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论方韩之争中的民主精神   作者:龙哥   语言和文字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人类文明的进程 中,正是自由的表达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思想文明和制度文明。言论自由几 乎是其它所有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言论自由始终是文明进 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英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一书中就指出: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不同意那个意见 的人比对保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 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 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 加生动的印象。”   在方舟子与韩寒的这场争论中,充分体现出密尔这段精彩论述蕴含的意义。 禁止方舟子表达意见是一种严重的罪恶,这个罪恶侵犯的更多是韩寒支持者的利 益,而不是方舟子支持者的利益。如果方舟子的意见是正确的,禁止这个意见的 表达则使韩寒的支持者失去了改变错误认识,获得事实真相的权利;如果方舟子 的意见不正确,事实的澄清会使韩寒的光芒远胜于商业包装的结果,所以禁止方 舟子表达意见对韩寒支持者的损失同样大,因为他们失去了确证自己观点、使韩 寒的形象更加光彩夺目的绝佳机会。   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伏尔泰被广为传诵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更是将天赋人权的自由和平等精神诠释的淋漓尽致, 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任何人都无权禁止他人的意见表达。美国历史 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卡多佐大法官称:“言论自由是其他 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   在现阶段中国社会中,言论自由同样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也是还 原事实真相、揭示真理的必要手段。如果方舟子没有足够充分的自由表达权利, 肖传国也许已然戴上了院士的桂冠,唐骏可能已经超越了比尔盖茨,李开复恐怕 还在和奥巴马一起睡,韩寒或许成功地对社会完成了洗脑……如果言论与公共利 益有关,这种言论实际上是维护了更多人的利益,如果这样的言论被禁止,社会 岂不成了骗子的天堂。可见,言论自由的意义并非局限于个体意义上的自由,更 大的价值在于社会层面。   大多数国家将言论自由视为公民神圣的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在 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真正尊重。许多国 家在法律规制中更多考虑的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 中国,言论自由同样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宪法在言论自由的法律保 护中处于效力层次的最高端。   诚然,没有不受约束和限制的权利,言论自由同样有着法律上的边界。触及 法律界限的言论包括,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恶意的动机、虚假和捏造的事实、 情节严重、即将要发生危害等要素。任何时候,言论自由与其被约束和限制之间 必然存在着冲突,也必然存在着平衡点,卡多佐法官指出:“在那种平衡很难把 握的时候 ……更应当侧重于对自由的保护。”   方舟子质疑的依据是韩寒父子公开发表的作品、博文、谈话等相关材料,对 其中明显不符合事实和常理、或者自相矛盾的部分进行质疑,每一点均有出处而 非捏造。就韩寒而言,对这些质疑可以用事实来澄清,澄清事实远比提出质疑要 容易得多;韩寒也有权选择沉默,毕竟维护谎言比沉默的难度要大得多。无论如 何,韩寒都无权剥夺方舟子提出质疑的权利,甚至不应该试图阻止方舟子的自由 表达。   可笑的是,韩寒妄谈民主和自由,却无视言论自由正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作 为一个公众人物,一个自诩的民主和自由观念的倡导者,面对于己不利的言论毫 不迟疑地选择了背离民主精神的行为方式。企图用侮辱性的谩骂、逃避面对面的 交流,甚至用诉讼的方式来阻止方舟子的言论自由表达,彰显了其民主面具下的 虚伪嘴脸,也暴露了其假借民主骗取个人影响力的卑鄙用心。   韩寒及其团伙妄图以因言获罪的方式来威胁恐吓言论的自由表达,这就是韩 寒的所谓民主自由精神。方舟子以事实为依据的质疑始终遵循了言论自由的民主 精神和法律规范,而韩寒在其博客中对方舟子及其家人的侮辱性言论早已越过了 法律的界限。   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韩寒不仅仅是一个伪作家,还是一个伪天才、伪偶像、 伪民主人士。剥掉其华丽外衣后,人们看到的是一个无知、无才、无德、无良的 反智混混儿,一个欺骗了无数青少年的利欲小人,一个侮辱了社会和民众的虚假 符号,一个践踏了民主精神的利己分子。   现在,人们已经清晰地看到,韩寒说的民主是不允许质疑他的民主,韩寒要 的自由是可以继续装B的自由。   最后,期待韩寒赐予我一纸诉状。   2012.02.06 (XYS20120210)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