意与恶意、合理与非理、 正确与错误、有建设性与无聊性、有实证与无实证质疑的属性划分。   首先,如同“盲人摸象”典故一样,由于人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以及 认识程度的差异,对于同一事物或现象会有不同的看法,乃至产生观点针锋相对、 结论截然不同的看法。   其次,舆论批评即主观评价,不外乎褒扬、褒贬兼有、贬责三种结论,但是 不能将贬责狭义地理解为出自恶意或有意“拉黑”。   再次,贬责或称质疑是基于存疑事实或对被批评对象显露出的缺点、错误、 漏洞、自相矛盾的现象提出疑问、进行推理、导出结论。即使批评者主观结论 (如盲人摸到象耳称蒲扇、摸到象腿称大树)与事实真相不符,也不能认定为诽 谤。从法理上讲,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羞辱他人,属于侵害他人名 誉权的行为。所以只有捏造事实妄加评述并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传播,才会 构成法律范畴的诽谤。   第四、贬责本身是把双刃剑,对批评者是“恶意”的,对社会文明可能就是 “善意”的,如2002年北大王铭铭剽窃事件、2007年“正龙拍虎”事件。对批评 者是“善意”的,对社会文明可能就是“恶意”的,如2010年肖传国雇凶伤害事 件破案前后为肖喊冤叫屈者的“善意”。   第五、质疑是基于存疑事实作出的主观评析、推理与判断,与司法实践“证 明”风马牛不相及。换言之,舆论批评允许质疑,无须苛刻至只有“证据”证实 存疑事实才能评说。试想,倘若法定舆论批评禁止无过硬“证据”证实的质疑, 那么在官方机构权威和个人拿着脑袋担保的前提下,“正龙拍虎”事件将是永久 的未解之谜。   第六、质疑结论即使被事实真相验证是错误的,那么不仅少数错误质疑无法 误导舆论主流方向,而且能反证(或还原)争议事件的本来面目,最终无损于 (或有利于维护)争议事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名誉。   四、《我看》“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 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 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 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按易教授的说法推论, 即使某人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导致被批评人悲愤至极跳楼致残或服毒自杀 (属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也不得因此而判处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 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事侮辱和 刑事诽谤案件均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法院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易教授无知无畏、随心所欲、藐视法律!   五、《我看》“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责任,言论权也一样。”易教授的此番话存在着两个谬误。首先,“自由与责任” 不存在等同关系,自由有可能引申出责任来,但责任绝推导不出来自由。责任通 常包含两种释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 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其次,权利与责任不存 在对等关系,而与义务存在对等关系。所谓法律责任,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 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所以, 易教授说此番话如同癫痫病患者神志不清,胡言乱语。侃爷帮助易教授修改一下 此番话:“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 相应的义务,言论自由权也一样。”   易教授因品三国而步入公众人物的行列,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有鉴于此,易教授应就其上述非智性质的言论向社会公开致歉,避免误人子弟、 误导公众和扰乱社会法治环境。 附: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2012-02-15南方都市报   ●易中天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 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 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 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 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 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 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 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 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 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 自由》,原载2009年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 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 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 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 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误, 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 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 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 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 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 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 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 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 “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说; 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 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 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 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 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 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 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 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 “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 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 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 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 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 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Q就知道。阿Q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 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 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 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 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 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 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 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 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 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 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 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 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 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 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 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 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 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 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 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 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但“没品”。说他 “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 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 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 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 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 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 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 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 争,就真是意义深远了。 (XYS20120219)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